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汽,機管辦法

2022-11-04 19:36:02 字數 2032 閱讀 2697

87學第2學期第4次政會議訂定(88.05.26)89學第2學期第5次政會議修正(90.

04.25)92學第1學期第2次政會議修正(92.08.

27)93學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94.01.25)

第一條為維護本校校區交通秩序暨校園觀瞻,特訂定朝陽科技大學學生汽、機管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每月份,在校生生各班級應統一於公布作業時間內,分別至學務處生輔組或

進修部學務組辦汽、機停證之申請;新生則於首學第一學期第一周內辦申請。

第三條每學輛停證申辦費用及停位規劃分配,按其前一學「交通規劃與

管委員會」決議辦。

第四條汽、機停證,應黏貼於汽、機駕駛座之左側前辨處;如未張貼停證者,

均得進入校園。

第五條停證使用期間請妥慎保管,換新證時,舊證登出;遺失停證或申請補(換)

發者,應於申請書中敘明原因並附證明,未附證明者收取補發費(機收取作業費貳佰伍元整,汽收取作業費壹仟元整)。因違規被吊扣之停證補發作業費,由違規者自付。

第條所用之停證,得轉借他人使用。一經查獲除依違規處分外,即**作廢。第七條用人因故校時,應將停證報繳至學務處生輔組或進修部學務組登出。

第八條進出校園之輛應依規定之線駛,並停放於指定之停場內。第九條騎乘機進入校園應遵循下規定:

一、未戴安全帽者,得進出校園。二、得騎乘機進入校園管制區域內。

第十條駕駛汽進入校園應遵循下規定:

一、日間部:除部份停位開放予研究生停放外,學生之汽,非有特殊原因,

得駛入校園。

二、進修部:進修部學生夜間(下午五時卅分以後)可停放輛之位置由進修部

規劃。第十一條身心障礙學生駕乘輛,憑通證進出校園,並停放於身心障礙停位內,如

需要亦可停放於一般停位內。

第十二條校內汽、機違規,由學務處生輔組、進修部學務組及交通服務隊人員負責取

締糾正,除黏貼罰單、照相存證外,並須依違規罰則繳交違規處費。

第十三條違規處單以三式開,乙份交由違規者(或黏貼於輛上),乙份承辦單位

存,另乙份則交由出納組會同生輔組辦催繳款事宜。

第十四條違規處費之繳交額如下:

一、一般違規停者:機每次新台幣伍元,汽每次新台幣貳佰元。二、政大前及管制區域內違規停者:機每次新台幣壹佰元,汽每次

新台幣肆佰元。

三、未配掛停證或無汽、機停證者:處罰汽、機所有人,機每次新

台幣壹佰元,汽每次新台幣肆佰元。

四、校內騎乘機未戴安全帽者,每次新台幣伍佰元。

五、占用身心障礙人士及教職員停位者:機每次新台幣伍佰元,汽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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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貳仟元。

、竊(佔)用他人停證,塗改或停證明者(包含未依正當手續申請所

得之停證):機每次新台幣伍佰元,汽每次新台幣貳仟元;涉及盜竊、偽造文書為另依校規議處。

第十五條違規處費繳納期限,自罰單開日起算乙個月為期。經催繳仍未繳交者之處

如下: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者,每張違規單記申誡一次。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第二至第三款者,每張違規單記申誡次。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四至第款者,每張違規單記小過一次。

第十條停證之吊扣與吊銷: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至第三款者,違規計三次,吊扣停證乙個月;

計四次(含),除吊銷其停證外,並取消其爾後申請資格。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四至第五款者,每違規二次吊扣其停證乙個月,計三

次(含),吊銷其停證並取消其爾後申請資格。

三、違反第十四條第款者,取消其停證申請資格

第十七條違規輛以鎖查扣者,請於上班時間內,至學務處生輔組或進修部學務組申

請開鎖;破壞鎖者,除須賠償新台幣佰元並依破壞公物懲處。查扣期間,學校並負保管之責。

第十八條依本辦法所收繳之違規處費悉充作本校交通安全管基,作為改善校內

交通設施之用,並設本校校園交通管委員會(辦法另訂)管運用之。

第十九條本校學生對汽、機停管有具體建議,並經學校採納,優待免費停一

學,並酌予獎。

第二十條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之停證申請費用,請推廣教育中心依本辦法酌訂之。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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