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

2021-03-04 09:56:11 字數 3189 閱讀 4632

(2023年7月29日津高法發[2009]9號)

發布時間:2010-05-27 10:44:17

為增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監督權,確保執行公開、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執行公開的範圍及方式

1、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執行案件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有關資訊,但下列事項除外:

(1)涉及國家秘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

(3)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公開的其它事項。

2、執行公開可通過執行案件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公布以及通知、公告、告知等方式進行。須由執行人員告知的,一般採取書面方式;採用口頭方式的,應當製作筆錄。

二、公開立案條件及收費標準

1、全市各級人民法院應以設定電子觸控螢幕、展示牌,發放訴訟(執行)須知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和啟動程式。

2、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立案申請時,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式中的權利和義務及可能存在的執行風險。

3、經立案審查,依法予以立案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執行費用的收費標準和根據以及執行費減、緩、免交的條件和程式;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裁定書送達申請人,裁定書應載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三、公開承辦人及****

1、執行案件受理後,應當及時將執行案件承辦人、合議庭成員及****告知雙方當事人。執行中更換案件承辦人或合議庭成員的,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

2、人民法院應當採取設定值班**、**錄音、財產線索舉報專線等方式,與案件當事人隨時保持聯絡。

四、公開財產調查

1、對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財產狀況,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申請執行人。

2、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對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後,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3、對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告知申請執行人。

五、公開強制措施

1、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的,應當將有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將執**況及時告知當事人。

2、人民法院採取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的,應當向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相對人出示有關手續,並說明理由及法律依據。對被罰款、拘留人員,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告知其享有的救濟權利及途徑。

3、人民法院可採取****、在徵信系統中記錄等措施,向社會公眾公開被執行人未履行債務的情況。

六、公開財產處置

1、人民法院應當公開入選法院評估、拍賣等中介機構名冊的條件、程式等,並向社會公布入選的中介機構名單。

2、人民法院擬委託評估、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應當及時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並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以公開的方式選定評估、拍賣機構。評估結束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向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送達評估報告。拍賣、變賣要依法公開進行。

拍賣、變賣結束後,應當及時將結果告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3、人民法院在辦理參與分配的執行案件時,應當將被執行人財產處理方案、分配原則和分配方案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

七、公開執行聽證

1、對下列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或執行事項,應當公開聽證:

(1)執行復議案件;

(2)案外人異議案件;

(3)申請不予執行的案件;

(4)當事人對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有異議的;

(5)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案件;

(6)申請執行人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式有異議的;

(7)申請執行人對人民法院依職權終結執行有異議的;

(8)上級法院在審查執行監督案件中發現下級法院的執行可能不當或有錯誤,認為有必要聽證的;

(9)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聽證的其他案件和重大執行事項。

2、人民法院決定公開聽證的案件,應當告知聽證參加人聽證的事由、時間、地點和聽證合議庭組**員及承辦人,並告知聽證參加人的權利義務。

八、公開執行結果

1、對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案件,應當製作裁定書。裁定書應說明中止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理由、法律依據、恢復執行的條件和程式。

2、終結執行應當製作裁定書並送達雙方當事人。裁定書應當說明終結執行的理由、法律依據。

3、對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執行行為或執結案件的,應當及時向申請執行人說明原因。

九、公開接受查詢

1、申請執行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查詢案件的下列情況:

(1)人民法院採取執行措施情況;

(2)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證據或執行線索的調查和執**況;

(3)人民法院依職權所調查的關於被執行人工商登記、產權登記、儲蓄存款等方面的情況;

(4)因人民法院裁定再審而中止執行的,其相關的法律文書材料或擔保材料;

(5)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有關材料和擔保情況;

(6)被執行人履行義務情況;

(7)執行款物的交付情況;

(8)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查詢的其他事項。

2、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查詢案件的下列情況:

(1)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書和舉證材料;

(2)執行標的額計算的依據、方式等情況;

(3)被查封、扣押財產的保管、評估、拍賣等情況;

(4)執行款物的交付情況;

(5)申請執行費、實際支出費用的計算情況;

(6)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查詢的其他事項。

3、案件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查詢與其權利義務有直接關係的情況。

4、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申請查閱執行卷宗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查閱、抄錄、複製執行卷宗正捲中的有關材料。

5、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通過**、來信、來訪等方式進行查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以告知或發函等形式向其說明情況。

6、加強執行案件資訊管理系統建設,確保全面、準確、及時地錄入執行案件資訊,為社會公眾查詢相關資訊提供便利。

7、充分發揮訴訟服務中心作用,熱情主動地為當事人及社會公眾查詢執行案件情況及有關資訊服務。

十、公開接受監督

1、人民法院要主動向各級黨委、人大、政協報告執行工作,自覺接受領導和監督。

2、加強與新聞**聯絡,通過新聞**向社會公開執行工作重大事項、規章制度等。

3、積極探索邀請檢察機關人員和執法監督員參與、監督執行等新方式,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

十一、其他規定

1、全市各級人民法院要將落實執行公開制度情況納入執行案件質量評查和執行工作考核體系。對違反本規定不公開或不及時公開案件執行資訊的,依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

2、本規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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