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專項方案

2021-03-04 07:20:46 字數 4936 閱讀 1953

現場施工安全的保障措施

前言為了保證隧道工程安全、快速的進行,防止安全、質量事故發生,特編制本專項安全方案。隧道施工中必須長敲安全警鐘,要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一節總則

建立健全管理體系,建立以專案經理為首的安全領導小組,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從組織、制度上保證安全生產,做到規範生產,安全操作。見安全保證體系框圖。

1、隧道各項施工必須在保障安全的情況下進行,不得在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施工。

2、隧道開挖嚴禁放大炮,大進尺,下坑道開挖分左右側馬口跳槽開挖,每次開挖後立即支護,初期支護必須緊跟開挖面,開挖與初期支護流水作業,不得平行作業。

3、二次襯砌必須緊隨施工,二襯距開挖掌子面距離不得大於50公尺,如有超出,應立即停止掌子面的掘進。

4、我分部設一名專職安全工程師,安全工程師負責施工現場所有安全事務,每天巡查工地。專案部定期進行周檢、月檢,發現存在安全隱患並要求限期整改,如不按期整改落實的,將處以500~10000元罰款。

5、隧道各作業隊應各設至少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安全員必須佩帶安全員袖標,負責對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進行檢查、監督,糾正違章作業,配合專案部排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監督安全備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確保按時發放和正確使用。

6、各隧道作業隊施工班長應負責其所在工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操作,安全備品和勞動保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每天作好班前會的安全講話並記錄。

7、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各施工裝置或機械以及電線、電路裝置應符合安全要求,電路的布設應保證用電安全。

8、洞內應作好照明和通風,並對洞內路面灑水,控制揚塵。

第二節隧道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洞身開挖

1.1 開挖及鑿孔

1.1.1 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面是否處於安全狀態,並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定,如有鬆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1.1.2 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操作人員必須互相配合,並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離。

1.1.3 嚴禁站在碴堆上作業,防止滑坍傷人。

1.1.4 風鑽鑽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鑽桿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鑽孔堵塞現象;不合要求者應予修理或更換。

1.1.5 帶支架的風鑽鑽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妥。風鑽卡鑽時應用板鉗鬆動拔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鑽桿。

1.1.6 在工作面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鑽。

1.1.7 嚴禁在殘眼中繼續鑽眼。

1.1.8 鑽孔台架移動時要有專人指揮,認真檢查道路狀況和安全界限,切斷電路,台架在移動前,應將鑽架和機具都收攏到放置位置,移動中臺架上嚴禁有人,就位後不得傾斜,並應確定其穩固,防止移動。

1.2爆破

1.2.1 裝藥與鑽孔不宜平行作業。

1.2.2 爆破器臨時存放庫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臨時庫房以外的地點存放爆破器材。臨時庫房應盡量選擇遠離電線和火源且乾燥的地點。

1.2.3 爆破作業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物。

1.2.4 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離現場,其安全距離為:

1) 獨頭巷道不少於200m;

2) 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於100m;

3) 相鄰的平行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於50m;

4) 全斷面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時,不少於500m。

1.2.5 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遵守相關的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1.2.6 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乾淨;剛打好的炮眼不得立即裝藥。

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砂、流泥未經妥善處理,或有大量溶洞湧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1.2.7 洞內爆破必須使用指定的炸藥。

1.2.8 電雷管起爆時人員應先撤至安全地點,所有爆破工必須撤離工作面。

1.2.9 為防止點炮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1.2.10 採用電雷管爆破時,並應加強洞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必須大於1m。

1.2.11 爆破後必須經過15min通風排煙後,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餘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鬆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

在妥善處理並確認無誤後,其他工作人員才可進入工作面。

1.2.12 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爆破規定處理。

1.2.13 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

1.2.14 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絡與統一指揮。

岩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m(軟岩為20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單位應協調放炮時間。放炮前要加強聯絡和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土質或岩石破碎隧道接近貫通時,應根據岩性適當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此時只准一端掘進,另一端的人員和機具應撤離至安全地點。貫通後的導坑應設專人看管,嚴禁非施工作業人員通行。

1.2.15 在任何情況下,雷管與炸藥必須放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開運送。

人力運送時雷管與炸藥不得由一人同時運送;汽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必須分別裝在二輛車內運送,其間距應相隔50m以上。

1.3運輸

1.3.1 各類進洞車輛必須處於完好狀態,制動有效,嚴禁人料混載。

燃燒汽油的車輛和機械不得進洞。

1.3.3 所有運載車輛均不准超載、超寬、超高運輸。運裝大體積或超長料具時,應有專人指揮,專車運輸,各類台架應設定顯示界限的紅燈。

1.3.4 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靠邊行走,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嚴禁扒車、追車或強行搭車。

1.3.5 機械裝碴時,坑道斷面應能滿足裝載機械的安全運轉,裝碴機應有專人指揮,裝碴機操作時其迴轉範圍內不得有人通過。

1.3.6 洞內機動車輛行駛必須限速,行駛速度不宜大於5km/小時,自卸車行進前應確認其貨斗完全落下。

1.3.7 洞外卸渣時,渣場必須有專人指揮,並在邊緣設定擋塊,夜間渣場應設照明,指揮人員應有訊號燈。

2、錨噴支護

2.1 隧道各部開挖後,除圍岩完整堅硬,以及設計檔案中規定的不需支護者外,都必須根據圍岩情況、施工方法採取有效的支護。

2.2 施工期間,現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進行檢查。在不良地質地段每班應設專人隨時檢查,當發現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情況嚴重時,應先將施工人員撤離現場,再行加固。

2.3 洞口地段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的支撐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廂,並在其頂部壓土以穩定支撐,待洞口建築全部完工後方可拆除。

2.4 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至開挖面的距離一般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面。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直抵工作面。

2.5 不得將支撐立柱置於廢碴或活動的石頭上。軟弱圍岩地段的立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並加木楔塞緊。

2.6 採用木支撐時應選用鬆、柏、杉等堅硬且富有彈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徑不得小於20cm,跨度大於4m時不得小於25cm;其它連線桿件梢徑不得小於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於5cm。木支撐宜採用簡單,直立,易於拆、立的框架結構,並應保證坑道的運輸淨空。

2.7 錨桿鑽孔時,應有專人負責觀察圍岩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鑽孔作業,處理好方可繼續;

2.8 鋼拱架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進行吊裝,就位後固定牢固,並與錨桿焊接,每榀拱架間連線筋也應焊接牢固;

2.9 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注漿管噴嘴嚴禁對人放置。

2.10 當發現已噴錨區段的圍岩有較大變形或錨桿失效時,應立即在該區段增設加強錨桿,其長度應不小於原錨桿長度的1.5倍。

如噴錨後發現圍岩突變或圍岩變形量超過設計允許值時,宜用鋼支架支護。

2.11 當發現測量資料有不正常變化或突變,洞內或地表位移值大於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面出現裂縫以及噴層出現異常裂縫時,均應視為危險訊號,必須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並及時上報專案部,待制定處理措施後才能繼續施工。

2.12 噴射砼施工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a) 嚴禁將噴槍對準施工人員,以免突然出料傷人;

b) 噴射作業時,如壓力表指標突然上公升並出現往復擺動時,可能有大石塊堵住噴射機噴出彎管,此時,應立即停機排除,切勿將大石塊強行噴出;

c) 用振動疏通的方法處理噴管時,噴射手和輔助操作人員要緊握噴槍,以免送風時噴槍甩動傷人;

d) 處理噴出彎管堵塞或清理料罐時,嚴禁在開動電機分配盤運轉的情況下,將手伸入噴出彎管或工作罐內;

e) 平行作業室,處理堵管應通知附近工作人員避開噴槍出口方向;

f) 噴射手應佩帶防護面罩或防護眼鏡、膠布、雨衣和手套,洞內工作人員佩帶防塵口罩,加速凝劑的工作人員應佩帶皮手套。

3、防水層作業

3.1 防水層施工台架結構應符合隧道內通車淨空要求,同時台架結構要牢固,兩側採用伸縮平台時,伸縮結構應有鎖死裝置。

3.2 台架兩端、兩側均應設定防護欄杆,臺架上作業人員應繫安全繩。

3.3 防水層施工應注意各種工具及物品穩固放置,以防不慎墜落傷人。

3.4 正確操作射釘槍、爬焊機、熱風槍,必須指定操作熟練的工人專人操作,並保證其使用效能良好。

3.5 無紡布、防水板鋪設應固定牢固,鬆緊適度,不能緊繃,以防防水層在爆破時脫落傷人。

4、二次襯砌施工

4.1 襯砌使用的模板台車、跳板、梯子等應安裝牢固,不得有露頭的釘子和突出的尖角。模板台車應有足夠的淨空,以保證車輛、行人的安全通過。

4.2 模板臺車上照明用電應使用低電壓電源。

4.3 模板臺車上的鋪板,應釘鋪結實。木板之端頭,必須搭於支點上。高於2m的工作平台上應設定不低於1m的欄杆。跳板應設防滑條。

4.4 模板臺車上所站人數及堆置的建築材料,不得超過其計算載重量。

4.5 機械轉動部分應設定防護罩,電動機必須有接地裝置,移動或修理機器及管線路時,應先停電,並切斷電源、風源。

4.6 安裝、拆除模板、拱架時,工作地段應有專人監護。拆下的模板不得堆放在通道上。

4.7 混凝土灌築時,必須兩側對稱進行。臺車上不得堆放料具,工作台應滿鋪底板,並設安全欄杆。拆除混凝土輸送管時,必須停止混凝土幫浦的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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