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認證認可申訴投訴處理辦法

2022-12-16 13:54:02 字數 2407 閱讀 513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公正地處理認證認可申訴、投訴,規範認證認可申訴、投訴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組織或個人均有權依據本辦法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訴、投訴。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申訴,是指當事人直接受到有關認證認可工作機構作出決定的影響時提出的異議。

本辦法所稱投訴,是指任何組織或個人認為有關認證認可工作機構、工作人員或者獲證組織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舉報。

本辦法所稱認證認可工作機構,是指從事認證認可工作的認可機構、人員序號產生器構、認證機構、認證諮詢機構、認證培訓機構以及相關的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的認證認可工作人員,是指認可評審員、認證審核員、工廠檢查員、認證諮詢師、認證培訓師以及認可、人員註冊、認證、認證培訓和認證諮詢機構的業務管理人員。第四條處理申訴、投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原則;(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三)合法性與合理性原則;(四)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五)高效與經濟原則。

第五條負責處理申訴、投訴的工作人員,與申訴、投訴事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第六條負責處理申訴、投訴的工作人員對涉及到任何與申訴、投訴有關的非公開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申訴的處理程式

第七條當事人對有關認證認可工作機構的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向作出決定的機構提出申訴,對處理結果仍存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訴。

當事人認為認證認可工作機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的,也可以直接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訴。第八條當事人申訴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位址、聯絡**、郵政編碼(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住址、聯絡**、郵政編碼);

(二)被申訴人的名稱、位址、聯絡**、郵政編碼;(三)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當事人委託**人進行申訴的,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交授權委託書。第九條當事人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明確的被申訴方;

(二)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三)屬於認證認可工作範疇。

第十條下列申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

(一)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二)申訴事項已被法院作為訴訟證據予以採信的;(三)當事人無法證實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四)不屬於認證認可工作範疇的。

第十一條國家認監委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一)申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訴人,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條國家認監委受理當事人申訴後,應當在10日內將申訴書副本傳送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收到申訴書副本後,應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第十三條申訴人應當對自己的申訴提供證據。國家認監委認為有必要收集證據的,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的規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當事人應當配合。

第十四條國家認監委可以委託有關認可、人員註冊、認證機構協助調查、取證,受委託的認可、人員註冊、認證機構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五條國家認監委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或者檢測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法定鑑定或者檢測機構鑑定、檢測,也可以由國家認監委指定並經當事人同意的法定鑑定或者檢測機構鑑定、檢測。鑑定或者檢測費用由申訴人或者被申訴人預付,處理終結時,該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鑑定、檢測的時間不計入申訴處理時間。

第十六條當事人提出的申訴案件屬於不需要承擔行政責任的,可以採用調解方式予以處理。

國家認監委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由申訴人、被申訴人、承辦人簽名,加蓋國家認監委印章送達當事人。

第十七條對被申訴人的違規行為,國家認監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行政處理。

第十八條對被申訴人的違法行為,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認證認可行政處罰若干規定》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國家認監委應當在受理當事人申訴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國家認監委主管委領導批准,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申訴案件辦結後,承辦人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申訴人。第三章投訴的處理程式

第二十條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的有效投訴應當包括下列事項:(一)有明確的被投訴方;(二)有具體的投訴事實,並提供相關初步證據;(三)投訴人的有效****等。

第二十一條國家認監委接到投訴後,進行初步核實,下列投訴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受理:(一)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二)投訴事項已被法院作為訴訟證據予以採信的;(三)涉及的內容不屬於認證認可工作範疇的;(四)投訴事實不清,且無法核實的;(五)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有效投訴規定的;

(六)對同一投訴事項已經作出處理,且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

屬於前款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國家認監委將在日常及專項監督檢查工作中予以重點關注。第二十二條國家認監委應當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一)投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

(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投訴人有有效****的,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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