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規定

2021-03-04 09:48:43 字數 2732 閱讀 1736

(討論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生申訴制度,保證學院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分或處理決定不服,向學院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院在籍接受學歷教育的高職學生和中專生。**教育脫產學生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學生應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五條申訴人可以是受處分或處理的學生本人,也可委託**人代為申訴。

第六條受理申訴機構是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立於學院黨委紀檢部門。

申訴處理委員會由相關院領導,黨委辦公室、院長辦公室、紀檢部門、有關職能部門、院系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11—13人組成。申訴委員會主任及委員每年度聘任一次。

第二章申訴的受理

第七條學生對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可以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申訴。

1.受到通報批評或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院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的;

2.受到休學、退學等處理決定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處理決定。

第八條申訴人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機構遞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學院作出的處分或處理決定書(影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他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申訴日期。

第九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構應當在接到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不予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或其**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者限期補正,逾期不補視為放棄本次申訴;

3.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後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對申訴的處理決定。

第十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以下五種情況的申訴不予受理:

1. 申訴事項不屬於本規定受理範圍的;

2. 申訴超過申訴時限的;

3. 無正當理由重複申訴的;

4. 已撤回申訴,無正當理由重新申訴的;

5. **人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的。

第三章申訴的處理程式

第十一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事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並有權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在申訴期間,原處分或處理決定有效。

第十三條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構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四條對於已決定受理的申訴,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組成3—5人的複查處理小組,具體負責該項申訴的複查審理工作。

第十五條申訴複查處理小組按以下程式對申訴人的申訴進行複查:

1. 提出原處理決定有關的原始材料並進行複查;

2. 聽取申訴人的申辯;

3. 對申訴人、原處理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4. 對申訴人或其他人提供的新線索、新情況予以核實或查證;

5. 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該項申訴的複查報告,並提出維持、變更或撤消原處分(處理)決定的建議。

第十六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人請求,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式的,在決定召開聽證會後通知申訴人或其**人。聽證會由複查處理小組成員主持,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的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十七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聽證活動中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受並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第十八條參與違紀案件調查和處理的相關單位及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參加聽證會。所有當事人和相關人員須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十九條聽證會應設立專門的聽證記錄員,詳細記錄聽證內容, 聽證筆錄應當由聽證會所有正式參加會議人員當場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聽證程式:

1.聽證開始前,聽證主持人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2.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介紹案由;

3.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4.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並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5.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6.當事各方作最後的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一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擬定聽證報告,並提出維持、變更或撤消原處分(處理)決定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根據調查或聽證報告,區別不同情況,經半數以上同意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分或處理決定並告知申訴學生;

2.原處理、處分決定依據不當或適用條例不當的,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學生。對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複查結論,提交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對留校察看、開除學籍和退學決定的複查結論,提交學院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學院重新研究決定的學生處理決定書要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採取下列任何一種:直接送達本人簽收;郵寄送達;委託送達;口頭宣讀送達。同時在院內公告。

第二十四條申訴人對申訴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學院複查結論後15個工作日內向酒泉市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學院學生申訴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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