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技術審查細則

2022-12-18 18:18:05 字數 3194 閱讀 159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技術審查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技術審查是通過對產品執行標準、圖紙、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技術檔案的審查,判斷申請安全標誌的產品在技術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活動,重點審查產品的安全效能。

第三條技術審查的依據是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

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被修訂、代替,且內容涉及重要安全效能時,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制訂換標工作方案並報****監管總局備案。

第四條技術審查分為首次申辦審查、變更審查、延續審查。

首次申辦審查針對首次申請安全標誌的產品;變更審查針對技術檔案等發生變化申請變更安全標誌的產品;延續審查針對申請延續安全標誌的產品。

第五條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技術

審查工作,建立技術審查員隊伍,組織編制技術審查準則,備案審查通過的技術檔案。

安標國家中心可委託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在技術機構完成審查後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要求的技術檔案予以備案。

第六條安標國家中心建立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為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技術領域重大問題提供技術支援,提出明確具體意見。

安標國家中心在研究處理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重大技術問題時,以專家組提出的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章首次申辦審查

第七條對首次申辦安全標誌的產品,審查產品在技術上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符合性,必要時可結合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實物進行審查。

電氣類產品,主要審查其在**性危險環境下的防爆效能、安全防護與保護效能、安全使用效能等;機械類產品,主要審查其機械安全效能、安全保護效能、安全使用效能等;非金屬類產品,主要審查其阻燃及抗靜電效能等;對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需進行工業性試驗的新產品,技術審查僅針對其安全效能。

第八條產品標準。

(一)產品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時,審查所選用標準的適用性、有效性。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同時需編制產品技術條件的,還應審查產品技術條件是否明確了相關技術引數或要求。

(二)產品執行企業標準時,重點審查標準規定的產品使用條件是否適合礦山實際工況,是否符合通用安全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產品安全技術效能、指標和檢驗方法是否具體、明確、統一。

第九條產品圖紙。

審查產品圖紙是否充分反映產品的組成、結構,主要包括:

(一)圖紙中的產品名稱、型號、技術指標、技術要求等是否與產品標準一致。

(二)圖紙是否完整清晰反映產品構成,技術要求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三)防爆電氣產品是否符合gb3836《**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裝置》等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審查產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屬國家明令淘汰或限制、禁止礦山使用的產品。

明細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齊全,對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安全關聯部件、安標配套件和安標

關鍵部件是否符合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產品使用說明書。

審查防爆電氣等重點產品的適用環境、安全技術指標、安全使用須知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語句、維修管理須知等,原則上不涉及產品功能、特點等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對申請產品與申請人已取得安全標誌的產品屬同一管理單元的,原則上只進行產品的差異性技術審查。

第十三條安標國家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初審。

需要委託相關技術機構審查的,向技術機構發出技術審查委託書、向申請人發出委託技術審查通知書。

審查工作原則上自收到審查所需的完整技術檔案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出具技術審查報告。技術審查不合格的,申請人應在整改通知發出之日起90日內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安標國家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技術機構審查合格並確認的技術檔案及技術審查報告的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對技術檔案進行備案,並向申請人發出備案技術檔案;形式審查不合格的,發出整改通知書。

第三章變更審查

第十四條對申請變更安全標誌的產品,主要進行差異

性審查,重點是變更所涉及的安全效能。

產品變更主要指區域性結構或安全關聯部件、安標關鍵部件、重要原材料等發生變化,或執行標準中主要引用標準被修訂、代替等。

第十五條安標國家中心對通過審查的技術檔案予以備案。

第十六條變更審查的工作時限不超過同類產品首次申辦審查的工作時限。

第四章延續審查

第十七條對申請延續安全標誌的產品,重點審查產品所執行或主要引用標準的有效性。

第十八條申請延續安全標誌時提出變更的產品,按變更審查的相關要求進行技術審查。

第十九條延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安標國家中心需委託有關技術機構進行延續審查時,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涉及相關國家或行業標準變化需要整改的,申請人應自收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技術檔案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第五章技術審查管理

第二十條申請人提交產品技術檔案採用電子版和紙質版

兩種方式。安標國家中心實施技術審查過程中的相關資訊,包括檔案接收、整改、技術審查結果等資訊,通過安標國家中心**及時發布。

第二十一條安標國家中心委託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工作,與被委託方簽訂委託協議,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安標國家中心委託有關技術機構進行技術審查時,明確審查要求和工作時限。技術機構應嚴格按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和委託要求實施審查。

第二十三條技術機構及技術審查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標國家中心可暫停或取消對其的技術審查委託:

(一)在規定時限內未完成審查,且無充分理由說明原因的;

(二)審查結果錯誤,造成損失或重大不良影響的;(三)洩露申請人技術秘密的;(四)其他違規情況。

第二十四條安標國家中心及承擔委託技術審查的機構對審查合格的技術檔案分別以電子版和紙質版兩種方式備案、存檔。技術檔案的電子版和紙質版應一致。

第六章責任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安標國家中心及承擔技術審查的機構和技術

審查人員,嚴格按照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實施技術審查工作。

對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未予明確規定的效能、技術審查中不予涉及的產品質量和使用效能由申請人保證。

第二十六條安標國家中心及承擔技術審查的機構,制定技術檔案檔案管理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借閱備案、存檔的技術檔案。

第二十七條安標國家中心及承擔技術審查的機構和技術審查人員保守申請人的技術秘密,不侵犯申請人的智財權。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應按安全標誌備案的技術檔案組織生產;承擔由於不嚴格執行備案的技術檔案、擅自變更技術檔案或違背承諾等所引發的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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