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2021-03-04 05:37:20 字數 3917 閱讀 3797

第四章設施與裝置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具有與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和庫房,經營場所和庫房的面積應當滿足經營要求。經營場所和庫房不得設在居民住宅內、軍事管理區(不含可租賃區)以及其他不適合經營的場所。經營場所應當整潔、衛生。

第十七條庫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貯存的要求,防止醫療器械的混淆、差錯或者被汙損,並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的貯存設施、裝置。

第十八條有下列經營行為之一的,企業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

(一)單一門店零售企業的經營場所陳列條件能符合其所經營醫療器械產品效能要求、經營場所能滿足其經營規模及品種陳列需要的;

(二)連鎖零售經營醫療器械的;

(三)全部委託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儲存的;

(四)專營醫療器械軟體或者醫用磁共振、醫用x射線、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裝置等大型醫用裝置的;

(五)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可以不單獨設立醫療器械庫房的情形。

第十九條在庫房貯存醫療器械,應當按質量狀態採取控制措施,實行分割槽管理,包括待驗區、合格品區、不合格品區、發貨區等,並有明顯區分(如可採用色標管理,設定待驗區為黃色、合格品區和發貨區為綠色、不合格品區為紅色),退貨產品應當單獨存放。

醫療器械貯存作業區、輔助作業區應當與辦公區和生活區分開一定距離或者有隔離措施。

第二十條庫房的條件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庫房內外環境整潔,無汙染源;

(二)庫房內牆光潔,地面平整,房屋結構嚴密;

(三)有防止室外裝卸、搬運、接收、發運等作業受異常天氣影響的措施;

(四)庫房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能夠對無關人員進入實行可控管理。

第二十一條庫房應當配備與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裝置,包括:

(一)醫療器械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裝置,包括貨架、托盤等;

(二)避光、通風、防潮、防蟲、防鼠等設施;

(三)符合安全用電要求的照明裝置;

(四)包裝物料的存放場所;

(五)有特殊要求的醫療器械應配備的相應設施裝置。

第二十二條庫房溫度、濕度應當符合所經營醫療器械說明書或者標籤標示的要求。對有特殊溫濕度貯存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有效調控及監測溫濕度的裝置或者儀器。

第二十三條批發需要冷藏、冷凍貯存運輸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裝置:

(一)與其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冷庫;

(二)用於冷庫溫度監測、顯示、記錄、調控、報警的裝置;

(三)能確保製冷裝置正常運轉的設施(如備用發電機組或者雙迴路供電系統);

(四)企業應當根據相應的運輸規模和運輸環境要求配備冷藏車、保溫車,或者冷藏箱、保溫箱等裝置;

(五)對有特殊溫度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符合其貯存要求的設施裝置。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零售的經營場所應當與其經營範圍和經營規模相適應,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備陳列貨架和櫃檯;

(二)相關證照懸掛在醒目位置;

(三)經營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應當配備具有溫度監測、顯示的冷櫃;

(四)經營可拆零醫療器械,應當配備醫療器械拆零銷售所需的工具、包裝用品,拆零的醫療器械標籤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零售的醫療器械陳列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分類以及貯存要求分割槽陳列,並設定醒目標誌,類別標籤字跡清晰、放置準確;

(二)醫療器械的擺放應當整齊有序,避免陽光直射;

(三)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放置在冷藏、冷凍裝置中,應當對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

(四)醫療器械與非醫療器械應當分開陳列,有明顯隔離,並有醒目標示。

第二十六條零售企業應當定期對零售陳列、存放的醫療器械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拆零醫療器械和近效期醫療器械。發現有質量疑問的醫療器械應當及時撤櫃、停止銷售,由質量管理人員確認和處理,並保留相關記錄。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對基礎設施及相關裝置進行定期檢查、清潔和維護,並建立記錄和檔案。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溫濕度監測裝置等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校準或者檢定,並儲存校準或者檢定記錄。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對冷庫以及冷藏、保溫等運輸設施裝置進行使用前驗證、定期驗證,並形成驗證控制檔案,包括驗證方案、報告、評價和預防措施等,相關設施裝置停用重新使用時應當進行驗證。

第三十條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保證經營的產品可追溯。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應當具有以下功能:

(一)具有實現部門之間、崗位之間資訊傳輸和資料共享的功能;

(二)具有醫療器械經營業務票據生成、列印和管理功能;

(三)具有記錄醫療器械產品資訊(名稱、註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規格型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和生產企業資訊以及實現質量追溯跟蹤的功能;

(四)具有包括採購、收貨、驗收、貯存、檢查、銷售、出庫、複核等各經營環節的質量控制功能,能對各經營環節進行判斷、控制,確保各項質量控制功能的實時和有效;

(五)具有供貨者、購貨者以及購銷醫療器械的合法性、有效性審核控制功能;

(六)具有對庫存醫療器械的有效期進行自動跟蹤和控制功能,有近效期預警及超過有效期自動鎖定等功能,防止過期醫療器械銷售。

鼓勵經營第一類、第二類醫療器械的企業建立符合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要求的計算機資訊管理系統。

第三十一條企業為其他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提供貯存、配送服務,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從事現代物流儲運業務的條件;

(二)具有與委託方實施實時電子資料交換和實現產品經營全過程可追溯、可追蹤管理的計算機資訊平台和技術手段;

(三)具有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電子監管的資料介面;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要求。

第五章採購、收貨與驗收

第三十二條企業在採購前應當審核供貨者的合法資格、所購入醫療器械的合法性並獲取加蓋供貨者公章的相關證明檔案或者影印件,包括:

(一)營業執照;

(二)醫療器械生產或者經營的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

(三)醫療器械註冊證或者備案憑證;

(四)銷售人員身份證影印件,加蓋本企業公章的授權書原件。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

必要時,企業可以派員對供貨者進行現場核查,對供貨者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評價。

企業發現供貨方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企業應當與供貨者簽署採購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註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企業、供貨者、數量、單價、金額等。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在採購合同或者協議中,與供貨者約定質量責任和售後服務責任,以保證醫療器械售後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條企業在採購醫療器械時,應當建立採購記錄。記錄應當列明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註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供貨者、購貨日期等。

第三十六條企業收貨人員在接收醫療器械時,應當核實運輸方式及產品是否符合要求,並對照相關採購記錄和隨貨同行單與到貨的醫療器械進行核對。交貨和收貨雙方應當對交運情況當場簽字確認。對不符合要求的貨品應當立即報告質量負責人並拒收。

隨貨同行單應當包括供貨者、生產企業及生產企業許可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註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數量、儲運條件、收貨單位、收貨位址、發貨日期等內容,並加蓋供貨者出庫印章。

第三十七條收貨人員對符合收貨要求的醫療器械,應當按品種特性要求放於相應待驗區域,或者設定狀態標示,並通知驗收人員進行驗收。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應當在冷庫內待驗。

第三十八條驗收人員應當對醫療器械的外觀、包裝、標籤以及合格證明檔案等進行檢查、核對,並做好驗收記錄,包括醫療器械的名稱、規格(型號)、註冊證號或者備案憑證編號、生產批號或者序列號、生產日期和有效期(或者失效期)、生產企業、供貨者、到貨數量、到貨日期、驗收合格數量、驗收結果等內容。

驗收記錄上應當標記驗收人員姓名和驗收日期。驗收不合格的還應當註明不合格事項及處置措施。

第三十九條對需要冷藏、冷凍的醫療器械進行驗收時,應當對其運輸方式及運輸過程的溫度記錄、運輸時間、到貨溫度等質量控制狀況進行重點檢查並記錄,不符合溫度要求的應當拒收。

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試卷

11.驗收記錄上應當標記驗收不合格的還應當註明 12.企業銷售人員銷售醫療器械,應當提供授權書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期限,註明銷售人員的 13.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專業指導 技術培訓和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相關機構提供技術支援。14.為加強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醫療器械經營管理行為,...

2019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

醫療器械質量管理制度目錄 1 醫療器械供貨企業與供貨品種質量審核管理制度 1 2 醫療器械採購質量管理制度2 3 醫療器械收貨質量管理制度3 4 醫療器械驗收質量管理制度4 5 醫療器械入庫 儲存管理制度5 6 醫療器械養護質量管理制度6 7 醫療器械近效期管理制度7 8 醫療器械出庫複核 運輸質量...

2019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制度

醫療器械經營管理制度 新規 1.質量管理機構 質量管理人員 職責 qx 001 2.質量管理規定 qx 002 3.採購 收貨 驗收管理制度 qx 003 4.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質量審核制度 qx 004 5.倉庫貯存 養護 出入庫管理制度 qx 005 6.銷售和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qx 006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