銀行支行績效工資考核分配規章制度方案

2021-03-04 09:52:47 字數 2539 閱讀 256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我行可持續發展,建立科學的現代化管理制度,充分發揮資源分配的激勵作用,發揮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建立乙個適應現代化商業銀行運作的科學、合理、規範的內部績效工資考核體系,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分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指導思想是建立符合我行行業特點的,以基本薪酬為基礎、以績效考核為核心的薪酬分配考核制度。著力優化分配資源,向績效貢獻大、崗位責任重、勞動複雜程度相對較高的人員傾斜,使員工的收入與其為單位創造的效益、業績和其工作量、崗位責任緊密結合,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確保有限的分配資源發揮最大的調節和激勵作用。目的在於把職工工資同部門經營業績掛鉤,通過科學、合理的考核,突出「向一線部門傾斜、向經營部門傾斜」。

第三條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原則

(一)基本保障原則:保障員工的基本收入,根據幹部、員工崗位和貢獻度確定等級,發給基本薪酬。

(二)以崗定薪原則:對不同職級、不同責任、不同性質的崗位確定不同的薪酬,崗位變動薪酬隨之變動。

(三)績效掛鉤原則:員工的收入與其所在部門為單位創造的效益、經營業績等緊密掛鉤。

(四)按勞取酬原則:員工的薪酬與其工作質量、工作數量、崗位責任等緊密掛鉤。

第四條本績效工資考核分配方案是分行對行內各部門的考核,不再細分到個人。對個人的考核由各部門依照本方案的有關規定,細化制定符合本部門實際情況的部門內部績效考核方案。

第五條本方案實行百分制考核方式。所涉及的定量考核資料均以第四季度的旬平均數為基數,按季度進行環比考核。

第六條本方案業務經營性指標適用於我分行公司、小企業金融一部,公司、小企業金融二部,公司、小企業金融三部,個人金融部,營業部等經營部門;

內部管理性指標適用於財務部、運營服務部、人力資源部、風險管理部等非經營性部門。

第二章經營部門績效工資考核指標

第七條業務經營類指標是指:1、各項存款,佔比為55%;其中,對公存款佔比20%,儲蓄存款佔比35%;2、各類中間業務、新業務,佔比為5%。3、各項貸款,佔比為40%,對中小企業貸款佔比30%,其它貸款佔比10%

第三章非經營類部門績效工資考核指標

第八條非業務經營部門績效工資考核分定性指標和定量指標進行。其中定性指標佔比為45%,定量指標佔比為55%。

第九條定量指標細分為:①內部管理指標,佔比為15%;②服務質量指標,佔比為20%;③安全保衛指標,佔比為5%;④其它指標,佔比為5%。

第十條定性指標是指各部門的本職工作完成情況。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十一條各部門績效工資考核目標的設立

(一)每考核週期期初各部門根據分行下達的總體指標,結合本部門崗位職責規定的工作任務,經分行與部門之間共同協商,制定當期工作計畫和考核指標,報分行主管領導審批後實施。

(二)工作任務和績效考核指標的更改需經本部門及分行商定,並報分行主管領導批准後,更改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考核週期

考核分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季度考核於下一季度初第乙個月的1-15日內完成,年度考核於次年元月16-30日完成。

第十三條被考核部門通過努力達到或超額完成期初制定的績效考核目標時,分行根據任務完成的環比資料給予相應的績效工資分配獎勵。

被考核部門達不到期初制定的績效考核目標時,分行根據環比資料予以扣除相應的績效工資。

第十四條各部門員工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績效薪酬組成。員工工資收入包括崗位等級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份。崗位等級工資每月固定發放,績效工資由分行根據各部門績效指標完成情況實行產品計價付酬、按季考核、按季發放,各部門再根據細則核算到個人,目的在於激勵員工加大產品營銷力度,促進全行各項業務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五條要實現員工收入所得與部門經營業績掛鉤考核的目的,體現按績計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盡最大努力調動全行每個在崗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第十六條計價產品包括各項存、貸款和中間業務等產品。每一種產品按照該產品近三年對全分行效益的貢獻度和營銷計畫來核定產品單價。再按營銷實際數計算季度績效工資。

第十七條考核組織機構及職責劃分

(一) 考核管理委員會職責

由分行行長、副行長和各部門負責人等組成分行考核管理委員會,領導考核工作,並對定性工作考評打分。

(二) 考核管理委員會下設考核小組辦公室(以人力資源部為主體),負責全分行績效工資考核方案的制定和修改,績效考核資料的審核和績效工資的計算、發放等日常工作。作為考核工作具體組織執行機構,主要負責:

1. 對考核各項工作進行培訓與指導並下達總體經營指標,分解到各部門;

2. 對考核過程進行監督與檢查;

3. 匯**計考核評分結果;

4. 對各部門季度、年度考核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5. 對考核制度提出修改建議。

(三) 各部門負責人的職責

1. 負責本部門考核工作的整體組織及監督管理;

2. 負責處理本部門關於考核工作的申訴;

3. 負責對本部門考核工作中不規範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

4. 負責幫助本部門員工制定工作計畫和考核指標;

5. 指導屬下員工收集整理考核資訊;

6. 負責所屬員工的考核評分;

7. 負責本部門員工考核等級的綜合評定;

8. 負責所屬員工的考核結果反饋,並幫助員工制定改進計畫。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方案解釋權在分行績效工資考核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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