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修改後監所檢察工作面臨的挑戰與應對

2023-02-10 14:42:06 字數 1311 閱讀 2752

監所檢察是國家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法律監督職能,是刑事訴訟監督的乙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檢察機關最基本的的業務之一。新刑訴法修訂的條文中涉及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工作的有30多條,這些細緻入微的修改,更加明確和突出的體現了人權保障理念,訴訟制度和程式設計也更加民主、科學,為監所檢察部門更好地履職提供了立法支援。同時,也給監所檢察工作帶來了新的挑戰。

一、新刑訴法給監所檢察工作帶來的挑戰

一是強化對減刑、假釋的同步監督,嚴格規範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新刑訴法第255條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新刑訴法第256條規定:「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乙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新刑訴法第262條第2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時候,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並將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這些修改實現了從「事後監督」到「同步監督」的轉變,在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之時,就介入檢察監督,增加了監督環節,實現從結果監督向過程監督、事後監督向事前監督、靜態監督向動態監督的轉變,加強了檢察機關的同步監督,有利於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

新刑訴法第254條第5款規定:「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新刑訴法第255條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新刑訴法第257條還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這些修改,對暫予監外執行更加嚴格,同時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如暫予監外執行的物件擴大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在嚴格的同時,又加大了人性化的規定。把對暫予監外執行從「事後監督」到「同步監督」,增強監督實效。但新刑訴法對檢察機關不同意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或者不同意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對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書面意見重新核查的結果,應該如何處理未做具體規定,這將導致實踐中難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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