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處理管理規定

2021-03-04 09:48:43 字數 2063 閱讀 7573

提出申訴時,申訴人或**人應當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陝西航天職工大學學生申訴書》,而且應當按學校統一制定的申訴書及其要求,準確無誤的填寫,並附學校原處理決定書(影印件)。

申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親屬為**人可以代為申訴。

第八條對提出的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作出:予以受理、暫不受理、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及時告知申訴人。

第九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以下五種情況的申訴不予受理:

(一)申訴事項不屬於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範圍的;

(二)申訴超過申訴時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申訴人無正當理由重複申訴的;

(四)由他人**的申訴,其**人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第十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以下兩種情況的申訴暫不受理:

(一)申訴材料中無學校原處理決定書;

(二)提出的書面申訴不符合規定要求;

對於以上兩種情況暫不予以受理的申訴,待申訴人補正後受理,其原申訴時限不變。

第三章申訴複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二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後,根據申訴人的具體情況,可以採取一般程式或聽證程式進行複查。採取一般程式複查,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立該項申訴複查小組,具體負責該項申訴的複查。

第十三條申訴複查小組成員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三至五人組成,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申訴複查小組按以下程式對申訴人的申訴進行複查:

(一)提取原處理的原始材料,對原處理予以複查;

(二)聽取申訴人的申辯,向申訴人進行書面詢問;

(三)聽取原處理部門領導、經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

(四)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新情況予以核實或查證;

(五)申訴複查小組綜合以上了解的情況,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該項申訴的書面複查報告。

第十五條在學生申訴複查過程中,原處理部門不得自行向申訴人和相關單位或者其他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六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聽取申訴複查小組負責人的書面報告,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討論,並作出複查結論。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學生申訴複查專題會議,應當有2/3以上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到會,其作出的申訴複查結論才有效,否則為無效結論。

第十七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複查結論,作出下列兩種決定:

(一)通過複查認為原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定性準確,過罰相當,應該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決定,直接告知申訴人,並抄報相關部門;

(二)通過複查認為原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該作出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

⒈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⒉適用依據錯誤的;

⒊違反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處理程式的。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撤銷或變更對申訴人原處理決定的,應提交學校或學校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採取以下任何一種均可;

(一)直接送達;

(二)郵寄送達;

(三)留置送達;

(四)公告送達。

第十九條申訴期間對申訴人的處理或處分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對申訴人的原處理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訴人申請停止執行,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可以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二十條申訴人在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人的撤回申請後,申訴終止。

第四章申訴處理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對學生申訴複查的調查可以採用聽證方式進行,聽證適用於:

(一)申訴人受到學校取消入學資格和退學處理的申訴;

(二)申訴人受到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申訴。

第二十二條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聽證會後,應及時召開會議,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定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五章申訴處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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