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規定

2023-02-01 11:00:05 字數 1864 閱讀 794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生住宿管理,維護正常的學生生活秩序,共同營造潔淨、舒適、穩定、安全的學生住宿環境和文明、健康、進取、向上的舍區文化氛圍,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二條成立****學院學生住宿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任主任,後勤集團和學生工作處負責人任副主任,各院(系)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及保衛處、財務處、團委、物業公司、學生會負責人任委員,全面負責學生住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宜,指導和協調學生住宿的管理工作,辦公室設在物業公司。

第三條學生工作處、後勤集團、院(系)、保衛處、物業公司按確定的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參與學生住宿的管理。物業公司負責學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四條學校在學生入住時按「院(系)、專業、年級、班級相對集中」的原則對學生住宿進行統一安排,學生應服從學校的安排和調整。

第五條學生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住宿。確有特殊情況需在外住宿的,應當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簽字、學校有關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然後與學校簽訂校外住宿協議。對未辦理相關手續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學生,應搬回學校住宿,學校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相應紀律處分。

經學校備案而在校外住宿期間發生安全問題的,除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承擔相關的民事或刑事等全部責任外,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六條學生入住學生公寓,憑住宿繳費收據,到所分配的學生公寓管理室辦理住宿手續,並領取房間鑰匙。

第七條學生住宿的床位一經分定,原則上不再進行個別調整。每個寢室設寢室長一名,報本樓棟管理員室備案,寢室長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調換,寢室長負責本寢室的生活秩序、治安保衛、清潔衛生和公共家具財物的保管。

第八條公寓管理員在學生住宿安排妥善後,須填寫學生住宿情況登記表,並報物業公司備查。

第九條學生畢業或退、休學時,要到物業公司辦理有關手續方

可離校。

第十條物業公司應嚴格按每房定員安排床位,對因未報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有關人員應積極配合物業公司及時加以調整,任何單位、個人不能以任何藉口占用空房。

第十一條學生公寓內禁止留宿客人。

第四章公物管理

第十二條學生入學須填寫借用公物登記卡,寢室內的公共設施和隨房裝置,由寢室長簽名驗收,畢業時如數移交。學生個人借用家具有本人辦理借用手續,畢業時如數交還。室內公物如有丟失或人為損壞,有當事人或本寢室學生照價賠償,否則不能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三條公寓內公用家具、公共設施由公寓管理員負責管理,

公寓管理員要定期檢查或抽查,做到帳、物、卡相符。

第五章水電管理

第十四條全體學生要養成良好的用水用電習慣,自覺節約水電資源。要杜絕「長流水」、 「長明燈」現象,做到人走水停、人走燈滅。

第十五條學生寢室內不可使用電爐、電熱褥、電熱杯、電飯鍋、電烙鐵、電熱水器、空調等大功率電器,不可擅自加接電線。因違章用電造成事故,除賠償全部損失外,報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並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學生公寓的水電用量按國家規定標準配給(每生每月5度電、2.5噸水,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超過使用標準的費用由學生個人承擔,超額水電量按民用收費標準計費。

學生應主動配合物業管理部門按月交清超用的水電費。

第六章維修管理

第十七條學生公寓設施的大、中型維修由物業公司安排每年的假期進行。

第十八條學生公寓公共場所的小型維修由管理員負責在管理員室登記報修。

第十九條學生寢室內燈、水龍頭、門、窗、家具等維修由學生在管理員室登記報修。

第二十條在報修基礎上,公寓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要查清損壞性質,屬正常損耗,及時免費維修;如屬人為損壞必須追究當事人責任,罰款後予以維修,並按學生管理規定處理。

第七章衛生管理

第二十一條學生要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寢室內務,保持

室內整潔、美觀。遵守學生公寓垃圾袋裝化的管理規定,每日上午 8:30前、下午2:30前,將垃圾裝袋投入垃圾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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