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管理規定

2021-03-04 09:48:43 字數 2880 閱讀 3411

武科大教〔2007〕51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校對學生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我校在冊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

第四條學生應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五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的申訴,對學生的申訴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學校建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庫,由校領導、監察處、學工處、教務處、研究生處、團委、保衛處、其他相關部門及學院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從委員庫中選定9~11人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校領導擔任;副主任3人,由監察處、學工處、教務處負責人擔任;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掛靠在監察處。

第三章申訴的受理

第八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有異議,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1) 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

(2) 退學處理;

(3)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九條從處理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遞交書面申訴申請書,並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影印件)。申訴書應當提供下列內容:

(1) 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通訊位址、****及其它基本情況;

(2) 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申訴的日期。

第十一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 申訴理由充分,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 申訴材料不齊備的,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訴;

(3) 對本規定第八條所列受理範圍之外的學生申訴或明顯無正當理由的學生申訴,不予受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審批,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人。

第十二條對予已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式。

第四章申訴的處理程式

第十三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申訴後,應當及時提交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複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在決定受理之日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四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書面審查或召開聽證會等方式處理申訴。

第十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 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 原處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決定,以學校名義發布,為學校的最終決定。申訴處理決定一經作出,申訴人不得再次向學校提出申訴。申訴人對學校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湖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採取下列任何一種:(1)本人簽收;(2)按申請書通訊位址郵寄並在校內布告欄內公告。

第十七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但退學學生可以暫緩辦理離校手續。

第十八條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聽證規定和程式

第十九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請求,或認為應該聽證的可實施聽證。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徵得申訴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擔任。

第二十條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 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 詢問聽證參加人;

(4) 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5) 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6) 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一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二條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三條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四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 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 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 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5) 有關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6)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五條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

第二十六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撰寫聽證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漢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管理規定》(武科大教〔2005〕4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〇〇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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