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標誌管理方案

2022-04-28 23:00:11 字數 2102 閱讀 7038

附件4(暫行)

前言隨著我國煤炭裝備的發展和進步,監測監控系統、緊急避險設施和輔助運輸裝置等井下裝備對電池容量的要求越來越大,而比能量高、無記憶效應的鋰離子蓄電池成為供電電池的最佳選擇之一。儘管近些年來鋰離子蓄電池的安全技術研究、生產過程控制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其自身的安全效能仍然受到原材料、生產過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為提高礦用鋰離子蓄電池的安全效能,確保其在煤礦井下安全使用,安標國家中心多次徵求鋰離子蓄電池生產企業、高等院校、檢測檢驗機構、防爆蓄電池電源生產企業、煤礦使用者等單位專家的意見,在進行多次試驗和反覆討論的基礎上制訂本方案。

1 適用範圍

容量20~100ah的礦用鋰離子蓄電池。

2 管理模式

安標國家中心對礦用鋰離子蓄電池實施主要元部件受控管理,礦用離子蓄鋰電池的生產企業應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備案申請。安標國家中心安排有關專家對礦用鋰離子蓄電池生產企業進行現場考核,並根據需求抽採樣品進行安全效能檢驗。合格後,備案資訊將在安標**發布。

3 備案申請

3.1 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礦用鋰離子蓄電池的研製、生產、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並滿足以下要求:

a)註冊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

b)20名以上具有中高階專業技術職稱的在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c)具備3年以上研製和生產經驗,生產規模600萬ah/年(單體20ah以上);

d)具備礦用鋰離子蓄電池的安全效能檢驗能力。

3.2 申請材料

3.2.1 申請人基本資訊

包括主體資格、註冊資本、技術力量、生產裝置等基本資訊。詳見安全標誌申辦平台的相關說明。

3.2.2 技術檔案

3.2.2.1 產品質量規格書

包括產品外形尺寸、質量、充放電特性、荷電保持特性等基本內容。

3.2.2.2 使用說明書

除應包含產品執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境條件、主要技術引數和技術效能、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等內容外,還應提出煤礦井下使用的基本注意事項以及電池管理系統配置的基本要求。

3.2.2.3 主要元部件明細表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3.2.3 其他

3.2.3.1 自評估報告

表2 礦用鋰電池安全效能保障能力自評估報告

3.2.3.2 質量保障承諾書

承諾對所生產的每批礦用鋰離子蓄電池進行安全效能檢驗;承諾通過採用各項措施確保其應用在礦用隔爆(兼本安)型鋰離子蓄電池電源中不會發生著火、燃燒等安全事故。

3.2.3.3 檢驗報告

提交由具備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質認可的鋰離子蓄電池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檢驗要求不低於qc/t743-2006《電動汽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4 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鋰離子蓄電池備案申請後,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合格後受理。

5 技術審查

對企業提交的技術檔案進行審查,判定是否符合現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礦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要求》。安標國家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6 現場考核

技術審查合格後,安標國家中心在30個工作日安排有關專家對礦用鋰離子蓄電池生產企業進行現場考核,出具現場考核報告。

7 安全效能檢驗

7.1 樣品**

現場考核合格後,評審專家在礦用鋰離子蓄電池生產企業進行隨機抽樣,樣品數量應滿足安全效能檢驗的要求。檢驗樣品由申請人寄送。

7.2 檢驗方式

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託的機構實施檢驗。

7.3 檢驗依據

《礦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要求》。

8 備案結果評價和批准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現場考核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符合備案要求的,向申請人發放《礦用鋰離子蓄電池備案說明》,並將生產企業資訊以及礦用鋰離子蓄電池技術指標、規格引數在安標**公布。

9 其它要求

9.1 礦用鋰離子蓄電池生產企業在配方調整、原材料變化、生產工藝改變等可能影響礦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效能的情況下,應重新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備案申請。

9.2 礦用鋰離子蓄電池生產企業應明確提出使用的基本注意事項以及電池安全管理系統的基本要求;指導礦用防爆蓄電池電源生產企業正確使用礦用鋰離子蓄電池,確保電源整體安全效能。

9.3 礦用鋰離子蓄電池備案後,安標國家中心將不定期安排對生產企業的監督評審和安全效能抽樣檢驗。

礦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要求

附件3 暫行 1 範圍 本要求規定了礦用鋰離子蓄電池的安全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內容。本要求適用於在單體電池容量大於20ah的礦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標誌管理。2 引用標準 mt t 1051 2007 礦燈用鋰離子蓄電池 mt t 1078 2008 礦用本質安全輸出直流電源 qc t 743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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