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2021-03-04 09:42:01 字數 4694 閱讀 216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

2023年1月20日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高等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諸方面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走與工農相結合的道路;應當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鬥的獻身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第三條高等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合格人才。要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從嚴治校,優化辦學環境,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健全管理制度應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對學生以正面引導為主,警惕並抵制國外敵對勢力的思想政治滲透和國內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的侵襲,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學生管理,是指對學生入學到畢業在校階段的管理,是對高等學校學生學習、生活、行為的規範。

第二章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註冊

第五條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

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複查。經過註冊後複查合格,即取得學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到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七條新生進行體檢覆查患有疾病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由學校批准,可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醫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複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註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節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九條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記分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照教學計畫規定學完某門課程,成績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一條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應重修。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准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畫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事先經過批准。

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核,並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以補考機會。

第十四條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鑑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他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節公升級與留、降級

第十五條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准予公升級。

第十六條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進行考核後,經學校批准,允許跳級。

第十七條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按學校的規定補考。一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不及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跟班試讀,准予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

補考後視全年成績決定公升級或留級。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課程門數。

第十八條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所修課程未達到規定學分數的,可編入下一年級。

第十九條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連續兩次,累計不得超過兩次;專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一次。

第四節轉系(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系(專業)、轉學: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系(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係(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系(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系(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根據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系。

第二十一條學生轉系(專業),轉學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轉系(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範圍內轉系(專業),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專業)推薦,擬轉入系(專業)審核同意,由學校教務部門審批。

(二)轉入其他學校者,經兩校同意,還須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批准(跨省市者須兩地主管高校部門批准)。並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區公安、糧油部門。學生轉系(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系(專業)、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三)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五)師範院校(學校認為不宜學師範者除外)轉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費轉入公費者;

(七)無正當理由者。

第五節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四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原來享受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的按最低等級發放;特殊專業的伙食補助停發。實行貸學金的院校,休學學生不享受貸學金;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連續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向學校報銷;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六條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二十七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並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應取消復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六節退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考試成績不合格課程有三門主要課程或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二)實行學分制的學校,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退學規定學分數者;

(三)連續留、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四)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學制兩年者;

(五)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六)復學經複查不合格不准復學者;

(七)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八)經過指定醫院就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疾病者;

(九)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十)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按本條規定處理的學生,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條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一條退學學生,由學校審批。

第三十二條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入學前是在職職工的,參加工作後的工齡與入學前的工齡合併計算;

(二)經診斷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的學生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第三十三條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節畢業

第三十四條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鑑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三十五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六條公共體育課不及格者,不准畢業,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畢業時不及格的課程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未修滿學分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按學校的規定補考,及格後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無學籍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

第三章課外活動

第一節學生社團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團是本校學生自願組織的群眾性團體。在校學生可以申**入。學生成立社團,必須提出社團宗旨、章程、活動內容、形式和負責人的書面申請,報學校批准。

第四十條學校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學生社團必須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社團在憲法、法律和校紀校規範圍內活動,不得從事與本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申訴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教育行政管理行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教委 管理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 專科 高職 學生對下列情況提出的申訴 一 學生對學校作出取消入學資格 取消...

高等學校執行制度規定

附件1 關於高等學校執行 會計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 的補充規定 根據 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 結合行業實際情況,現就高等學校執行 會計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 以下簡稱新制度 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 關於在新制度相關一級科目下設定明細科目 一 高等學校應當在新制度規定的 4101事業收...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1990年9月18日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3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優化育人環境,加強高等學校校園管理,維護教學 科研 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建立有利於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專門人才的校園秩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高等學校 以下簡稱 學校 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 高等學校。本規定所稱的師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