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應學院學生事務申訴管理規定

2021-03-04 09:59:31 字數 2768 閱讀 4383

(新建檔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保證學校對學生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

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處理學生申訴,可採用調解、書面審查、聽證處理三種方式。

第四條學生應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應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五條本規定適用於本校接受學歷教育的國家計畫內學生。

第二章申訴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設立學生事務申訴委員會(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事務申訴事宜。申訴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學校紀檢監察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七條申訴委員會設委員9人。由學校領導、紀檢監察處、團委、法律專業教師、學生工作處、教務處、保衛處、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八條申訴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學生申訴,先行核查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對一般申訴做好調解、溝通工作。對調解、溝通無效者及時提請申訴委員會,通過召開聽證會方式處理。

第三章申訴的受理

第九條學生對學校做出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問題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一)對學生本人做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

(二)對學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的處理決定;

(三)對學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學籍的處理決定;

(四)對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等公民權受到侵犯的決定。

第十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該向受理申訴的機關提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學校及相關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影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系別,班級,學號及其它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人簽名。

第十一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同時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訴人:

(一)予以受理;

(二)審查申訴材料是否完整。對申訴材料不齊備者,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三)對第(一)和第(二)點申訴委員會決定受理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處理程式,並做出處理決定。

(四)不予受理,並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四章申訴的處理程式

第十二條申訴的受理機關在決定受理申訴後,根據案件的性質和問題的大小,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用調解方式、書面審查方式,還是聽證處理方式受理。

第十三條採用調解或書面審查方式處理申訴的,受理機關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若啟動聽證方式處理申訴的,應按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

第十四條申訴委員會會議應有2/3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決定事項,應有出席委員的2/3同意方能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能委託**。

第十五條申訴委員會委員中如有與申訴事務直接關聯的或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十六條申訴委員會根據學生的申訴進行甄別,根據實際情況,做出如下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正確,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依據不當,做出變更處理決定的建議,報學校院長辦公室會議通過,以學院名義發布,為學院的最終決定。

第十七條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遞交申訴人。送達方式可採用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請人班級送達並在校內布告欄公告或通知基家長。

第十八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九條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關於聽證的規定和程式

第二十條經過調解或書面審查還不能解決的學生申訴案件必須啟動聽證處理。

第二十一條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主任或辦公室主任擔任。

第二十二條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的處理建議。

第二十三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二十四條聽證可以採用公開和不公開的方式。涉及學生隱私和學生申請不公開或有其它特殊情況的申訴案件,申訴人的資料應予以保密和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二十五條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的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六條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七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項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有關當事人做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八條聽證記錄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九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製作聽證報告,提交申訴委員會表決通過。

附則第三十條學生同一事件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學生工作處擬

200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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