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 起訴 審判期限規定

2021-03-14 19:22:37 字數 2784 閱讀 7925

公安機關偵辦的刑事案件辦案期限

一、拘留期限(最長37天)

一般案件10天,延長後可達14天,三類特殊案件(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37天。本階段最長可達37天。(均包含檢察院作出決定的7天期限在內。)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即拘留期限一般為7天,加上第三款檢察院審查期限拘留期限一般案件為14天)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在這三種情況下,拘留期限為30天,加上第三款檢察院審查期限,特殊案件的拘留期限為37天.)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加上這7天,實際拘留期限最長可達37天)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最長7個月)

一般2個月,案情複雜的加1個月,四類重大複雜案件可再延長2個月,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再延長2個月。本階段最長可達7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一般2個月,經批准可延長1個月,即3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四類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2個月,即此四類案件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為:5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可能判處十年以上刑罰的,可再延長2個月,即為7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六個半月)

一般乙個月,重大複雜延長半個月,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加上兩個半月(包括公安機關乙個月、檢察院乙個半月),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加上5個月,即本階段最長期限為六個半月。

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一般乙個半月)

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則期限需再加上2個月+3個月=5個月。)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審理期限(最長六個月)

一般不超過乙個半月,四類重大複雜案件可延長乙個月。如果退回補充偵查一次期限增加三個半月。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乙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百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乙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乙個月。(一般乙個半月,延長審理期限為兩個半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延期審理的再加上三個半月(包括補充偵查乙個月,審理期限兩個半月)】

五、二審程式(兩個半月)

一般不超過乙個半月,四類重大複雜案件可再延長乙個月。本階段最長可達兩個半月。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乙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一般乙個半月,四類重大複雜案件兩個半月)

從拘留至一審作出判決,少則六個月以內,最長理論上期限可達20個月多。至二審作出判決,期限可達約25個月。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偵查)圖表

說明: 1、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刑訴第58條)

2、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刑訴第92條)

3、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刑訴第122條)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未規定次數。(刑訴第1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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