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S07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程式

2021-03-04 09:29:52 字數 3141 閱讀 3338

動火作業管理程式

編號:ahhs-hse-s07

版本:a

版次:1

編制:王啟民

審核:李曉豐

審定:馬進平高旭

批准:陳慶斌

2023年月日批准2023年月日實施

安徽華塑股份****發布

目錄1 範圍與應用領域 1

2 參考檔案 1

3 定義 1

4 職責 2

5 管理要求 2

5.1 基本要求 2

5.2 動火作業許可範圍 2

5.3 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2

5.4 風險評估 3

5.5 系統的隔離、檢測及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3

5.6 書面審查 4

5.7 現場核查 5

5.8 安全設施 5

5.9 動火作業許可證審批 5

5.10 動火作業許可證取消 6

5.11 動火作業許可證期限、延期和關閉 6

5.12 動火作業許可證管理 6

5.13 安全職責 6

6 管理系統 8

6.1 複核與更新 8

6.2 培訓和溝通 8

6.3 解釋 8

附錄a動火作業許可證 9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程式

1.1 目的

為加強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避免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影響,特制定本程式。

1.2 適用範圍

本程式適用於華塑公司所屬各單位以及為其服務的承包商。

1.3 應用領域

本程式應用於公司所轄區域內除規定場所外的任何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華塑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式》

華塑公司《管線、裝置開啟管理程式》

華塑公司《上鎖掛籤管理程式》

華塑公司《作業許可管理程式》

3.1 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非常規作業。包括但不限於:

——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 使用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 煨管、熬瀝青、炒沙子等施工作業;

—— 打磨、噴沙、鎚擊等產生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

—— 臨時用電或使用非防爆電動工具等;

—— 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裝置。

3.2 動火作業人

動火作業的具體操作者(含承包商)。

3.3 動火申請人

是填寫動火作業許可證,並向批准人提出工作申請的作業單位(含承包商)現場作業負責人。

3.4 動火批准人

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責任人或其授權人,是有權利提供、調配、協調風險控制資源的屬地人員。公司指定的責任人為各廠(部)廠長(部長),被授權人應為副廠長(副部長)(基建專案為專案負責人),授權應以書面形式。

3.5 動火監護人

指經過安全培訓,由批准人指派在作業現場對動火作業過程實施安全監護的人員。

4.1 健康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程式,為動火作業提供諮詢和技術支援。

4.2 直線組織負責本程式的培訓及組織落實。

5.1.1 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前,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

5.1.2 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四不動火」原則,即:

「動火作業許可證」未經批准不動火;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動火作業許可證」不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場不動火。

5.1.3裝置開停工期間嚴禁動火。

5.1.4出現異常情況或監護人提出停止動火時,動火人要立即停止動火。

5.1.5對於不符合條件強行動火的指令,現場作業人員有權拒絕。

5.1.6 作業單位在動火時應至少指派兩人作業,一人動火,一人監護。

5.2.1 除在規定的場所外,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動火作業時,均應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2.2 規定的場所是指滿足設計要求、為動火作業設定的固定場所。公司範圍內以下場所設定為公司動火作業固定場所,動火時不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2.2.1 維護車間工房;

5.2.2.2 公司批准的與周邊區域有效隔離的新建專案施工現場。

5.2.2.3 在特定區域大修期間,系統經置換吹掃合格,經屬地最高管理者和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制定動火措施。

以上情況不需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但公司生產裝置發生可燃物重大洩漏時,應立即停止動火

動火作業申請人應實地參與動火作業所涵蓋的工作,否則作業不能得到批准。申請人應準備好作業許可證和動火作業許可證兩份申請表以及如下相關支援資料和設施:

5.3.1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5.3.2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示意圖等(必要時);

5.3.3 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安全分析jsa);

5.3.4 安全工作方案或安全作業計畫書(必要時);

5.3.5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儀器(必要時);

5.3.6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5.3.7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必要時);

5.3.8 其他相關資料。

5.4.1 申請動火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針對動火作業內容、作業環境、作業人員資質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根據風險評估的結果制定相應控制措施,具體執行《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式》。

5.4.2 風險評估應考慮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5.4.2.1 作業過程中火災和**的潛在危險分析和控制措施;

5.4.2.2 作業人員的工作習慣、經驗及能力;

5.4.2.3 作業裝置、機具;

5.4.2.4 受影響的區域,包括臨近的其他作業和人員、周圍環境、系統管線、涵洞、地溝、地漏、下水井及裝置材料等。

5.5.1 凡在存有可燃介質的裝置、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退料並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徹底吹掃、清洗、置換並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採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串入或火源串到其它部位。

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交叉作業時需考慮區域隔離。具體執行《上鎖掛籤管理程式》、《管線、裝置開啟管理程式》。

5.5.2 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區域或動火點可燃氣體濃度進行檢測。

5.5.2.1 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於其與空氣混合**下限的10%(l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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