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勤管理規定

2021-03-04 09:31:18 字數 1142 閱讀 6713

第一條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學習和學院組織安排的各項活動(含實踐課、早操、晚自習、軍訓、學生大會等),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因故不能按時參加時,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二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實行考勤。各班考勤由考勤員(必須為班級學生幹部,一般由學習委員擔任)負責,應如實填寫《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勤彙總登記表》,考勤結果納入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作為各類評比、入黨以及獎、助學金等的重要依據。輔導員應督促考勤員做好班級考勤工作。

第三條請假和銷假。

(一)學生因病或因事需請假,必須填寫請假條。病假須有校醫務室或正規醫院證明。

(二)准假許可權:請假1天以內由輔導員批准,3天以內由系(部)批准,7天以內由學生處批准,1周以上由學院批准。

(三)輔導員、各系(部)、學生處應建立准假登記簿,確保所有准假記錄在冊,隨時可查。凡准假後需離校過夜的,必須經**聯絡學生家長,家長知曉和允許後方可准假。

(四)請假後需離校的,請假條作為學生離校憑據,由門衛收存;請假後留宿舍休息的,請假條作為學生休息憑據,由學生留存備查。

(五)學生在外實習、社會調查等期間,請假3天由帶隊教師批准,並向學院報告;3天以上需回校辦理請假手續。軍訓期間,請假應經過學院負責軍訓工作的領導批准。

(六)學生請假應事先辦理手續,經批准方有效。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不得事後請假(可臨時**請假,事後按程式補假)。

(七)請假期滿,應向准假人履行銷假手續;未辦理銷假手續的,按曠課論處。若請假期滿仍不能上學者,應按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並附有關證明。

(八)學生請假學時超過1學期總學時的1/3或6周時間以上時,應按休學處理。

(九)請假無故逾期不返校,不辦理續假手續,超過2週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條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30學時以上的,依照《學生違紀處分規定》進行處理。曠課1天按課程表實際授課學時計算;早操按1學時計算,晚自習按2學時計算,實踐性教學環節1天按4學時計算;遲到或早退4次按曠課1學時計算;遲到或早退20分鐘以上按曠課曠課1學時處理。

第五條學生違反本規定應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學院根據事實按《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違紀處分規定》進行處分,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

第六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處(部)負責解釋,原《考勤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廈門興才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考勤彙總登記表

班級總人數: 人考勤員年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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