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2022-11-17 07:12:02 字數 4782 閱讀 6893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入學與註冊

第三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第四章課程選修與免修

第五章主、輔修和雙專業、雙學位第六章轉專業與轉學

第七章休學與復學第八章退學

第九章考勤與處分第十章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十一章自費出國留學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中山大學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按國家招生計畫錄取的新生,持學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在規定期限內來函向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請假,並附有關證明。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

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體檢標準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退回生源地,情節惡劣者,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條凡體檢覆查不合格的新生暫不予註冊。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證明,短期內**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由本人提出申請,校醫院簽署意見,報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審批,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單位**,往返路費和醫療費自理。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可以在下一年六月份向學校本科生招生辦公室提出入學申請,並提交醫院開具的健康檢查及診斷證明,由學校醫院複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取得學籍者,由學校發給學生證。學生遺失學生證應向所在學院(系)辦公室報告遺失原因,並提交補辦學生證申請,由學院(系)辦公室統一報送教務處。由教務處統一登報宣告作廢(登報費用由學生支付),並按規定補發學生證。

若補發後找到原學生證應主動交回教務處處理。

學生證只作在校學生本人身份證明之用,持證人不得私自塗改,不得轉借他人,不得弄虛作假和一人持多證,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

第七條學生必須在每學年按學校規定準時交費,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不符合其他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每學期開學前兩天為學生註冊時間。學生必須按時持學生證到學院(系)辦公室註冊。

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當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曠課1天按5學時計,下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逾期兩周不註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按照《中山大學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管理規定》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

凡休學、保留學籍或因其它原因離校的學生,未經批准復學者,不予註冊。

學院(系)辦公室對未準時回校註冊的學生,要分別按病、事假或曠課記載,於每學期開學的第一天向教務處報告學生到校註冊情況。

第三章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八條各專業設定的課程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兩類。學生應當按照所在專業的教學計畫和培養方案規定的年限和學分要求,完成必修和選修課程的修讀。

必修課是指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是根據專業培養目標和畢業生基本培養規格,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的有關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所確定的課程。原則上分為公共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

選修課原則上分為專業選修課和和公共選修課。

專業選修課是為了加深和拓寬專業知識、進一步增強專業技能而開設的專業課程。學生可在規定範圍內自主選修該類課程。

公共選修課是為了讓學生了解不同學科的思想和方法,拓寬學生的視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而開設的課程。學生可在全校範圍內或根據校際合作協議跨校自主選修該類課程。

學生應當積極參加各種專題講座、學術討論等,以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學術水平。

第九條課程的學分數是根據每門課程在教學計畫中的地位、授課時數及課外複習時間的多少而確定。為了便於統一掌握、計算學分,我校以學期為計算單位(每學期授課按18周計),原則上每週授課1學時,授足18學時計1個學分(實驗課36學時計1個學分)。一般課程學分的計算方法:

用課程授課總時數除以18(實驗課總時數除以36),即:

理論課學分=授課總時數/18;實驗課學分=授課總時數/36

第十條學校實行學分制基礎上的績點制。績點制是根據績點計算學生學習質量的一種制度。

學分績點數和平均學分績點數,是衡量學生學習量和質的重要依據,是決定學生能否取得學士學位、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雙學位及轉專業的條件,也是評定優秀學生、優秀畢業生、獎學金和推薦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等的條件之一。

為便於評定學生的學習質量和對外交流,對百分制與績點的對應關係作如下規定:

(a)90—100分折合4.0—5.0績點(優秀折合4.5績點)

(b)80—89分折合3.0—3.9績點(良好折合3.5績點)

(c)70—79分折合2.0—2.9績點(中等折合2.5績點)

(d)60—69分折合1.0—1.9績點(及格折合1.5績點)

(e)59分以下的績點為0(不及格的績點為0)。

課程成績總評不及格,可以重修或重考。重修(重考)課程按實得的分數登記入冊。重修(重考)成績達60分或以上者,取得規定的學分,但原始成績仍如實記錄在檔案中。

重修(重考)課程績點計算如下:成績達60分或以上,低於75分(不含75分),其績點折合為1.0;高於75分(含75分),低於90分(不含90分),其績點折合為2.

0;高於90分(含90分),其績點折合為3.0。

課程學分績點數的計算是將課程的成績按上述規定折合為績點數,然後將該課程的學分乘以該績點數,即得出課程的學分績點數。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數等於該課程的學分乘以課程所得的績點。計算公式為:

一門課程學分績點數 = 課程的學分 × 課程的績點

每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數等於該學期各門課程學分數分別乘以各門課程績點數求和除以該學期所修課程學分之和。即:

每學期平均學分績點數=該學期各門課程學分績點數之和/該學期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即:修業期滿的平均學分績點數=在學期間各門課程學分績點數之和/在學期間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每學期結束及學生修業期滿都應計算學生學習的平均學分績點數。

第十一條按教學計畫開設的課程,應當進行考試或考核。跨學期的課程,每學期作一門課程計算,均應進行考試或考核。期末考試原則上安排在學期末最後兩周進行。

考試成績(除社會調查、社會實踐、生產實習、畢業實習、學年**、畢業**和科研成績用5級記分並加評語外)一律用百分制記分。課程總評成績及格者,才能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考試成績及所得學分登入成績庫,並歸入學生檔案。

第十二條課程成績的評定,一般按學期末(課程)考試的成績佔總成績的60%,平時成績佔40%(平時成績含測驗、作業、實驗報告、臨床實踐性考核和課堂紀律、考勤等)計算;平時作業量較多或實踐環節佔比重較大的,期末考試和平時成績可按各佔50%計算;單獨開設的實驗課,按平時成績佔60%,期末考試成績佔總成績的40%計算。

第十三條交換生所修課程的學時和學分,按「中山大學本科交換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鍊活動進行綜合評定。體育成績按學期登記入冊。

對身患疾病或由於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經校醫院證明及體育教育系主管領導批准,可以參加保健體育課學習,不能免修。

第十五條學生未獲學校批准免修(免聽課),一門課程曠課、請假的課時數累計達到或超過該門課程教學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該門課程應當重修。學生平時欠交作業(包括習題和實驗報告)、缺做實驗的次數達到或超過總次數的三分之一,或作業、實驗報告、臨床實習等不及格者,應當補做、重做,成績合格後,才能參加該門課程的考試。

學生應當獨立完成課程作業和實驗報告,如被發現抄襲別人的作業和實驗報告等情況,應作出深刻檢查,並要重做。情節嚴重者,取消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重修該門課程。

任課教師和各學院(系)有關領導應在課程考試前,認真做好學生考試資格的審查工作。

第十六條學生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參加考試,因故不能按時參加考試的,須提前向所在學院(系)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不能考試的要附上學校指定醫院證明),經學院(系)主管教學的領導批准後可以緩考。未經主管教學領導批准而缺考的學生,作曠考論,成績以「曠考零分」記。經學生本人申請,學院(系)批准,曠考的課程可以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緩考課程的考試原則上安排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進行。

第十七條學生參加考試,應當遵守考場紀律。對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監考教師應進行勸阻;對不聽從勸阻者,監考教師有權責令違紀者離開考場,取消其考試資格。被取消考試資格和考試作弊的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並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對取消考試資格或考試作弊者(開除學籍者除外),經教育後確有真誠悔改、進步明顯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院(系)批准,可以給予一次重修(重考)。

第十八條未通過必修課程及專業選修課程考試者,原則上應重修(重考)。每門課程的重修(重考)不得超過二次(曠考、考試作弊者除外)。

第十九條課程成績的評定,由任課教師負責按平時成績、期考成績和總評成績分別登記並簽名,於該課程考試結束後一周內連同試卷送交學生所在學院(系)辦公室(因故不能依時送交者,需經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批准),由學院(系)辦公室負責將課程總評成績通知學生。

第二十條課程總評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如發現錯漏應當更改的,評定成績的教師應當填寫「教師更改成績申請表」,向學院(系)主管教學的領導申述更改理由,經研究同意、複查小組審定後,由開課單位書面通知學生所在學院(系)辦公室更改成績,學生所在學院(系)辦公室將更改成績的通知和學生的成績表一起儲存。

學生如確有正當理由要求查卷的,應向所在學院(系)辦公室提出查卷申請,由學院(系)辦公室負責向任課教師查核。

擅自更改原評定成績者,學生按考試作弊處理,教師按教學事故處理。

第二十一條一學年所修學分未達到教學計畫安排的三分之二者,應給予跟班試讀一年(畢業學年除外)的處理。試讀期內所修學分如少於教學計畫安排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學處理。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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