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勤科技大學學生會財務管辦法

2021-03-11 05:28:39 字數 1370 閱讀 4103

國勤科技大學學生會財務管辦法

第一條為健全學生會財務管,使財務運用導向公開化、透明化、製化之運作,以昭公信,特依據本校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五十四

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會財務管辦法由政中心總務部負責,財物之處本會計與出納分原則辦。

第三條本會經由本校出具公函向融單位辦開戶,戶名為「國勤科技大學學生會」。每屆學生會辦移交後,即由新任會長辦印鑑換,存摺由總務部保管。每學收費後應即辦存入,提款需有本會及會長蓋章,方得提。

第四條經費源: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二)校外之捐贈(三)上之結餘(四)

息(五)活動收費()學校補助(七)其他。

第五條每學期結束前三周,學生會應通知各社團,提報下學期事及預算, 並由會長召集各部會**擬定當學期活動事。依各單位執掌及活動內容,編學期預算,預算科目如下:(一)經常支出(二)預算案(三) 第一預備(四)第二預備

第條預算之編以收支平衡為原則,各預算科目之分配比如下:(一)經常支出:該學期3.

5%。(二)預算案:該學期88.

5%。(三)第一預備該學期5%,及上學期之結餘款及補繳課外活動費之款項。(四第二預備:

該學期經費3%。

第七條為使財政收支透明化,政中心總務部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收支月報表公告並送學生會檔案室備查,寒暑假除外。

第八條本會預算以學期為預算期間,學生議會審議之後,移交會長公布後生效。

第九條學生會總務部,其決算案之編造、審核及公告依「決演算法」之規定,審議後,將審查之會議紀送學生會檔案室備查。

第十條各社團與系學會需準時提報補助預算表至本會政中心,逾期視同放棄權。凡獲本會補助之學生社團與系學會,須於活動結束後二周內完成經費結報,逾期視同放棄該補助款。所有支出之單據應依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與社團申請經費核銷須知」之規定辦。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所繳會費,欲退費者,應由會員主動持會員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及退費申請單至本會政中心辦退費。凡未依前項規定辦者予辦退費。會費之退還採無息退還方式辦。

退費標準如下: (一)凡於入學之當學期提出申請者,所繳會費全額退還。

(二)入學第二學期(含)以後提出申請者,以學期為計算單位辦退費,即已扣除已過學期(含提出申請當學期)後,所餘之

學期計應退費額。

第十二條學生會得於預算所定之外,動用**、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為。違背前項規定之支出,應依民法無因管或侵權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十三條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財物損失者,本會會長應要求總務部部長檢具必要之相關資及證據,向本會仲裁評議會申請仲裁。並應於該會員之會員身份終止前,將相關證據提交校方處凡致使本會遭受財物損失者,視其輕重情節,學生會會長應向本校相關單位或我國司法檢察有關機關,對其提出必要之法為,以維護本會。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學生議會通過並由會長簽署,自頒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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