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辦法

2021-03-04 09:48:43 字數 4255 閱讀 1620

中大監察〔2008〕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校,構建和諧校園。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山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依據有關規定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等涉及本人權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對該處理或決定進行複查的意見和訴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在籍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條學生提出申訴,應當本著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原則,申訴人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學校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學校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改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保障學生處分以教育為目的、以懲戒為手段,過罰相當的原則,保障學校教育行政管理權的依法行使。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學校成立中山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的申訴,辦公室設在監察處。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熟悉學生管理工作或法律的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成員一般應在9人以上,但不得有主管學生處分的職能部門的代表。

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時,主管學生處分的職能部門的代表可以列席,並就有關問題發表意見。

第六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至少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參加,除申訴決議應由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外,其他事項應由出席會議的委員過半數以上通過。委員應當親自到會,不得委派或指派他人**出席會議。

第七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實行迴避制度。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與申訴案件有特殊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迴避。

第三章申訴與受理

第八條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決定、公告之日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訴範圍包括:

(一)對學生本人做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二)對學生予以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的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以上申訴,學生應當首先向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訴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不屬申訴範圍的;

(二)超過申訴期限的;

(三)申請書的內容與形式不符合要求,又拒不改正的;

(四)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並首次申訴已由申訴委員會作出過複查結論的;

(五)其它部門已經受理的。

第十條學生提出申訴時,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並附上學校做出的處理(分)決定(影印件)。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所在院系、專業、班級、學號、住所、聯絡**等基本情況;

(二)申訴請求;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五)相關證據。

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向學校提起申訴的,學校處理(分)決定暫緩執行。

第十一條三人以上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訴,應由申訴人選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權委託書參加申訴。

第十二條學生可以自行或委託**人提起申訴,未成年學生的法定**人可以**學生提起申訴。申訴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訴的,應出具申訴人親自簽名的授權委託書,並註明**人的基本情況及****。

第十三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條件進行審查,區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的,限期3日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訴。

(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或部門處理的爭議或不在本辦法受理的申訴範圍內的事件,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或告知當事人可向有關機關或部門申請解決。

第四章申訴的處理程式

第十四條對決定受理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式,並在自接到申訴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做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第十五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有權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六條採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做出受理決定的次日將申訴申請書副本(或影印件)送達對申訴人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申請書副本(或影印件)之日起3日內提出包括原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其他相關材料的書面答覆;申訴處理委員會經過調閱原處理材料、證據和有關部門的書面答覆,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和查證,聽取申訴人的申辯和對事實核對清楚後,做出複查決定。

第十七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採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複查的,應按照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

第十八條不論採取何種方式處理申訴,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給予學生當面陳訴、申辯的機會。

第十九條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下列決定:

(一)原處理(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分)決定,同時告知申訴人和相關部門,原處理決定即發生效力;

(二)原處理(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分)明顯不當的,提出擬變更原處理(分)決定的建議,並通知有關部門按規定程式重新處理。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申訴處理委員會做出申訴複查結論,應當出具書面的複查決定書,複查決定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原處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有關規定;

(三)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四)複查的程式;

(五)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理由及適用的有關規定;

(六)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結論;

(七)作出決定的日期。

學校無特別理由或新的事實、證據,應當尊重學校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意見;重新做出處理決定的,不得就同一事實加重對學生的處分程度。

第二十一條學校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可採取下列任何一種:本人簽收;按申訴書提供的通訊位址郵寄並在校內布告欄內公告;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它送達方式。

第二十二條學生對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決定書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向廣東省教育廳提起申訴。

第二十三條學生向廣東省教育廳提起申訴,學校的處理(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四條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聽證及程式

第二十五條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人的申請舉行聽證,申訴處理委員會也可以根據情況提議舉行聽證,但在舉行聽證前應徵得申訴人或**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擔任。

第二十六條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並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正當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八條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九條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並宣讀聽證紀律。

第三十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讀案由;

(二)做出處分或處理決定的部門委託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人或申訴**人就事實、理由及依據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許可,聽證當事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詢問;

(五) 申訴人或申訴**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一條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內容進行筆錄,並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閱讀後簽名或者蓋章。對與陳述不一致的筆錄,當事人可要求補正並簽名確認。

第三十二條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出具聽證報告。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所指時間均指工作日,節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內。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中所列「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五條對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辦法的公布之日為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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