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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法院立案工作規定
(粵高法發[2001]34號)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立案庭的職責
第三章第一審案件的立案程式
第四章第二審案件的立案程式
第五章執行案件的立案程式
第六章審判監督案件的立案程式
第七章國家賠償案件的立案程式
第八章保全申請案件的受理和執行
第九章督促程式案件的立案和審理
第十章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和審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各級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立案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業務的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遵循立案與審判、執行分開的原則,堅持方便人民群眾訴訟和便利人民法院審判的原則。
人民法院(包括專門法院)的立案工作由立案庭統一負責。
第三條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法庭的立案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立案庭的職責
第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一)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破產、執行(含委託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二)負責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者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工作。
(三)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案件的立案工作;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審申請的決定,並向其發出通知書;辦理審判監督庭再審案件的立案登記。
(四)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訴前財產、證據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審判庭前的訴訟保全和仲裁機構提請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裁定並執行保全或者駁回申請。
(五)依法審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案件移送審判庭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案件。
(六)辦理當事人申請支付令和公示催告的案件。
(七)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八)計算並通知原告(申請人)預交案件受理費,辦理原告(申請人)申請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的審批。
(九)統一編制、登記、管理各類案件的案號,分流案件。
(十)負責本院案件審理流程管理,根據流程管理的規定履行職責。
(十一)辦理上級機關和本院領導交辦案件的登記、編號和督辦工作,並回報或者轉報結果。
(十二)負責來信來訪、院長接待日和法律諮詢工作。
(十三)總結立案、信訪工作的經驗,對立案、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
(十四)檢查和指導人民法庭的立案、信訪和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一)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破產、執行(含委託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二)審查按規定由立案庭立案的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立案或者書面通知不予受理;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立案決定的賠償案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作出立案決定後,由立案庭編立案號並進行備案登記。
(三)負責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者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工作。
(四)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案件的立案工作;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審申請的決定,並向其發出通知書;辦理審判監督庭再審案件的立案登記。
(五)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訴前財產、證據保全以及案件移送審判庭前的訴訟保全和仲裁機構提請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裁定並執行保全或者駁回申請。
(六)當事人對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條款)無效的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七)對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或者境外地區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仲裁機構裁決的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八)審查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作一審裁判的民事、行政上訴案件,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刑事自訴、刑事公訴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九)依法審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案件移送審判庭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依法處理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爭議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訴案件,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受理。
(十)審理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裁定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
(十一)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十二)計算並通知原告(申請人)、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辦理原告(申請人)、上訴人申請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的審批。
(十三)統一編制、登記、管理各類案件的案號,分流案件。
(十四)負責本院案件審理流程管理,根據流程管理的規定履行職責。
(十五)辦理所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限的手續。
(十六)辦理上級機關和本院領導交辦案件的登記、編號和督辦工作,並報或者轉報結果。
(十七)負責來信來訪、院長接待日和法律諮詢工作。
(十八)總結立案、信訪工作的經驗,對立案、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
(十九)檢查和指導轄區法院的立案、信訪和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條高階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職責:
(一)審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訴,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審查破產、執行(含委託執行)案件的申請,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一審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二)審查按規定由立案庭立案的國家賠償案件,決定立案或者書面通知不予受理;依法應當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立案決定的賠償案件,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作出立案決定後,由立案庭編立案號並進行備案登記。
(三)負責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或者同級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各類案件的立案工作。
(四)負責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案件的立案工作。
審查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作出是否受理其再審申請的決定,並向其發出通知書;辦理審判監督庭再審案件的立案登記。
(五)審查當事人提出的訴前財產、證據保全申請以及案件移送審判庭前的訴訟保全和仲裁機構提請的財產、證據保全申請,裁定並執行保全或者駁回申請。
(六)當事人對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條款)無效的或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進行立案審查,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七)審查當事人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裁判的民事、行政上訴案件,決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對二審、複核及其他刑事案件進行立案登記。
(八)依法審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案件移送審判庭前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依法處理下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爭議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告訴案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受理。
(九)審理當事人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管轄權異議、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上訴案件。
(十)負責應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十一)計算並通知原告(申請人)、上訴人預交案件受理費,辦理原告(申請人)、上訴人申請訴訟費緩交、減交、免交的審批手續。
(十二)統一編制、登記、管理各類案件的案號,分流案件。
(十三)負責本院案件審理流程管理,根據流程管理的規定履行職責。
(十四)辦理所轄法院及本院各類案件申請延長審限的手續。
(十五)負責來信來訪、院長接待日和法律諮詢工作。
(十六)總結立案、信訪工作的經驗,對立案、信訪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
(十七)檢查和指導全省法院的立案、信訪和案件審理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章第一審案件的立案程式
第七條立案庭接到當事人的起訴,應當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件受理條件進行審查:
(一) 起訴人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二) 應當有明確的被告;
(三)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起行政訴訟的,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於受理條件的規定。
提起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還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中關於受理條件的規定。
第八條在審查立案中,發現原告或者自訴人證明其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及時通知其補充證據。收到訴狀的時間,從當事人補齊有關證據材料之日開始計算。
第九條立案庭收到訴狀和有關證據後,應當進行登記。證據經核對後,一般只收影印件,影印件經核對簽名後,原件退回當事人;確需收取原件的,應當進行證據登記,並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收到的時間、份數、頁數和主要的內容,由立案人員簽名並加蓋立案庭印章,一聯交付當事人,一聯附卷。對於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訴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訴的,應當將起訴材料退還,並由當事人簽收。
第十條經立案審查,對於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說服原告或者自訴人撤回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自訴人堅持起訴的,應當裁定駁回。
第十一條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案件,應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十二條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由負責立案審查的審判人員報經庭長審批後立案。重大疑難案件的立案,須報院長審批或者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起訴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計算案件受理費,書面通知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原告預交足額案件受理費後,填寫立案登記表,編立案號,決定立案,對案件進行"四排定",向當事人發出受理案件的有關訴訟文書。
第十四條立案庭應當在預交案件受理費通知書上告知原告在規定的期限內,憑該通知書到人民法院指定銀行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受理費後,憑銀行出具的收據,應當出具預收單據一式三聯,一聯交付原告,一聯附卷,一聯由財務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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