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檔案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2021-03-04 02:06:24 字數 1768 閱讀 1770

為了加強對檔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進一步規範案件卷宗歸檔,保障審(執)結案件卷宗保管安全,準確掌握各業務部門辦理案件情況,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方法》、《人民法院檔案管理規定》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結合本院檔案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立卷歸檔

第一條本院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檔案、會議記錄訴訟卷宗、報表、**、會計帳表和各種音像資料等均應立卷歸檔。

第二條歸檔的檔案材料、訴訟卷宗,必須齊全完整,符合《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的規定,否則,檔案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條訴訟、執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應當於結案乙個月內歸檔;各種黨政檔案留存一式三份,於次年第一季度歸檔;會計帳表由財會部門儲存一年後,編造清冊,於第三年第一季度歸檔;基建資料、圖紙等有關材料應於工程完工後一年內歸檔。逾期,檔案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條對各業務部門已辦結的各類訴訟、執行、保全及其它案件卷宗每月歸檔情況,院檔案室將在次月初予以通報。

第五條對歸檔質量不符合規定,經檢查後又不改正以及私自留存卷宗或重要檔案者按院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二章檔案借閱

第六條本院檔案材料,原則上不外借。本院各部門因案件審理需要調借卷宗材料的,須憑調卷單並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外單位借調卷宗和檔案材料,除需要書面說明理由外,報主管院長批准。

第七條有關單位查閱檔案,須持有關介紹信、委託書,填寫《查閱登記表》,經過檔案管理部門領導批准後,方可查閱。

第八條查閱檔案材料嚴禁塗改、圈點、劃線、摺疊、汙染、拆卷或插取檔案,違者罰款並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查閱檔案材料應在指定範圍內查閱,不得翻閱無關材料和私自摘錄涉及****方面的內容,訴訟卷宗摘抄範圍,僅限於判決書、裁定書及結論性材料。各類案件卷宗內卷原則上一律不許閱借,特殊情況需報主管院長或院長批准。

第十條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對存檔、查閱的卷宗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本院各部門借閱訴訟卷宗檔案一般應為三個月一超期仍需利用時應及時辦理續借手續,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二條影印或抄閱檔案卷宗材料應在檔案室辦理,不得將卷宗帶出影印和抄閱。

第三章檔案保密

第十三條檔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它有關保密規定。

第十四條檔案人員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檔案或擴大利用範圍,不得向他人洩露檔案機密內容。

第十五條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進入庫房。

第十六條.任何人無正當手續不得摘抄複製檔案檔案。

第四章檔案保管

第十七條檔案的保管,應堅持「以防為主,防治兼施」的原則。

第十八條嚴禁在庫房內或周圍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物品,對不易隨卷的物證,拍照附卷儲存。

第十九條做好檔案的收進、移出登記和檔案數量的統計工作,隨時掌握檔案的流動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經常檢查庫房溫度情況,定期進行通風換氣,做好防火、防盜、防塵、防蟲鼠、防光照工作。

第二十一條檔案要按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排列、存放。

第五章檔案銷毀

第二十二條檔案保管期限屆滿,由主管領導、審判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組成鑑定小組,逐卷進行鑑定,提出銷毀或保留意見。

第二十三條確定銷毀的訴訟檔案,應把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取出乙份,按年度、類別、宗號的順序整理立卷,隨有關年度編號,永久儲存。

第二十四條鑑定小組編造銷毀清冊,提出銷毀報告,院長批准後,報省高階人民法院和市檔案局備案,檔案管理人員和指定的監銷人員共同銷毀,並在銷毀冊上簽字。

第二十五條銷毀報告和銷毀清冊按文書檔案的要求立卷歸檔。

第二十六條經鑑定須繼續儲存的檔案,應存檔保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院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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