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系統工作人員調動管理辦法

2021-03-04 06:22:42 字數 2470 閱讀 3515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檔案

贛工商人字〔2010〕10號

關於印發《全省工商系統工作人員調

動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省工商系統工作人員調動管理辦法》已經省局黨組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全省工商系統工作人員調動管理辦法》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人事管理調動管理辦法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公室2023年11月1日印發

全省工商系統工作人員調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工商系統幹部隊伍建設,進一步規範全省工商系統工作人員調動管理工作,保證幹部調動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其他有關人員調動的規定,結合我省工商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工商局為全系統工作人員調動的主管部門,各設區市局為本市工商系統工作人員調動的主管部門。

第三條工作人員調動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工作人員的調動均應當在本單位人員編制和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四條工作人員正常調動堅持正向流動的原則。即公務員之間流動;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之間流動;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向差額或自籌事業單位的流動;南昌市局機關、省局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向其他設區市局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流動。

第五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調動:

(一)試用期未滿的;

(二)新錄公務員未滿最低服務年限五年的;

(三)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的;

(四)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

(五)受黨紀處分未滿規定年限的或受政紀處分尚未解除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六條工作人員調動審批許可權:

(一)省以下工商系統工作人員調省局機關或省局直屬事業單位由省局黨組審批同意後,由省局人事教育處辦理相關手續;

(二)跨設區市工商系統人員調動由設區市局雙方自行商調同意後,由調入的設區市局報省局人事教育處,經省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同意後,由省局人事教育處辦理相關手續;

(三)本設區市局系統內工作人員跨縣(市、區)局調動由設區市局審批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並報省局人事教育處備案:

(四)本系統與外系統科級以下工作人員調動,由相關設

區市局報省局人事教育處,經省局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後,由省局人事教育處辦理相關手續;

(五)處級幹部調動一律由省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七條調動程式

(一) 省以下工商系統工作人員調入省局機關:

省以下工商系統工作人員調入省局機關一律實行系統內公開考試、考察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二)外系統工作人員調入:

1、調入單位和個人提出調動申請;所在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填寫《公務員調動申報表》(一式四份),或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審批表》(一式三份);

2、省局人事教育處根據個人調動申請、調入單位的請示、調動**報省局黨組或省局領導審批;

3、省局人事教育處向擬調出單位發出商調函,審查擬調人員檔案;

4、省局人事教育處向省編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勞動保障廳行文辦理入編、調動手續;

5、省局人事教育處向擬調出單位發出正式調乾通知;

6、省局人事教育處向擬調入單位發出行政介紹信及核工資手續。

(三)本系統工作人員調出:

1、個人提出調動申請;擬調入單位、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填寫公務員或事業工作人員調動表;

2、擬調入單位向省局發出商調函;

3、省局人事教育處根據個人調動申請、調出單位請示、擬調入單位商調函、調動**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省局人事教育處回函;

4、擬調入單位向省局發出正式調乾通知,省局辦理調出人員下編、開出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等手續。

(四)跨設區市工商系統人員調動:

1、個人提出調動申請;所在單位、市局簽署意見並填寫《公務員調動申報表》(一式四份),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審批表》(一式三份);

2、擬調入的市局發出商調函給擬調出市局:

3、省局人事教育處根據擬調入市局的請示、個人提出調動申請、調動**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

4、省局人事教育處向擬調出的市局開出調乾通知;

5、省局人事教育處向擬調入的市局開出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

第八條新錄公務員未滿最低服務年限五年提出調動申請的,調出本系統原則上不受理,即便提出辭職申請也原則上不受理;如確有特殊原因的,在本系統內調動,經雙方設區市局商調同意,報省局審批。

第九條工作人員調動時對其在原單位的職務,應按任免許可權辦理免職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到調入單位報到後,應按任免許可權重新任命職務,確定級別。

第十條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組織紀律,凡接到調動通知的人員,必須在1個月內辦理有關手續。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決定的,經批評教育無效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省、市兩級工商局人事部門必須按規定程式做好人員調動工作,堅持公道正派,嚴禁循私舞弊,杜絕不正之風。對違反調動工作紀律的,要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工商局人事教育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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