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2022-09-14 07:06:05 字數 2859 閱讀 903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學生社團的管理體制,促進和保障學生社團積極健康、蓬勃有序地發展,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推進學生素質教育,活躍校園文化生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社團,是由海南大學在校學生依據興趣愛好按照自願的原則組成,按照社團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在各學院團委的配合下,切實指導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學校宣傳、學生管理、教務、科研等部門結合工作職能,支援學生社團建設和發展;學校後勤等相關部門對學生社團開展的活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三條學生社團應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的基礎上,以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弘揚校園主旋律為根本宗旨,利用課餘時間,創造性地開展理論教育、科技創新、文化體育、公益服務等豐富多彩的活動,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學術性、趣味性和創新性的要求,提高大學生綜合素質,為同學的全面成才服務。第四條學生社團分為校級和院級兩種。校級學生社團由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以下簡稱社聯)具體負責註冊登記、監督考核等管理工作;院級學生社團由所屬學院團委具體負責。

本規定所稱學生社團指校級學生社團,院級學生社團的管理辦法由各學院團委參照本規定制定並報送校團委備案。

第五條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具有正式學籍的海南大學在校學生。

第二章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六條學生社團的成立由社聯審批,報送校團委備案。凡未經正式登記或未履行審批手續的社團,屬非法社團,學校將予以取締,由此產生不良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第七條學生社團的發起:

(1)我校10人以上在校學生基於共同的興趣、愛好,並自願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而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2)學生社團必須有乙個固定的指導部門,指導部門應是我校具有管理職能或學術研究的正式機構,例如學院黨總支、團委、專業教研室等學校職能部門;

(3)學生社團必須聘請一名以上的固定專業教師負責社團日常業務指導。指導老師須是校內具有講師及以上職稱的正式員工。

第八條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需向社聯提供以下檔案資料:

(1) 學生社團申請書;

(2)社團的章程草案,其中應包括:社團的名稱、類別、目的、成立宗旨,活動範圍、活動方式、活動場所,社團成員資格及權利義務,財務制度、經費使用原則,組織機構、組織管理制度,負責人任職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程式,機構產生的程式,章程的修改程式;

(3)擬任社團負責人、擬任組織機構人員及發起人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影印件;

(4)社團業務指導部門的書面意見及指導教師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第九條社聯在收到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有效檔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就能否開展社團籌備工作給出書面意見。經社聯批准籌備成立的社團,統一參加社聯組織的每學期一次的社團成立答辯會,答辯會通常設在開學後乙個月內。

第十條社聯將具備成立條件的社團上報校團委,通過審批程式後,社團方可正式成立。學生社團聯合會將《學生社團申請書》一式二份,乙份送學校團委、乙份留社聯備案。

第十一條以下情況不得批准社團成立:

(1)社團宗旨、活動內容、範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2)校內已經有相同或相近性質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3)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4)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5)未通過社團成立答辯會的;

(6)未經學校團委允許私自成為校外團體分支或附屬機構的。

第三章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十二條學生社團聯合會是全校學生社團的組織管理機構,以引導、服務為基本宗旨。

第十三條學生社團聯合會職責:

(1)制定並修改《海南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及其他管理辦法;

(2)參與決定學生社團重大事務;

(3)審定社團年度活動計畫,審議社團年度工作報告;

(4)審核新成立社團資格,並報學校團委審批;

(5)代表各社團的利益,對內協調各社團之間的關係,加強相互間的交流合作,對外與各兄弟院校社團廣泛聯絡,與社會各界相聯絡,為各社團爭取支援;

(6)監督社團的考核工作,並向學生社團提出獎懲建議;

(7)負責每年度社團的註冊工作和社團工作計畫、總結等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工作;

(8)負責組織每年度全校性的社團展示活動;

(9)其他應由學生社團聯合會行使的權力。

第四章學生社團組織

第十四條各學生社團應有自己的完整的組織結構,應按照社團的章程、學校的校紀校規及社聯的有關條例、制度的精神,組織本社團開展積極健康的科技、學術、體育、文化、藝術等活動。

第十五條社團負責人的產生、任免與更換

(一)各社團負責人應在本社團全體大會上經民主選舉產生,經社聯確認後,頒發聘書任命。社團負責人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二)各社團負責人任期原則上為一年,在任期如有違反校規或嚴重損害社團利益的行為及下列情況之一者,學生社團聯合會有權報請校團委暫停或免去其職務:

(1)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處分的;

(2)成績無法達到學校所規定學分要求,轉為試讀生的;

(3)在其他社團擔任主要職務的;

(4)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宜。

(三)如有特殊情況,可由社聯在廣泛徵求社團成員意見基礎上指定臨時負責人。

第十六條各社團應有詳細、具體的各項規章制度,並在學生社團聯合會指導監督下執行。

第十七條各社團會員證,由社聯統一製作並監督使用。各社團不得私自刻製公章,經審批後可以自備藝術圖章或其他標誌。

第十八條社團活動必須圍繞學生綜合發展全面成才的目標和學校的中心工作開展,學校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積極向上、豐富多彩、富於開拓精神的校園科技、學術、文化、藝術、體育等方面的活動。

第十九條學生社團必須在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從事與本社團無關的活動,各社團活動應自覺接受學校團委及社聯的監督,服從學校工作的全域性安排。

第二十條各學生社團應在每學期開學後兩個星期之內到社聯進行學期註冊工作,並提交本學期的活動計畫。對未按時進行註冊工作的社團,社聯將保留懲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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