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管理辦法

2022-03-20 05:07:35 字數 3515 閱讀 2026

宜昌市中小學校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中小學學生社團管理,推動社團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推進素質教育,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指宜昌市中小學生(含中職學生)自願組成的,在學校登記註冊,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團體。

第三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二)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活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培養學生興趣特長。

(三)發揮共青團、少先隊基層組織建設的載體作用,開展內容豐富、形式靈活的團(隊)組織生活。

第二章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和登出

第五條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原則上由在校學生10名以上(含10人)聯合組成,社團可由學校按要求組建,也可由學生牽頭組建;

(二)有規範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社團名稱、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

(三)有至少1名本校教師擔任社團指導老師,其他兼職老師可聘任社會人士或家長擔任;

(四)有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

第六條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的發起人,應當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社團章程草案、發起人基本情況等文字資料,經審查同意後進行登記註冊。

第七條學生社團登記註冊時,應按相關類別進行申請。乙個社團只能進行乙個類別的申請登記。

學生社團從活動型別上主要分以下幾類:

(一)文學語言類社團,如文學社、詩社、經典誦讀社、英語社、節目主持人社等;

(二)體育類社團,如籃球、排球、足球、桌球、羽毛球、毽球、跳繩、田徑、游泳、武術、棋類、健美操等;

(三)藝術類社團,如舞蹈、戲曲、課本劇、器樂、聲樂、書法、美術、攝影、陶藝等;

(四)科技類社團,如科技發明社、科技**社、天文社、航模社、計算機興趣社、機械人社、電子報刊社等;

(五)綜合實踐類社團,如集郵、動漫、古蹟民俗**、軍事愛好者俱樂部、愛心服務社、小小交警社、環保社等。

第八條學生社團如需變更或登出的,應及時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三章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九條學生社團由本校各年級學生共同組成。如果選報某一專案人數較多、不利於開展活動的,可以成立分社團。

第十條學生社團成員大會由社團成員組成,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團(會)長;

(二)審議批准團(會)長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登出等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四)確定或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十一條社團成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大會形成的決議要報學校社團管理部門批准和備案。

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登出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二條學生社團可以設團(會)長1名,副團(會)長1-3名,秘書長1名。團(會)長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由學校社團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任命。副團(會)長和秘書長由團(會)長提名產生。

團(會)長全面負責本社團各項工作,副團(會)長協助團(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負責社團日常事務的管理。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團(會)長: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二)被撤職或在社團被宣布解散中應負主要責任的;

(三)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在學生社團內部,各成員一律平等,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管理制度和社團章程;

(二)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及時完成社團下達的各項任務;

(三)自覺接受社團的定期註冊。

第十四條學生社團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團;

(二)有權參加相應社團的各項活動,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

(三)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學生社團的活動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活動必須在憲法、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許可的範圍內開展;學生社團活動應圍繞本社團宗旨開展,自覺接受社團管理部門和指導教師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開展除內部活動以外的開放性活動和校外活動,必須報學校社團管理部門審批。學校社團管理部門要對活動的安全性、合法性進行嚴格把關。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開展活動的時間由各學校統籌協調。小學應每週安排至少半天的集中活動時間(原則上在周四下午),初中和高中在每週2課時的校本課程時間安排,中職學校每週安排不少於2課時的社團活動時間;住宿制小學、初中應增加學生晚間社團活動時間。同時,各學校應有效借助研究性學習時間、課餘時間以及週末、節假日等,安排學生開展社團活動。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的活動場地由各學校統一安排。學校應為每乙個學生社團確定乙個相對固定的活動場所,同時整合校園周邊資源,充分發揮青少年教育實踐基地的作用,為學生社團開展校外活動服務。

第十九條學生社團不收取學生會費,其活動經費可由各學校在公用經費中適當安排,也可接受社會各界的相關資助,如場地、裝置設施等。學生社團應將接受、使用社會資助的有關情況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團成員公布。

第二十條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其編印和發放必須經學校社團管理部門審查通過。

第五章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受黨組織的委託,在學校各有關職能部門的支援下,成立社團管理部門,負責以下監督管理工作:

(一)對學生社團成立、變更和登出進行登記、註冊;

(二)對聘請的校內外指導教師進行審查批准,並進行相關培訓;

(三)對學生社團的各項活動進行監督和審查;

(四)對學生社團工作進行年度考核評估;

(五)對學生社團違反本辦法的問題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學生社團成員的思想政治教育;

(二)參與學生社團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規劃社團發展;

(三)指導學生社團開展活動,督促社團成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社團章程,督促團(會)長定期向學校社團管理部門和社團全體成員報告工作;

(四)對團(會)長的更換提出建議;

(五)開展學生社團建設課題研究。

第六章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二十三條各校應對全校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定校級「優秀社團」,並對表現優秀的社團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具體評估辦法由各校自行規定。

第二十四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活動範圍、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辦法規定或各校的有關規定和指導;

(三)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有權將其解散:

(一)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三)學校責令整頓後仍然不符合本辦法或學校有關規定的。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權歸宜昌市教育局。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春季學期起實施。各校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修訂完善本單位學生社團管理辦法。本辦法已明確規定的內容,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各校自行制訂細則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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