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的若干規定

2021-03-04 09:48:43 字數 1705 閱讀 3710

第一條為規範教育行政管理行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管理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對下列情況提出的申訴:

(一)學生對學校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不依法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處理或複查決定不服的;

(二)學生對學校作出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學生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從處理、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

(二)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申訴處理決定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三)已就申訴事項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本規定的情形。

第四條市教委學生德育處、學位辦(以下簡稱申訴受理部門)按其管理職責分別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

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市教委學生德育處、學位辦、法規處負責人和法律顧問組成,負責審理學生申訴案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第五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處理、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複查結論並告之申訴人。

第六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市教委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條依照本規定提出申訴的學生是申訴人,作出處理決定的學校是被申訴人。

第八條學生向市教委提出申訴,應當向申訴受理部門遞交申訴書,並附上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和複查決定書。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專業班級、住址、郵編、聯絡**;

(二)被申訴人的名稱、位址、郵編、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三)申訴事實、理由和要求;

(四)申訴人簽名或蓋章,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九條對決定受理的學生申訴,申訴受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書副本傳送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應當在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教委提交書面答覆及作出處理、處分決定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被申訴人不按照規定提交書面答覆及作出處理、處分決定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視為沒有證據、依據,市教委應當撤銷被申訴人作出的處理、處分決定。

第十一條申訴受理部門對學生申訴案件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根據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的處理意見,出具申訴決定書。

第十二條學生申訴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專業班級等基本情況;

(二)被申訴人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

(三)申訴事項、請求和理由;

(四)受理申訴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依據;

(五)受理申訴機關的處理決定;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第十三條申訴受理部門應當將學生申訴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採取郵寄、公告、留置等方式送達。

第十四條申訴人在申訴被受理後,又就申訴事項提出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並被受理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訴受理機關。申訴受理機關應立即終止處理。

第十五條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處分決定書報市教委備案。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市教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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