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貪工作中偵查人員的能力要求

2021-03-14 19:21:36 字數 3573 閱讀 5327

一、案件線索初查階段的能力要求

(一)對案件線索的審查要有一定的評估能力

案件線索審查是反貪工作的開始,是對受理的案件線索確定是否開展初查工作的重要一環。案件線索的**有多種渠道和方式,但不是每條案件線索都是有價值的。所以,偵查員對案件線索的審理就必須要善於察微析疑,舉一反三。

首先要從三方面來看舉報材料的內容。第一,看被舉報人的職務,是否符合職務犯罪的主體,有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條件。第二,看被舉報人所屬的單位、行業,是否存在職務犯罪的可能性。

第三,看舉報的事實是否合乎情理,是否合乎職務犯罪的作案特點、規律、表現形式,分析舉報的可信程度。

其次要推測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人與被舉報人之間的關係。一是從舉報事實的秘密程度、知密面的大小去推測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的親密程度。二是從舉報材料中涉及的事情和使用的證據去推測舉報人的身份和舉報人與被舉報人之間的利害關係。

三是從書寫舉報材料的文化程度、使用的詞語,推測舉報人的職業。

綜合各種情況,就能較準確地從舉報材料中找到有價值的職務犯罪線索,從而評估其案件線索的價值取向,選準初查的突破點,確保初查案件的成案率。

(二)對案件線索的初查計畫要具有一定的策劃能力

案件線索一般來說都是輪廓不清、界限模糊的。偵查員從線索的**到接手的各個環節,都必須要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同時結合舉報內容及相關行業行規來分析案件線索的可靠性、犯罪的可能性、犯罪嫌疑人的可追究性以及初查的必要性,然後再確定初查的計畫和步驟。

一般來說,一案多線的擇重點線索,一案多罪的擇重點罪查。要確定好應調查的具體內容和急需的主要證據,確定好初查的方法、步驟和應急措施。初查目標必須明確,初查的目標就是初步查清有無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事實,取得這件事實的關鍵證據,就已達到目的。

初查應選擇犯罪事實較為明顯,取證把握較大,牽涉範圍小,查證所需時間短的地方入手。

(三)對各種初查方式的運用要具有一定的策略能力

初查必須嚴格保密,失密就失去了主動權。這是初查工作能否順利進行,案件能否成功告破的關鍵。因此,偵查員必須在被調查物件毫無防備的情況下,迅速出擊,不要抓住一些細枝末節的問題不放,這樣就容易打草驚蛇。

在初查以秘密手段進行的前提下,可以通過以下的一些方式達到初查的目的。

一是通過發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工商、稅務、紀檢、監察、審計、金融、公安、房產等相關單位的配合,在不暴露意圖的情況下,收集被舉報人個人的基本情況和被舉報的事實。

二是從舉報材料反映的情況中,結合查辦相關行業職務犯罪的規律收集與之有關的資訊,確定可能收集到的符合立案條件的主要證據的主攻方向。

三是當初查的結果已符合立案條件就要適時結束。初查只要查到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要適時結束,及時果斷地轉入下一階段。

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立案前詢問階段的能力要求

為了確定某一檢舉、控告的物件是否有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必須要通過立案前的偵查找問才能決定是否具備刑事立案的條件,也就是說,檢察機關確定對被檢舉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被檢舉人是否有構成犯罪需刑法處罰的「事」。這就是立案前詢問階段的工作和任務,雖然這個階段只有短短的12小時,卻是決定全案是否成功的關鍵。

(一)制定立案前詢問方案的能力

制定詢問方案就是對詢問進行全面的統籌安排,進行有目的、有重點、有步驟地謀劃。在制定方案時,應該考慮到有臨場的應變性,在一種方案不能達到目的時,再更換另一種方案,保證審訊的順利進行。

1.方案的制定要有針對性。第

一、對被詢問人的針對性,就是指針對不同的詢問物件,採取不同的詢問方法。第

二、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針對性。對待檢舉指控所涉及的情節、事件,要本著不主觀臆斷,先入為主,而是以事實為依據,以真實性、可靠性為基礎的針對性。

2.對詢問方案制定的謀略性。這是戰勝對手的客觀需要,詢問活動實質上說是面對面的對敵鬥爭,是鬥智的過程,要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必須技高一籌。

3.在制定計畫時要有周密性。要一環扣一環,將主要問題謀劃好,細節問題也不能疏漏。在很多時候問題就是出在細節上,對每個細節籌畫好,就可讓嫌疑人無空可鑽,無路可退。

(二)對詢問目標的選擇能力

詢問的乙個必要手段是選擇好攻擊的目標,進行逐個擊破,把那些雜亂無章的檢舉材料進行分類,確定重點,劃分好先後詢問的次序,展開詢問。

1、選擇致命的要害部位,作為主攻目標。要害的部位是通過調查了解,以掌握現有材料的內容為基礎的,對現有材料的認真分析研究,發現有重大嫌疑的。

2、選擇弱點進行攻擊。如賄賂案件中,行賄人與**人相比較,行賄人就是我們攻擊的弱點。因為從行、**人相互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來看,行賄人對其本身所承擔的後果和影響要比**人小得多,因而審訊的常規是先從行賄人開始,便於突破全案。

3、捕捉謊言和供述矛盾作為攻擊目標。通常情況下犯罪嫌疑人編造的謊言會通過供述的前後矛盾暴露出來,如果審訊人員抓住了供述的矛盾和謊言,也就抓住了狐狸的尾巴。

(三)掌控詢問的語調和節奏的能力

語調和節奏是影響審訊的非常重要的條件。審訊人員應該有針對性地為被審訊人員設定語言節奏和聲調,以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很多情況下,犯罪嫌疑人都首先為自己設定好了語言節奏和聲調帶進審訊室來接受訊問,這種語言節奏和聲調通常是犯罪嫌疑人抗審的「定勢心理」表現。

審訊人員應時刻注意控制對方的聲調,有時可以「順」,有時就要「逆」,通過控制聲調的節奏來打亂犯罪嫌疑人的「定勢心理」。

三、全面把握證據收集範圍的能力

**賄賂案件證據的收集是指為查明事實真相,依照法定程式調查、發現、取得和保全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材料的活動。偵查員在收集有關**賄賂犯罪的證據時,必須全面收集能夠反映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明確應該收集的證據的範圍,才能使證據收集工作有針對性地進行。

(一)有關犯罪主體方面的證據

**賄賂犯罪屬於職務犯罪,其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這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書證中的任命書、委託書、合同、檔案證明以及證明犯罪主體所在單位經濟性質的證據、知情人的證人證言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自己職務的供述也屬於此類證據。

(二)有關利用職務之便方面的證據

包括兩個部分:第一是犯罪主體所任職務的權力範圍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犯罪主體在單位主管或分管的具體事項,在經濟交往、行政管理、司法活動等工作中的許可權,被授權委託的範圍。

第二是能夠證明**賄賂犯罪行為與所任職務有內在聯絡的證據。這方面的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收集的角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背景。

(三)有關實施犯罪行為方面的證據

實施**賄賂犯罪行為方面證據,主要是以犯罪行為的發生、發展為中心的相關證據。包括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環境以及所採用的手段、方法等證據。收集這方面的證據,除注意其中細節方面的證據收集外,還要注意特殊情節一致性方面的證據收集。

(四)有關**賄賂犯罪後果方面的證據

**賄賂犯罪後果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贓款贓物及有關書證。對贓款贓物證據的收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一是有關贓款贓物**方面的證據,如對現金要收集有關證據證明是家中原有、銀行提取還是借款;對於物品要查明是何時、從何地而購,發票號證明等;二是有關金錢的面值、數額、物品的數量、特徵、效能等方面的證據;三是與犯罪事實有關係的證據,如贓款的去向、物品的損壞情況、贓物轉移情況等。

另外,對於能夠證明犯罪所得金額、犯罪所得贓物等事實的書證也要注意收集。

偵查人員的基本能力集中體現為評估能力和策劃能力,這不僅關係到案件的質量,還直接影響案件能否繼續進行偵查,能否更深入偵查,畢竟自偵案件是一環扣一環的,任何一環出了問題,會導致其他環節的脫鉤,整個案件就失去了連續性。因此,偵查人員一定要積極增強自己的評估能力和策劃能力,這是保證案件質量的關鍵,也是開展自偵工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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