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以下簡稱安全標誌證書)的監督管理,規範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安全標誌證書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安全標誌證書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准許生產、**和使用的憑證。
第四條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負責安全標誌證書的審理、發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實施安全標誌管理的礦用產品,必須取得安全標誌證書,在安全標誌證書的有效期內,按規定加施安全標誌標識後,方可**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標誌證書的制定
第六條安全標誌證書樣本由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制定,報****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批准備案。
第七條安全標誌證書的式樣:
安全標誌證書規格為297mm×210mm;
安全標誌證書正上方為****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局徽;
安全標誌證書(國內)內容包括:安全標誌編號、生產單位、生產位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適用範圍、有效期、備註;
安全標誌證書(進口)內容包括:安全標誌編號、申請單位、生產單位、產品名稱、使用場所、有效期、數量及編號、備註;
安全標誌編號是安全標誌獲證產品的唯一性編碼;
安全標誌證書背面印有持證須知。
第八條安全標誌證書由****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監製,加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
(一) 可以在獲證產品廣告和宣傳材料上使用安全標誌證書;
(二) 可以在產品投標、銷售過程中,向使用者出示安全標誌證書。
第十條取得安全標誌證書的生產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建立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對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
(二) 不得利用安全標誌證書進行誤導宣傳、欺詐活動;
(三) 不得偽造、轉讓、買賣和非法使用安全標誌證書;
(四) 接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對安全標誌證書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在安全標誌有效期內需要更換安全標誌證書的,在向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提出申請履行相關程式後予以更換。
第十二條在安全標誌有效期內,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生產的、或發現產品標準存在安全隱患的、或產品標準或有關規定提出新要求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辦公室有權收回安全標誌證書。
第十三條被暫停使用安全標誌的,暫停使用安全標誌證書;被撤銷安全標誌的,安全標誌證書收回。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凡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目錄的進口礦用產品,均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其製造商應嚴格執行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有關規定。第三條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 以下簡稱...
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 初審相關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單位 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 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 提出產品安全標誌申請。第三條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申請型別分為首次申請 變更申請和延續申請。一...
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技術審查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技術審查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技術審查是通過對產品執行標準 圖紙 主要零 元 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技術檔案的審查,判斷申請安全標誌的產品在技術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活動,重點審查產品的安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