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2021-03-04 09:48:43 字數 3104 閱讀 419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切實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等決定不服,向學校申請複查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通過註冊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條對學生申訴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於學生申訴以及保護申訴人隱私的原則。

第二章申訴機構

第五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學生工作部(學生處),主要負責學生申訴的具體處理、協調、通知等工作。

第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分管校領導擔任,副主任3名,由監察處、教務處、學生處等部門負責人擔任,其餘為委員,由監察處、教務處、學生處、團委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二級學院相關人員、法律顧問、學生代表等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中如有與申訴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進行迴避。

第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後,根據申訴人和申訴事項的具體情況,從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中抽調5或7名人員(含學生代表)成立申訴處理工作組,代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具體負責該項申訴的處理工作。

第三章申訴的受理

第八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須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並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影印件)。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訴期限的,應在障礙因素消失後,說明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視為在申請時限內提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不予受理。

有申訴權的申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其法定監護人或者其他**人可以代為申訴。

第九條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基本情況(姓名、所在學院、班級、學號、學習類別和層次、通訊位址、****等);

(二)做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機構名稱;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要求及相關證據;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委託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人辦理的學生申訴,應提供委託書和法定監護人、其他**人身份證明書。

第十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申訴書後,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

(一)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訴資格;

(二)申訴事項是否屬於申訴範圍;

(三)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訴期限規定。

第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經過審查,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下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訴人:

(一)對於符合申訴條件的,作出予以受理決定;

(二)對於不符合申訴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三)對於申訴材料不齊備或不符合申訴要求但可改正的,作出暫不受理決定,通知申訴人五日內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

第四章申訴的處理

第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符合條件的申訴申請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意見並通知申訴人。因故確需延長處理期限的,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批准,可延長十五個工作日。延長處理期限應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十三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審查申訴事項,根據情況可提出以下申訴處理意見:

(一)認為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明確、程式正當的,作出維持原處理行為的決定;

(二)認為原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或程式違法的,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應將處理意見提交作出原處理決定的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或學校有關決策會議重新研究決定。學校有關決策會議或相關職能部門的重新研究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訴。

第十四條學生申訴處理意見必須獲得申訴處理工作組的2/3以上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最終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並由申訴人(或其直系親屬)簽字收訖。送達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申訴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簽收;

(二)按申訴人填寫的申訴申請書中的本人通訊位址郵寄送達;

(三)在學校**或校報公告送達。

申訴處理決定書在申訴人簽收之日或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在申訴期間,除開除學籍、取消入學資格和退學處理外,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意見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條申訴人對申訴處理意見有異議的,在接到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可向廣東省教育廳提起申訴。

第五章聽證

第十九條在申訴受理至申訴處理意見作出期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主動或應申訴人申請啟動聽證程式。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動實施聽證而申訴人沒有申請的,在實施前應徵得申訴人或其**人同意。

第二十條聽證主持人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任。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

(六)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聽證結果。

第二十一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保證申訴人說明申訴請求和被申訴人答辯的進行。

第二十二條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三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申訴人進行陳訴,提出申訴的理由;

(三)作出原處理行為的職能部門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四)申訴雙方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

(五)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六)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七)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四條所有聽證活動均應當製作聽證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和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製作聽證報告。聽證報告是學生申訴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意見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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