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企業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021-03-03 23:08:24 字數 1539 閱讀 9599

2、注重直接聽取企業中層及工人的意見。在走訪企業中層及工人的基礎上,法院人員採取組織企業中層及工人座談會、發放問卷等方式,直接聽取企業中層及工人在該企業工作及法院工作人員在執法活動中的感受和對企業及法院的評價,掌握到第一手資料。

二、企業對法院審判與執行個案的反映:希望法院在企業作為原告的案件在依法的前提下快立、快審,對在辦案中遇到的困難和原因與企業多溝通。對於企業作為被告的案件(如勞動爭議案件),應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多做調解息訴工作。

三、企業對經營發展難題的法律需求:經濟合同、勞動用工、訴訟程式等方面的發展難題,有針對性地提出企業應健全制度、規範管理,積極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合法權利,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和依法經營意識。

一是依法適當放寬對合同的審查標準。在合同效力的認定上適當從寬,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從嚴把握合同的解除、撤銷、變更,努力維持合同的穩定。

正確處理合同糾紛,依法合理確定違約責任,調整違約金,均衡各方利益。適當放寬重點行業、重點企業、中小企業特別是困難企業的還款期限,盡可能滿足企業正常生產流動資金的需要。

二是慎重採取財產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靈活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保障企業正常經營。充分考慮保全標的物對於企業經營的利用價值,在查封企業帳戶時,充分考慮企業的實際需要,依法適當放寬。

對於並非惡意逃避債務,一時資金短缺但仍處於正常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慎用財產保全和凍結、查封、扣押、拍賣等執行措施。

三是全面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在涉及企業矛盾糾紛處理中,要盡可能地多適用調解、協調、和解等方式來處理,強化辨法析理等工作。特別是對於勞資、債務、合同等糾紛,要引導當事人在自願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減少對抗。

在審理企業兼併、轉讓、破產和重組等案件中,盡最大限度地利用破產重整、和解制度,盤活企業。要積極做好執行和解工作,盡可能維持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生存,避免因執行工作簡單化而激化社會矛盾。

四、企業對法院開展開展便民服務的需求:無論是當事人訴至法院的涉企案件,還是「送法上門」中發現的涉企糾紛,均應穩妥處置,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一是及時掌握涉企糾紛情況,及時審理糾紛。二是加大**前調解工作力度,增強辦案法律效果。

使大量涉企案件通過庭前調解結案,而不必進入正式庭審程式,為解決企業難題提供司法服務。

五、企業對法院審判執行工作、隊伍建設的意見和建議:增強法官的群眾觀念,增強對人民群眾的感情,使親民、愛民、為民成為法官的自覺行動。提高綜合素質;加大巡迴審判,方便群眾訴訟;對法官職業道德、工作作風、執法行為進行約束。

六、企業對法院加強民意溝通、推進司法公開的意見和和建議:切實保障企業對法院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通過加大司法公開力度,接納更多的人民群眾參與法院工作。

通過多種民意溝通的形式,讓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意見通過更多的渠道表達出來。通過接受人民群眾的批評意見,接受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和工作人員的監督,預防司法腐敗。

暢通民意溝通渠道。不能只找那些沒有意見的群眾提意見,或者只聽那些無關疼癢的泛泛意見,聽到比較尖銳的意見就置之不理,甚至於怫然大怒。即使有些群眾的法律知識水平不夠高,有時發表意見甚至有過激言行,也不能在民意溝通方面把他們列入另類,而是要善於從這些過激言行中尋求真知灼見。

即便說個別群眾對我們的工作有誤解,我們也要通過民意溝通耐心講理釋法,努力消除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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