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細則

2023-02-03 13:51:05 字數 4433 閱讀 615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目錄的進口礦用產品,均應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其製造商應嚴格執行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負責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審核發放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進口產品安全標誌按申辦型別分為有效期申辦和批次申辦。有效期申辦又分為首次申辦、延續申辦和變更申辦。

按有效期申辦取得的產品安全標誌,在規定的期限內有效;按批次申辦取得的產品安全標誌,僅對本批所核實的產品有效。

第二章申請安全標誌的條件

第五條進口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人原則上是產品的製造商。對成套或系統類產品中屬安全標誌獨立管理的部件,其製造商不提出申請時,可由成套或系統類產品的製造商申請。製造商可委託有關機構或人員協助辦理申請事宜。

第六條申請產品安全標誌的製造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所在國合法資格;

(二)具有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相關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三)具有專業化的產品生產能力、裝置、技術力量,滿足產品標準要求的檢驗裝置,能夠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效能;

(四)其他有關條件。

第七條申請安全標誌的產品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中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礦山安全生產的需要;

(二)有完整並能有效控制產品安全效能的技術檔案;

(三)有可供檢驗的樣品。

第八條申請產品安全標誌的製造商應做出以下承諾:

(一)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相關規定,承擔違法違規的相關責任;

(二)不侵犯他人智財權,承擔因侵權引發的相關責任;

(三)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承擔因提交虛假資訊引發的相關責任;

(四)配合安全標誌技術審查、產品檢驗、現場審核等相關工作,接受安全標誌監督檢查;

(五)嚴格按照安全標誌審查備案的技術檔案組織生產,正確加施產品安全標誌標識,承擔因不嚴格執行技術檔案或擅自變更技術檔案引發的相關責任;

(六)持續穩定地保證產品質量和安全效能,承擔因產品質量和安全效能缺陷引發事故帶來的相關責任;

(七)承擔產品安全標誌申辦及監督管理的相關費用。

第三章首次申辦

第九條首次申辦程式包括:申請,初審與受理,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檢驗,終審與證書發放。

第十條申請。製造商首次申辦產品安全標誌時,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交下列檔案:

(一)安全標誌申請書。

(二)製造商所在國的合法經營證件影印件。

(三)產品申辦說明。產品申辦說明應闡明產品的組成、結構、工作原理、功能、組成配置情況(防爆單元、安全制動單元、非金屬材料、輕合金材料等)。申請產品與製造商已取得安全標誌產品為系列產品的,還需提交差異性說明。

(四)產品技術檔案。包括:

1.產品執行標準。提出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產品技術條件。

2.產品圖紙。

礦用隔爆型電氣產品應提交反映產品隔爆結構的全部圖紙及電氣原理圖;本質安全型產品提交涉及本安效能的全部圖紙、電氣原理圖、pcb板圖等;其他防爆型別的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圖、外殼結構圖及所需保護裝置的圖紙。

機械類及其他產品提交產品總圖和涉及產品安全效能的圖紙。複雜產品還應提交電氣原理圖、液壓原理圖、制動系統圖等。

系統或裝置類產品提交構成框圖及組成部件的相關圖紙。

3.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系統或裝置類產品及大型成套裝置提交組成部件明細表,包括部件名稱、規格型號、防爆型式、生產廠家、取得認證情況等內容。

4.產品使用說明書(操作手冊)。應為原文的等條款翻譯文字。

5.產品**。應清晰反映產品的主要結構或組成。

(五)產品符合中國相關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要求的自評價報告。

(六)產品已取得其他認證的相關資料。產品已取得所在國或國際上相關認證的,應提交認證證書及檢驗報告影印件,主要內容應有中譯文。

(七)製造商委託有關機構或人員協助申辦產品安全標誌的,應出具委託授權書,明確授權範圍和時限。

(八)其它申辦說明材料。

以上檔案須經製造商簽章,並提供中譯本(圖紙可採用在原圖上加註中文的方式),技術引數應採用國際單位制。

第十一條初審與受理。安標國家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制定申辦方案,簽訂申辦合同,發出受理通知書;初審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初審工作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二條技術審查。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技術審查。

審查依據是中國相關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審查重點是產品安全效能。電氣類產品,主要審查防爆效能、安全防護與保護效能、安全使用效能等;機械類產品,主要審查機械安全效能、安全防護與安全使用效能等;非金屬類產品,主要審查阻燃及抗靜電效能等。

審查的技術檔案包括產品執行標準、圖紙、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對技術複雜、需要結合實物或檢驗後方能完成技術審查的產品,技術審查可與產品檢驗工作同步進行。

技術審查應自收到審查所需的完整技術檔案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需經檢驗後方能完成全部技術審查的產品,技術審查時限可適當放寬。審查合格的,對技術檔案備案;審查不合格的,通知製造商進行整改。整改工作應自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80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

第十三條現場評審。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實施現場評審工作。評審組由在安標國家中心註冊的評審員及聘請的技術專家組成。

現場評審依據現場評審規範或相關產品評審準則進行。主要審核主體資格、技術檔案、生產及計量檢驗裝置、關鍵環節控制、質量管理體系及其運**況等。

現場評審工作時間一般為2~3天。評審結論在評審現場宣布,提出的不符合項須經製造商確認。現場評審結論分合格、整改後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評審結論為整改後合格的,製造商應在現場評審結束之日起90日內應完成不符合項的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終止本次申辦。評審結論為不合格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進行復評審。

為保證產品安全效能,必要時可對安全標誌主要受控零(元)部件**商進行延伸評審。

第十四條產品檢驗。產品檢驗工作由安標國家中心委託****監管總局授權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實施。

檢驗專案原則上為中國相關標準規定的涉及產品安全效能的專案。對重要安全產品,應為標準規定的型式檢驗專案;對大型裝置,某些專案檢驗可能破壞產品結構時,可直接引用國外檢測檢驗機構對該產品依據滿足中國標準規定的相關標準出具的檢驗結果;對曾取得批次安全標誌的產品,原則上可參考或引用批次檢驗結果。

檢驗工作原則上在中國境內相關檢測檢驗機構實施,特殊情況下可在製造現場或產品使用現場進行。

第十四條終審與證書發放。安標國家中心組織實施終審。終審主要對申辦過程中的相關檔案進行綜合評定。終審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終審合格的,發放有效期為5年的安全標誌證書。對成套或系統類產品中屬安全標誌獨立管理的部件,單獨發放安全標誌證書,證書中註明製造商資訊。

第十五條安標國家中心對安全標誌獲證資訊予以公告。

第四章變更申辦

第十七條已取得有效期安全標誌的產品,因製造商主體資格、生產條件、技術檔案等發生變化時,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申請,經履行相關程式後,變更安全標誌。

基本程式包括申請、初審、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檢驗、綜合審查與變更安全標誌證書。具體程式根據產品變更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申請。製造商提出變更申請時,應根據變更具體情況提交相應材料,主要包括:

(一)變更申請書。

(二)相關檔案。屬製造商主體資格變更的,應提交變更證明材料,並附情況說明;屬產品生產條件變化的,應提交變更前後的情況說明,並分析其對產品質量和安全效能的影響;屬產品技術檔案發生變化的,應提交變更後的技術檔案。

(三)其它檔案。

第十九條初審。安標國家中心對變更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合格的予以受理,與製造商簽訂合同。涉及生產條件或產品變更時,對變更情況進行評估,確定申辦方案。

初審工作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條技術審查。對與變更相關的技術檔案進行差異性審查,重點是變更所涉及的安全效能。技術審查完成時限根據產品變更情況確定,最長不超過同類產品首次申辦審查的工作時限。

第二十一條現場評審。對需進行現場評審的,安標國家中心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條產品檢驗。對需進行檢驗的產品,主要進行與變更相關聯的安全效能專案檢驗。檢驗工作時限根據產品變更情況確定,但原則上最長不超過自檢驗機構受到樣品之日起4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終審與變更安全標誌。經相關材料的完整性、準確性、一致性的終審,符合變更安全標誌相關要求的,變更安全標誌,換發安全標誌證書,安全標誌有效期與變更前相同。

第五章延續申辦

第二十四條已取得有效期安全標誌的產品,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安全標誌時,製造商應在產品安全標誌有效期屆滿前3~6個月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延續申請,經履行相關程式後延續安全標誌。

程式包括:申請、技術審查、現場評審、產品檢驗、終審與延續安全標誌等。

第二十五條申請。製造商應提交延續申請書。

第二十六條初審。安標國家中心對延續申請進行初審,合格的予以受理,與製造商簽訂合同。初審工作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技術審查。重點審查產品執行標準的有效性。

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 初審相關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申請單位 以下簡稱申請人 應向安標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誌中心 以下簡稱安標國家中心 提出產品安全標誌申請。第三條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申請型別分為首次申請 變更申請和延續申請。一...

13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礦用產品安全標誌證書 以下簡稱安全標誌證書 的監督管理,規範安全標誌證書的使用,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安全標誌證書的制定 使用和管理。第三條安全標誌證書是確認礦用產品符合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及有關規定,准許生產 和使用的憑證...

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技術審查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技術審查工作,根據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技術審查是通過對產品執行標準 圖紙 主要零 元 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等技術檔案的審查,判斷申請安全標誌的產品在技術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的活動,重點審查產品的安全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