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17 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
學一學------基礎知識結論
1.綜合法證明
(1)綜合法的的定義
一般地,從命題的已知條件出發,利用公理、已知的定義及定理等,經過一系列的推理論證,最後推導出所要證明的結論成立,這種證明方法叫做綜合法.
(2)綜合法的的基本思路:執因索果
綜合法又叫「順推證法」或「由因導果法」.它是由已知走向求證,即從數學題的已知條件出發,經過逐步的邏輯推理,最後匯出待證結論或需求的問題.
綜合法這種由因導果的證明方法,其邏輯依據是三段論式的演繹推理方法.
(3)綜合法的思維框圖:
用表示已知條件,為定義、定理、公理等,表示所要證明的結論,則綜合法可用框圖表示為:
(已知) (逐步推導結論成立的必要條件) (結論)
溫馨提醒:(1)從「已知」看「可知」,逐步推出「未知」,由因導果,其逐步推理實際上是尋找它的必要條件;(2)用綜合法證明不等式,證明步驟嚴謹,逐層遞進,步步為營,條理清晰,形式簡潔,宜於表達推理的思維軌跡;(3)因用綜合法證明命題「若a則d」的思考過程可表示為:
(4)綜合法證明不等式時常用的不等式
(1)a2+b2≥2ab(當且僅當a=b時取「=」號);
(2)(a,b∈r*,當且僅當a=b時取「=」號);
(3)a2≥0,|a|≥0,(a-b)2≥0;
(4)(a,b同號);(a,b異號);
(5)a,b∈r,,
(6)不等式的性質
定理1 對稱性:a>bb<a。
定理2 傳遞性:。
定理3 加法性質:。
推論 。
定理4 乘法性質:。
推論1 。
推論2 。
定理5 開方性質:。
2.分析法證明
(1)分析法的定義
一般地,從需要證明的命題出發,分析使這個命題成立的充分條件,逐步尋找使命題成立的充分條件,直至所尋求的充分條件顯然成立(已知條件、定理、定義、公理等),或由已知證明成立,從而確定所證的命題成立的一種證明方法,叫做分析法.
(2)分析法的基本思路:執果索因
分析法又叫「逆推證法」或「執果索因法」.它是從要證明的結論出發,分析使之成立的條件,即尋求使每一步成立的充分條件,直到最後,把要證明的結論歸結為判定乙個明顯成立的條件(已知條件、定理、定義、公理等)為止.
分析法這種執果索因的證明方法,其邏輯依據是三段論式的演繹推理方法。
(3)分析法的思維框圖
用表示已知條件和已有的定義、公理、公式、定理等,所要證明的結論,則用分析法證明可用框圖表示為:
(結論) (逐步尋找使結論成立的充分條件) (已知)
(4)分析法的格式
要證……,只需證……,只需證……,因為……成立,所以原不等式得證。
溫馨提醒:(1)分析法是綜合法的逆過程,即從「未知」看「需知」,執果索因,逐步靠攏「已知」,其逐步推理,實際上是尋找它的充分條件.(2)由於分析法是逆推證明,故在利用分析法證明時應注意邏輯性與規範性,即分析法有獨特的表述.
3.綜合法與分析法的橫向聯絡
(1) 綜合法是把整個不等式看做乙個整體,通過對欲證不等式的分析、觀察,選擇恰當不等式作為證題的出發點,其難點在於到底從哪個不等式出發合適,這就要求我們不僅要熟悉、正確運用作為定理性質的不等式,還要注意這些不等式進行恰當變形後的利用.
分析法的優點是利於思考,因為它方向明確,思路自然,易於掌握,而綜合法的優點是宜於表述,條理清晰,形式簡潔.
我們在證明不等式時,常用分析法尋找解題思路,即從結論出發,逐步縮小範圍,進而確定我們所需要的「因」,再用綜合法有條理地表述證題過程.分析法一般用於綜合法難以實施的時候.
(2) 有些不等式的證明,需要把綜合法和分析法聯合起來使用:根據條件的結構特點去轉化結論,得到中間結論q;根據結論的結構特點去轉化條件,得到中間結論p.若由p可以推出q成立,就可以證明結論成立,這種邊分析邊綜合的證明方法,稱之為分析綜合法,或稱「兩頭擠法」.
分析綜合法充分表明分析與綜合之間互為前提、互相滲透、互相轉化的辯證統一關係,分析的終點是綜合的起點,綜合的終點又成為進一步分析的起點.
命題「若p則q」的推演過程可表示為:
4.反證法證題
間接證明不是從正面確定命題的真實性,而是證明它的反面為假,或改證它的等價命題為真,間接地達到目的,反證法是間接證明的一種基本方法.
(1)反證法定義
一般地,首先假設要證明的命題結論不正確,即結論的反面成立,然後利用公理,已知的定義、定理,命題的條件逐步分析,得到和命題的條件或公理、定理、定義及明顯成立的事實等矛盾的結論,以此說明假設的結論不成立,從而證明了原命題成立,這樣的證明方法叫做反證法.
(2)反證法的基本思路:假設——矛盾——肯定」
①分清命題的條件和結論.
②做出與命題結論相矛盾的假設.
③由假設出發,結合已知條件,應用演繹推理方法,推出矛盾的結果.
④斷定產生矛盾結果的原因,在於開始所做的假定不真,於是原結論成立,從而間接地證明原命題為真.
(3)反證法的格式:
用反證法證明命題「若p則q」時,它的全部過程和邏輯根據可以表示如下:
溫馨提醒:
(1)反證法是間接證明的一種基本方法.
它是先假設要證的命題不成立,即結論的反面成立,在已知條件和「假設」這個新條件下,通過邏輯推理,得出與定義、公理、定理、已知條件、臨時假設等相矛盾的結論,從而判定結論的反面不能成立,即證明了命題的結論一定是正確的.
(2) 反證法的優點:對原結論否定的假定的提出,相當於增加了乙個已知條件.
(4)反證法的一般步驟:
(1)反設:假設所要證明的結論不成立,假設結論的反面成立;
(2)歸謬:由「反設」出發,通過正確的推理,匯出矛盾——與已知條件、已知的公理、定義、定理、反設及明顯的事實矛盾或自相矛盾;
(3)結論:因為推理正確,產生矛盾的原因在於「反設」的謬誤,既然結論的反面不成立,從而肯定了結論成立.
溫馨提醒:
(1)結論的反面即結論的否定,要特別注意:
「都是」的反面為「不都是」,即「至少有乙個不是」,不是「都不是」;
「都有」的反面為「不都有」,即「至少有乙個沒有」,不是「都沒有」;
「都不是」的反面是「部分是或全部是」,即「至少有乙個是」,不是「都是」;
「都沒有」的反面為「部分有或全部有」,即「至少有乙個有」,不是「都有」
(2)歸謬的主要型別:
①與已知條件矛盾;
②與假設矛盾(自相矛盾);
③與定義、定理、公理、事實矛盾.
學一學------方法規律技巧
間接證明(反證法)
反證法體現出正難則反的思維策略(補集的思想)和以退為進的思維策略,故在解決某些正面思考難度較大和探索型命題時,有獨特的效果.常用的有這樣幾方面:① 要證的結論與條件之間的聯絡不明顯,直接由條件推出結論的線索不夠清晰;比如「存在性問題、唯一性問題」等;② 如果從正面證明,需要分成多種情形進行分類討論,而從反面進行證明,只要研究一種或很少的幾種情形.比如帶有「至少有乙個」或「至多有乙個」等字樣的數學問題.
例1、已知f(x)=ax+(a>1).
(1) 證明f(x)在(-1,+∞)上為增函式;
(2) 用反證法證明方程f(x)=0沒有負數根.
【答案】詳見解析
【解析】 (1) 設-1<x1<x2,則x2-x1>0,ax2-x1>1,ax1>0,x1+1>0,x2+1>0,從而f(x2)-f(x1)=ax2-ax1+-=ax1(ax2-x1-1)+>0,所以f(x)在(-1,+∞)上為增函式.
(2) 設存在x0<0(x0≠-1)使f(x0)=0,則ax0=-.
由0<ax0<1 0<-<1,即<x0<2,此與x0<0矛盾,故x0不存在.
高二數學寒假作業專題17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背
專題17 直接證明與間接證明 背一背 1.綜合法證明 1 定義 一般地,從命題的已知條件出發,利用公理 已知的定義及定理等,經過一系列的推理論證,最後推導出所要證明的結論成立,這種證明方法叫做綜合法.2 綜合法的的基本思路 執因索果 綜合法又叫 順推證法 或 由因導果法 它是由已知走向求證,即從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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