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流程管理規定

2021-03-04 09:48:43 字數 4193 閱讀 4998

作者: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稿源: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時間:2008-12-10 10:04:5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強化審判管理,提高審判效率,確保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審判流程管理,是根據案件審理程式,對案件的立案審查、送達、排期、審判、執行、督查、評查、歸檔等環節進行科學、規範、有序的系統化管理。

第三條審判流程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管理原則;

(二)高效、規範、有序原則;

(三)各部門互相監督、互相配合、互相協調的原則;

(四)方便當事人訴訟和訴訟經濟效益的原則。

第四條審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負責組織實施,各審判庭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調運作。

第五條立案庭負責案件立案、排期、送達、督查等工作;審判監督庭負責案件評查、歸檔工作。

第二章立案

第六條凡屬本院管轄的刑事一審案件由立案庭在收案時作程式性審查,對符合收案條件的,登記後轉刑事審判庭審理。

凡屬本院管轄的民事一審案件和申請執行案件,由立案庭登記並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及時立案。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向當事人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基層法院申請移送本院審理的一審刑事案件,由刑事審判庭負責審查,決定受理的書面通知立案庭登記立案;不予受理的由刑事審判庭負責製作法律文書並送達。

第七條刑事、民事、行政二審案件,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指令再審及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或者提審的案件,由立案庭在五日內登記立案後移送相關審判庭。

第八條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登記後轉相關審判庭審查。審判庭審查後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書面通知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審判庭製作不予立案裁定書並送達。

(一)破產案件;

(二)行政機關申請本院強制執行的非訴案件;

(三)受委託執行案件;

(四)減刑、假釋案件;

(五)行政一審案件。

第九條申訴、申請再審案件的立案及審理按照我院《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複查流程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

對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再審或提審、上級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抗訴的案件,由立案庭負責製作相關法律文書,進行立案登記,在三日內調齊全部案卷後移送審判監督庭再審。

第十條對下級法院不予受理、駁回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由立案庭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對基層法院做出的其它裁定、決定不服,依法向本院提出復議的,立案庭登記後轉交相關審判庭在法定期間內做出裁決。

第十一條基層法院書面報請本院指定管轄的案件,由立案庭提出意見後,報主管院長批准,在二十日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對當事人在立案時申請財產和證據保全的,由立案庭依法審查,對符合保全條件的在二日內作出裁定,交執行庭負責執行;案件移送到審判庭後當事人申請財產和證據保全的,由審判庭作出裁定交執行庭執行。

當事人申請審計、鑑定、評估的,由審理或執行該案的審判庭負責審查並辦理。

第十三條立案庭負責核算當事人預交訴訟費用。當事人依法申請緩、減、免交訴訟費的,由立案庭依法審查並提出意見,報院長決定。院長批准同意緩交訴訟費的,由相關審判庭負責在緩交期限到期前或宣判前通知當事人到立案庭辦理交費手續。

第十四條立案庭在審查立案中收到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提交的訴狀和證據等材料,應進行登記、編號,填寫證據清單,清單中應註明證據名稱、原件或影印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由立案法官和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後入卷。如發現原告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交有關證據材料之日起開始計算。

原告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將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第十五條立案庭在立案時,應對當事人進行訴訟指導,向其交待訴訟權利、義務,傳送民事訴訟風險告知書、訴訟須知等。

第十六條立案庭在被告答辯期屆滿後三日內應將案件移送相關審判庭,由審判庭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證據交換事宜。

立案庭可以在案件移送審判庭前進行庭前調解。

第三章排期

第十七條民事、行政一審案件,由立案庭實行排期**。

民事、行政二審案件,刑事

一、二審案件,高階法院發回重審、再審、提審等案件,由各審判庭排期,並將排期表在**前五日內交立案庭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案件應當在下列期間內確定**日期並審結。

(一)民事、行政一審案件,高階法院發回重審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審理,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行政二審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審理,二個月內審結;

(三)因審計、鑑定、評估或因法定事由中止審理的案件,期間不計入審限;

(四)需經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應在合議庭評議後五日內將審理報告送研究室安排上會。

第十九條合議庭應當按照排定的日期**,如遇法定事由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時間的,經主管院長同意後,由合議庭與立案庭共同協商另行排期。

第二十條公開審理的民事一審案件,立案庭在**日期確定後,將當事人名稱、案由、**時間、審判地點等內容,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它訴訟參與人,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下列無法排期的案件,由立案庭實行審限監督。

(一)刑事

一、二審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二)減刑、假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乙個月內審結;

(三)涉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訴訟保全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乙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受委託執行案件應當在收到委託執行函件後乙個月內執結。但申請執行人同意緩期執行的除外。分期執行的案件,分期分段計算執行期限;

(四)國家司法賠償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五)各類申訴案件的複查期限按照《申訴、申請再審案件複查流程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六)破產及其它特殊型別案件的審理期限,由立案庭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審理期限。

第四章送達

第二十二條立案庭應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傳票、舉證通知書和訴訟須知等材料。

第二十三條民事、行政

一、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移送審判庭後,由各審判庭負責送達法律文書。

刑事一、二審案件和減刑、假釋、申訴複查、執行案件的送達由各相關審判庭負責。

外地法院委託送達的法律文書,由立案庭負責送達。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由審判庭將相關材料向對方當事人送達,在答辯期屆滿後三日內填寫上訴案件移送函並按照歸檔要求整理裝訂全部卷宗材料,連同上訴狀及裁判文書送立案庭登記後向自治區高院傳送。

自治區高院審結並退回的二審案件,審判庭應在二日內到立案庭登記備查。

二審案件審結後,應由各審判庭填寫退卷函與相關裁判文書等材料交立案庭辦理退卷手續,由立案庭負責將案卷退回基層法院。

第五章結案、督查

第二十五條各類案件均應當在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結案期限內結案。審判庭或執行庭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結案的,案件承辦人必須在期限屆滿十日前寫出延期報告,提出所需延長審理或執行的期限,報主管院長審批後送立案庭備案。在法定期限內未審結的,報院長審批後送立案庭備案。

第二十六條裁判文書以送達最後一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以委託送達函寄出的時間為結案時間;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日為結案時間;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郵寄送達的,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申訴複查案件以製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或以再審裁定日期為複查完畢的日期;執行案件以執行完畢日期為結案日期。

第二十七條審判庭應在案件審結或執結後二日內將法律文書和審判流程管理監督卡填寫完畢送立案庭報結,立案庭應進行審查。

第二十八條立案庭負責對案件的審、執期限及其它排期的內容進行跟蹤監督。在本規定限定的結案期限屆滿五日前未審、執結的,由立案庭向有關審判庭發出《催辦通知書》進行催辦並送主管院長。在催辦期限內未審結的,承辦人寫出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和結案日期,報主管院長和立案庭備案。

第二十九條立案庭負責每月將各類案件的立案、排期、審理情況向全院通報。

第三十條審判流程管理規定實施過程中產生爭議的,由庭室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主管院長、院長協調解決。

第六章評查、歸檔

第三十一條案件評查工作由審判監督庭負責。

第三十二條審判庭應在每月五號前將案件卷宗裝訂完畢送審判監督庭參加評查。審判監督庭應在收到案卷後乙個月內評查完畢,並按季度通報評查情況。

第三十三條需要補正的案件卷宗,由審判監督庭責成相關庭室限期補正。審判庭應在案件評查完畢後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的日期按法律規定均從次日起算,節假日包括在期間內。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編輯: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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