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電工工資管理辦法

2021-03-04 04:38:15 字數 1866 閱讀 78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農電工工資管理,建立科學的農電用工薪酬機制,維護農電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農電工的全部勞動報酬。

第三條農電工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合理定酬、適度增長」的原則,使勞動者工資水平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

第二章工資總額

第五條農電工工資總額參考國家電網農[2007]1033號《關於進一步規範農電工管理的工作意見》。

第三章工資結構和標準

第六條農電工工資由崗位技能工資、年功工資、績效工資三部分構成。

第七條崗位技能工資反映農電工作責任、勞動強度和勞動技能的大小,分20個級別,各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見下表:

農電工崗位技能工資套用標準

單位:元

第八條年功工資反映農電工在電力企業不間斷工作的年限。

第九條績效工資反映農電工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及質量、遵章守紀等綜合表現。

第四章各類工資標準的套用

第十條崗位技能工資

(一)所長崗位:

1、供電所所長按16崗執行。

2、凡年售電量在1000萬千瓦時及以上的供電所所長按17崗執行。

3、凡年售電量不足500萬千瓦時的供電所所長按15崗執行。

4、市場營銷部管理人員按所長崗位標準執行。

(二)管理員崗位:安全員、裝置員、營業員按14崗執行。

(三)營業工崗位:按12崗執行。

1、凡售電量每月超過2萬千瓦時或責任區抄表戶數超過500戶的責任區電工崗位工資可在原崗位上浮1級。

2、凡售電量低於0.5萬千瓦時或責任區抄表戶數少於300戶的責任區電工在原崗位可下浮1級。

3、凡擔任電工組長的農電工可在原崗位上上浮1級崗位工資。

4、凡擔任工作負責人的農電工可在原崗位上上浮1級崗位工資。

5、凡在市分公司、技能比武中獲得名次,並取得相關證明的農電工可在原崗位上上浮1級(限期1年)崗位工資,凡在省公司技能比武中獲得名次並取得證明的農電工在原崗位上上浮2級(限期2年)崗位工資。

6、以上各條可合併執行,但最多不得超過2級。

7、微機員按營業工崗位執行。

第十一條年功工資:由2023年鄉(鎮)電管站體制改革後,聘用之日算起(按5元/年計算)。

第十二條績效工資:供電所所長不超過200元/月,三大員(安全員、裝置員、營業員)不超過150元/月,市場營銷部管理人員不超過150元/月,微機員不超過100元/月,以上三類人員由市場營銷部按月考核,專職電工由各所每月按《農電經濟考核辦法》考核後,報農電財務,並統一發放。

第五章工資支付

第十三條農電工工資應當以法定的人民幣形式支付。

(一)應將工資支付給農電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二)向農電工支付工資時必須出具包括農電工姓名、發放時間、應付工資、代扣和扣減工資等內容在內的清單。

(三)必須建立工資臺帳,書面記錄支付給農電工的工資數額、時間、領取者姓名及簽字,並儲存備查。

第十四條必須規定每月支付工資的日期,並向全體農電工公布,且應按期支付。遇有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第十五條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一次付清農電工工資。

第十六條農電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在徵得同意後,應視同其進行了正常工作而支付工資。

第十七條農電工在事假和依法享受病假、工傷假、婚假、喪假、生育假期間,停發績效工資。

第十八條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農電工工資。因農電工本人原因給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由農電工直接賠償,也可以由從農電工本人工資中扣除。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如與上級檔案有牴觸時,以上級檔案為準。

第二十條本辦法解釋權屬市場營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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