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2022-05-26 20:24:03 字數 1680 閱讀 2707

第一條為了貫徹依法治校的原則,防止和糾正不當處分(處理)學生的行為,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學校有關機關依法公正、準確行使職權,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就學生申訴處理問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對學生做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決定,取消入學資格、退學、留(降)級等處理決定後,學生認為本人受到學校的處分或處理行為失當從而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申訴受理部門複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學校成立「哈爾濱工程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會採取席位制,由相關機關(包括監察處、學生工作處、團委、教務處、研究生院、保衛處)代表、申訴學生所在院(系)學生工作幹部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其中相關機關、院(系)各1個席位,由1名處級領導參加,原處分或處理單位另外派1名工作人員參加,主要負責介紹情況和接受質疑,無表決權。學生代表兩個席位,包含1名學生幹部代表,1名法律專業的學生代表,代表要遵循迴避原則。委員會主席由學校主管領導擔任。

第四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申訴事件進行複查,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聽取受處分或處理學生申訴;

(三)審查處分或處理學生的行為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和程式,處分或處理是否適當,並做出申訴處理決定;

(四)辦理因不服申訴處理決定而向省教育廳提起的申訴或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五)學校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受理申訴、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宣布申訴處理決定等事宜。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 第六條申訴受理條件:

(一)原處分或處理決定適用規定錯誤;

(二)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程式不符規定;

(三)原處分或處理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第七條申訴時效為5個工作日,自處分或處理決定送達本人之日起計算。受處分或處理學生應當在規定時效內,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訴請求,並經院(系)簽署意見後上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將複查情況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匯報,委員會對申訴進行集體評議,產生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必須獲得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到會成員2/3以上(含2/3)人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九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正式受理申訴後的15個工作日內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分為:

1 處分或處理無不當,維持原處分或處理意見;

2 處分或處理結果無不當,但處分或處理程式、引用檔案不當,維持原處分或處理意見,需要更正程式或引用檔案;

3 處分或處理不當,責成有關部門重新處理。

對在處分或處理中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應按事實及有效證據和有關規定處理;對工作出現的各種不當,應向當事人做出必要的解釋或道歉;對工作不勝任或徇私枉法的有關責任人要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十條申訴處理決定做出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請求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訴請求的,申訴處理程式終止。學生不得以同樣理由對同一事件在校內再次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申訴處理決定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向申訴人及學校相關機關宣布。

第十二條對紀律處分和學籍處理提出申訴的,在申訴期間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繼續有效。

第十三條學生對申訴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申訴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其它規定與本辦法不符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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