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財大校發 [2005] 95號
關於印發《東北財經大學學生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東北財經大學學生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東北財經大學辦公室2023年8月29日印發
(共印62份)
第一條為規範我校普通本科學生優秀個人、先進集體的獎勵評選和表彰工作,特制定《東北財經大學學生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以及高等職業教育學生。
第三條獎勵優秀個人和先進集體,是為了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培養學生互助合作的團隊精神。
第四條凡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學業成績、文體活動、社會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條學校設立以下個人獎項:
一、三好學生;
二、優秀學生幹部;
三、學習優秀獎;
四、科研競賽獎;
五、創新獎;
六、社會工作獎;
七、優秀畢業生;
八、優秀學生黨員;
九、優秀學生團員;
十、自強自立大學生
十一、其他個人獎。
第六條學校設立以下集體獎項:
一、優秀班集體;
二、先進學風班;
三、優秀學生黨支部;
四、優秀團支部;
五、優秀學生社團;
六、優秀學生團隊。
第七條學生獎勵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
第八條學校可對獲得上述獎勵的個人與集體採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頒發獎章或證書;
三、通報表揚;
四、頒發喜報。
第九條凡對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並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個人或集體,學校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獎勵,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條獲得學生個人獎勵的材料將記入個人檔案。
第十一條學校設立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主管學生工作的學校領導任主任,黨委工作部、學生處、教務處、團委、大學生社群管理中心、科研處、就業指導與校友工作處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任委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具體負責學生獎勵的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各院(系)成立學生獎勵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的院系領導任組長。
第十三條學生獎勵評選條件和評選辦法另行制定。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任何獎項評比:
1.評選期間受到學校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者;
2.評選期間有考試成績不及格者;
3.有不良誠信記錄者。
第十四條學生個人獎勵的評選工作在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的基礎上進行。
第十五條學校對各項學生獎勵的評審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第十六條評選工作要堅持基層(或個人)申報、評審小組評選、評審委員會審核、校長辦公會批准、全校公示(一般為3天)等工作程式。
第十七條學校對外推薦評優人選,原則上在獲校級獎勵的學生個人和集體中產生。
第十八條社會資助的各類獎學金,每人每學年只能申請一項。
第十九條已獲獎學金的學生在下一年度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榮譽稱號並追回其獲得的獎學金和榮譽證書: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學校校紀校規受到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者;
2.評選期間弄虛作假者;
3.利用獎學金進行不合理消費者。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涉及的獎項可以參照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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