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刑訴法對自偵工作的影響及對策

2021-03-04 09:30:37 字數 4471 閱讀 3234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是2023年修訂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修改條文逾百條,在證據制度、辯護制度、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審判程式、執行程式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新刑訴法明確樹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法治理念,強化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保障。

新刑訴法倡導的人權保障理念是對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根本性價值在刑事立法中的具體體現。伴隨著人權保障理念在刑事立法領域的樹立,特別是通過規範刑事司法行為的程式法加以明確規範,對今後偵查工作無疑提出了更高要求。對此,我們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及時調整工作思路,認真思考,積極應對。

一、新刑訴法對自偵工作的影響

(一)嚴格化的證據規則,提高了蒐證要求

新刑訴法要求對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職務犯罪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規定,要求自偵部門工作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必須嚴格按照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告知其權利義務,全程錄音錄影要求偵查人員嚴格訊問方式方法以及訊問措辭,不能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及證人證言。

非法證據排除使得檢察機關偵查取證工作面臨了巨大挑戰。證據的合法性既包括程式要合法也包括實體要合法,獲取證據的手段、獲取程式要合法,否則的話就會被當作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對於職務犯罪來說,尤其是賄賂犯罪突破案件主要依靠的事言詞證據,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無疑成為涉案者為逃脫法律追究的乙個重要的辯護理由。

通過政策攻心、法制教育等手段摧毀犯罪嫌疑人的心底防線使其交代罪行,是檢察機關在處理職務犯罪,特別是賄賂犯罪時最常用的手段,而新刑訴法禁止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使得偵查部門只能在犯罪嫌疑人自願供述時,才可對案件有細緻的了解,否則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將自偵部門的政策攻心、法制教育等手段狡辯成威脅、恐嚇,最終使得證據予以排除。因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對偵查的手段、環境、方式、辦案人員的語氣語調等都提出了更高的挑戰與要求。

(二)辯護制度的完善化,強化偵辯對抗性

新刑訴法對於辯護制度的修改主要有四點:一是辯護人參與訴訟的時間提前。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應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二是委託辯護主體擴大。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也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三是擴**律援助的範圍。

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將原來的範圍擴大到部分精神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四是律師會見等權利得到更好保障,持「三證」即可會見犯罪嫌疑人。

在自偵案件的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倖心理。而律師在偵查階段就可以以辯護人的身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使其參與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的辯護、**環節極大提前,因而檢察機關自偵部門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全程幾乎都要面對辯護人的監督。在以往自偵案件辦理中,辦案機關突破案件的最佳時機就是對犯罪嫌疑人訊問初期,而如今在這一階段,律師的提前介入,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律師幫助,無疑是給犯罪嫌疑人打了一針強心劑。

犯罪嫌疑人可能因為律師提供的法律專業知識,在面對偵查人員的訊問更加鎮定從容,提高其辯解能力,大大的加強了犯罪嫌疑人對抗偵查的意識,而且法律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犯罪嫌疑人可以充分運用沉默權,對一切有關犯罪的問題拒絕回答,或者避重就輕,只交代自己最輕的或者與犯罪無關的問題,以逃避法律制裁,使案件的突破難度加大。再者律師會見不被監聽,對於缺乏職業素養、預謀不法行為的律師缺少監督,不可避免地有些律師為了幫助犯罪嫌疑人逃脫罪責,就會為其出謀劃策,為犯罪嫌疑人如何供訴辯解提供意見。特別是新刑訴法賦予律師的申訴、控告權,使得檢察工作中稍有不符合訴訟程式的行為,就會給律師以口實,使得偵查工作處於被動,這無疑給檢察院的偵查和審查工作帶來了更多的挑戰。

(三)細化了強制措施條件,加大了採取強制措施的難度

一是對取保候審進行修正完善。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三條和第七十條對取保候審制度的條件明確、範圍擴大、相關義務和保證金問題都作了新的規範。二是細化了監視居住條件。

嚴防監視居住制度異化為變相羈押,同時完善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手段和刑期折抵。三是逮捕、拘留和審查逮捕的程式規範,明確逮捕條件和羈押告知義務,將必要性審查制度嚴格化,使偵查羈押措施在更加規範的法治軌道內健康執行。新刑訴法就強制措施的條件、程式等進一步細化、規範化,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條件更加苛刻,對傳統的通過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為辦案爭取時間、輔助案件突破提出了挑戰。

(四)偵查監督進一步強化,約束了自偵行為

偵查監督的強化主要體現在羈押必要性的嚴格審查上,新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逮捕後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的程式,羈押必要性審查是為強化對羈押措施的監督,防止超期羈押和不必要的關押。在對偵查活動監督中,對被採取羈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要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不應當繼續羈押的,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變更強制措施就可能使偵查部門無法控制犯罪嫌疑人,不利於證據的收集。

二、自偵部門如何更好應對新刑訴法的規定

(一)要紮實充分地做好對自偵案件的初查工作。

新刑訴法對禁止強迫自證其罪、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確立,律師對案件的辯護、**環節極大提前,使得現行的職務犯罪偵查理念及偵查模式不能適應新訴訟法的要求,在適應新刑訴法的過程中,除了要樹立「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與程式兼顧」的觀念外,對於傳統辦案方式中將獲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作為突破案件關鍵的做法要予以摒除,要逐步樹立依靠正面接觸、訊問前的秘密調查及科技手段和技術偵查獲取證據突破案件的觀念。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逐漸形成依靠秘密調查和技術偵查,巧妙運用偵查謀略迫使涉案者自亂陣腳,露出破綻。在新刑訴法背景下,由於辯護律師的介入已經提前至偵查階段,使得檢察機關自偵部門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全程幾乎都要面對辯護人的監督,律師享有充分的權利對抗檢察機關。

為有效查處犯罪,檢察機關自偵部門的偵查工作中心應適當前移,在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前,要做好相應的調查、偵查、取證工作,要更加重視立案前的自偵案件的初查工作, 一旦出現直接與案件相關的物證、書證等證據,必須高度重視,快速收集、查扣,以防毀滅轉移。將相當一部分物證、書證、甚至言詞證據予以固定。在自偵案件初查期間,在沒有任何干擾的狀況下,做好充分準備後,再立案進入偵查階段,會使得偵查工作更加快速、有效。

(二)勤於專研訊問手段,嚴格規範審訊過程

新刑訴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重大、複雜案件,傳喚、拘傳的時間可延長至24小時,傳喚和拘傳時間的延長為第一次訊問爭取了時間,緩解了自偵部門拘留前辦案時間緊張的壓力,但即便時間有所延長,只有重視訊問技巧、提高訊問水平,才會真正解決審訊難的問題。

為充分利用新刑訴法關於拘傳24小時的規定,在目前審訊工作中自偵部門應提前準備、摸索規律,研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情況,研究如何科學安排審訊時間、確定和規範犯罪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飲食時間及場所,把握審訊工作的最佳節奏,確保在規定的時間內突破案件和固定證據。與此同時必須注意的是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在審訊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案,一是要嚴格遵守提審訊問制度,規範辦案工作區及看守所錄音錄影硬體配備及人員配置,對訊問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嚴格遵守看審分離和審錄分離等規定,消除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

(三)適時靈活的運用強制措施

修改後的刑訴法對監視居住和逮捕等強制措施有了較為細化的規定,立案後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既是檢察部門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式,又是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偵查人員既不要寄希望於犯罪嫌疑人能作有罪供述,但又不能走形式、走過場。要充分運用已收集掌握的證據,打消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僥倖心理,摧垮嫌疑人的心理防線,對犯罪嫌疑人的言行和細節要多留意,多觀察,多研究,從而發現新的線索和取證方向。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大膽適時地對其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改變訊問環境,可能會有意外的收穫。

(四)轉換偵查模式,充分運用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技術偵查權

首先,新刑訴法規定了禁止自證其罪及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使得合法證據的獲取難度大大的增加,技術偵查手段的補充又為證據的獲取提供了新途徑。檢察機關在立案後,對於重大**、賄賂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批准手續,可以由檢察機關決定採用技術偵查手段,並交由執行機關執行。因此,檢察機關在辦理自偵案件時,應當善於運用技術偵查手段的決定權,並與相關執行部門取得聯絡,相互配合,通過執行部門麥克風監聽、**監聽、電子監控、秘密拍照或錄影、郵件檢查等方式直接而快捷地收集犯罪證據,增強自偵部門獲取客觀證據的能力,減少對口供的依賴。

其次,檢察機關在證據的獲取方面,要兼顧實體與程式合法。在偵查工作中,要保持與律師及其它司法部門的聯絡,尊重並聽取意見,及時糾正自身自偵案件處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失誤。要善於借助律師的作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定程度的說服教育工作,以實現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進而對案件的偵查起到事半功倍的促進效果。

對於律師的申訴、控告,要予以重視並妥善處理,以確保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不受非法侵害,也有助於維護檢察機關的形象。自偵部門完全可以在表明檢察機關對律師職業和權利尊重同時,提出要求其行業自律的建議,對少數律師的違規違紀行為及時通報,對個別律師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依法處理。

尚義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綜合科郭朝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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