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教學質量評估考核暫行辦法

2021-03-04 04:38:15 字數 1527 閱讀 1674

一、教師教學質量評價條件

凡本年度承擔了學校的高職高專的教學任務,學校的專兼職教師均可參加評選。

凡在本年度教學工作中出現下述情況之一者,取消其該年度教學質量優秀獎(a檔)評定資格:

(1)不服從單位教學任務統籌安排;

(2)發生過教學事故(包括遲到、缺課、未經批准調課、考試事故、實踐教學事故等)及受過其他行政處分;

(3)在任課期間請假兩次以上(含兩次)或請假總天數在14天以上;

(4)教學紀律鬆弛,不按時認真編寫教學大綱、授課計畫、教學教案等教學材料。

二、教師教學質量評價標準

㈠、教學態度(滿分20分)

1、積極承擔教學任務(滿分10分)具備下列之一者記滿分:

(1)教學工作量超過本教研室的平均水平;

(2)擔任一門新課或同時任兩門課程;

(3)為解決教學上困難,周學時有超過12學時的情況並保證了教學質量;

(4)承擔班主任、帶實習、實驗室工作、教材編寫等其他工作,達到滿額工作量並效果好者;

(5)擔負學科、教研室領導工作。

未達到上述要求依完成工作量的百分率得分。

2、認真履行教學有關決定,教學資料齊全、合格(滿分10分)

(1)、學期授課計畫(2分)

(2)、教師授課日記(2分)

(3)、教案及教學筆記(3分)

(4)、作業、實驗報告批閱(1分)

(5)、課後輔導(1分)

(6)、學生成績考核工作(1分)o

(二)、教學水平(滿分40分)

1、依據教務科的聽課評分表,求平均分再乘以0. 30換算成本項分數(滿分30分)。

2、獲得教學工作為主體的榮謄稱號或教學表現情況(滿分10分);獲得國家級教育先進工作者記10分;省、部級記9分;市級記8分;校級記7分。教學單項獎市級記7分,校優秀教師記7分,優質課教師記6分。未獲獎教師依日常表現可按5、4、3三檔次記分。

(三)、教學效果(滿分30分)

1、學生評議(滿分15分):每學期對任課教師做一次學生評議(每班隨機抽15名學生無記名評議),計算評議的平均得分。

2、依據學生學業成績(含考試、考查課)的評分(滿分15分):

在認定考題合格、考試紀律好、嚴格判卷評分的前提下,主要依據教師所任課學生成績的平均分和及格率,反饋性地評定教學效果的分數:

(l)平均分75 - 85分,及格率95%以上者記滿分(10分);及格率90%至不滿95%者記9分;及格率小於90%者記8分。

(2)平均分70分不滿75分,及格率大於90%得8分;及格率小於90%得7分。

(3)平均平85分至90分:及格率大於90%得8分;及格率小於90%得7分。

(4)平均分65分不滿70分:及格率大於90%得6分,及格率小於90%得5分。

(5)平均低於65分或高於90分得4分。

教師如果乙個學期無課,考核分數以一學年中有課的學期為準。如果全年未上課應註明從事帶實習、外出進修或其他情況,按上課最後一學年的分數記載。

依據上述考核試行辦法對專職教師每學年末考核評定一次,由各教研室進行初評,學科成立考評小組,主任任組長,主持審核評定工件,將考評結果的分數填入「教師業務考評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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