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人事管理規定

2021-03-04 09:35:57 字數 4596 閱讀 6364

1 總則

1.1 為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加強人力資源的規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錄用的所有員工。

1.3 凡涉及公司員工的所有人事管理事項外,均按本規定執行。

2 組織機構

2.1 人力資源部是公司人事管理的主管部門。

2.2 公司各種人事規章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規劃制定,報上級批准後施行。

2.3 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組織系統設定(機構圖和崗位圖),按照「兼、並、代、託、空」的原則,確定公司人員編制,非經總經理批准,不得修改人員編制。

2.4 因企業經營發展需要,需增加人員編制者,由用人部門經理填寫《增編申請表》,報人力資源部初審,總經理審批。

3 人事行政

3.1 人事行政是指由人力資源部具體負責的日常人事管理工作,具體包括公司人力資源規劃、員工招聘、任用、擔保、培訓、述職、考勤、考核、獎懲、薪資福利、離職、調遷、投訴等事項。

3.1.1 向總經理提交本公司《人力資源狀況分析報告》。

3.1.2 根據《年度工作計畫》和企業發展狀況,制訂本年度 《人員徵聘補充計畫》。

3.1.3 根據各部門培訓需求,制訂本年度《年度培訓計畫》。

3.1.4 根據上年度考核結果和企業發展需求,制訂本年度《員工調配離職計畫》。

3.2 公司所需員工,一律公開條件,向社會招聘,部分崗位可以優先考慮內部招聘,有關具體招聘事項,參見《員工聘任管理規定》。

3.3 公司各級員工的任用必須符合相應的崗位素質要求。

3.4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予雇用:

3.4.1 曾在本公司被開除者。

3.4.2 曾被人民法院判刑,確定因案涉及訟未決者。

3.4.3 品性惡劣,經其他公私營機構開除者(需有確鑿證據)。

3.5 經公司雇用的經濟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經認定其職務有必要提供擔保時,應於到職一周內辦理經濟擔保手續。

3.6 公司員工擔保人(以下簡稱擔保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公司認為適當者。

3.6.1 團體保:資本充實經合法登記在案的公司。

3.6.2 個人保:有正當職業、固定收入或固定資產的人士,且為本地戶口。

3.7 被擔保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連帶擔保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需簽訂擔保責任書):

3.7.1 營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使本公司造成損失者。

3.7.2 侵占,挪用**、公物或損壞公物者。

3.7.3 不依本公司規定擅自越權處理業務,致使本公司遭受損害者。

3.7.4 竊取機密技術資料或財務資料者。

3.7.5 懸欠賬款不清者。

3.8 人力資源部在接到擔保書後應及時予以核實,如有不合格者,應及時通知更換擔保人。

3.9 被擔保人中途換保,應拿新擔保人簽署的擔保書給人力資源部核實無誤後,方可取回原擔保書。

3.10 擔保人的職業或住址如有變更時,應由擔保人或被擔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更正。

3.11 擔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擔保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換擔保人,並應於下列情形發生後15天內,另行更換新擔保人。

3.11.1 擔保人死亡或犯案者。

3.11.2 擔保人被宣告破產者。

3.11.3 擔保人的工廠、商店宣告倒閉或解散者。

3.11.4 擔保人的信用、資產有重大變動,因而無力擔保者。

3.11.5 不欲繼續擔保者。

3.12 被擔保人離職時,應將經手辦理事項移交完畢,始得由本公司發還原擔保書,解除擔保責任。

3.13 以下人員不得擔任擔保人:

3.13.1 公司員工。

3.13.2 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與被擔保人共同財產之親屬。

3.13.3 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培訓規劃,督導與協助各部門培訓計畫的實施,有關具體事項參照《員工培訓管理規定》。

3.14 人力資源部負責督導與協助各部門述職工作的實施,有關具體事項參照《員工述職管理規定》。

3.15 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公司全體員工的考勤工作,有關具體事項參照《考勤、請假、休假管理規定》。

3.16 公司全體員工的考核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與執行。有關具體事項參照《員工績效考核制度》。

3.17 公司全體員工的獎懲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與執行。有關具體事項參照《員工獎懲制度》。

3.18 人力資源負責本公司全體員工的薪資福利管理工作。有關具體事項參照《員工薪酬制度》。

3.19 公司員工的離職分為「當然離職」、「辭職」、「辭退」、「開除」、「退休」五種。

3.20 公司員工死亡為「當然離職」、「當然離職」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憮恤。

3.21 公司員工主動辭職者,應按規定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主管級人員提前兩個月申請,部門經理級人員須提前三個月申請。在申請未核准前不得離職,擅自離職者以曠工論處。

3.2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經預告後可以終止雇用關係。

3.22.1 歇業或轉讓時。

3.22.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22.3 業務性質變化,有減少員工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3.22.4 員工對於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3.23 參照《員工獎懲制度》,本公司員工凡被給予開除處分的,均予以開除處理。

3.24 公司員工符合國家有關退休規定的人力資源部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3.25 公司員工離職,除「當然離職」和「開除」未能辦理交接手續者外,均應辦理交接手續:

3.25.1 離職員工須填寫《離職申請/通知單》和《移交清單》,由其直接上級批准後,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3.25.2 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檔案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單》,並移交指定接收人員,並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

3.25.3 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其直級上級指定接收人接收,如未指定人員時,由其直接上級負責接收。

3.25.4 (四)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其直接上級詳加審查,不合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移交清單》與事實不符的,應由該直接上級負責。

3.25.5 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手續須在5個工作日內辦妥。

3.26 公司基於經營發展需要,可隨時調動任一員工職務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應予以配合。

3.27 各級主管應就所屬人員依其個性、學識、能力,並參照考核結果,予以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3.28 公司所有員工的調遷,均應由其直接上級填寫《員工異動申請表》,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由總經理批准。

3.29 員工調職,如駐地遠者,可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補助。

3.30 調任員工在接任者未到職前,其原有職務由其直接上級指派合適人員暫行**。

3.31 公司員工的投訴,由人力資源部依據《員工投訴管理辦法》,負責組織和執行。

4 人事關係

4.1 公司所有員工人事關係的調入和遷出,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執行。

4.2 凡公司新聘應屆畢業生,其人事關係由人力資源部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4.3 公司新進員工須與其原單位辦理完人事關係遷出手續後,方可由人力資源部辦理人事關係調入手續。

4.4 公司員工離職時,持批准後的《員工離職申請/通知單》,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人事關係遷出手續。

4.5 公司所有員工均應按照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4.6 公司新進員工均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凡經試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4.7 公司員工主動辭職或被子公司辭退、開除者、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4.8 勞動合同期滿,本公司和員工經協商可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試用期。

4.9 公司和員工有關勞動合同的糾紛,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勞動法》規定予以處理。

4.10 公司所有員工均依有關國家規定享受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

4.11 公司員工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12 有關公司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事項由人力資源部統籌辦理。

5 人事檔案

5.1 公司所有員工的檔案分為外部人事檔案和內部人事檔案。外部人事檔案是指該員工人事關係調入時,所隨調的檔案。

外部人事檔案由公司按規定集中託管;內部人事檔案是指該員工新進入公司時,由人力資源部為其建立的公司內部個人檔案。內部人事檔案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保管。

5.2 新進員工經建立內部人事檔案後,日後所有有關個人人事資料都須隨時歸檔。

5.3 員工內部人事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5.3.1 個人薪資表。

5.3.2 薪資變動表。

5.3.3 個人獎懲登記表。

5.3.4 培訓結果登記表。

5.3.5 年度考核結果登記表。

5.3.6 員工調動單。

5.3.7 個人簡歷。

5.3.8 學歷證、身份證影印件。

5.3.9 勞動合同。

5.3.10 其他須歸檔的人事資料。

5.4 所有人事檔案都屬於機密檔案,應妥善保管,不得洩密。

5.5 員工內部人事檔案每年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整理,如員工人事關係遷出時,其內部人事檔案須與外部人事檔案合併隨遷。

5.6 因工作需要,需調閱個人檔案時,須由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經核准並報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調閱本部門員工檔案。

5.7 任何人不得借閱自己本人的檔案。

6 附則

6.1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制定,經董事會批准後施行,修改與終止時亦同。

6.2 本規定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組織執行。

6.3 本規定實施後,凡與此規定有衝突者,皆以本規定為準。

6.4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001人事管理規定

為規範企業員工行政人事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員工的素質,特制定人事管理規定 第一條定崗定編 公司各部門應首先對本部門的崗位和人員實行定崗定編制,確定本部門應設崗位和各崗位應設人數。崗位確定後需要增設新的崗位和取消已有崗位時均需經過主管經理審定上報,總經理的批准才能實施。第二條管理部依據企業業務發展需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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