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郵政教育培訓積分管理暫行辦法

2021-03-04 04:32:09 字數 4656 閱讀 50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落實集團公司開展新一**規模培訓工作要求,適應郵政公司化運營新形勢要求,推進全省郵政教育培訓工作系統化、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建設,全面提公升郵政員工的綜合素質和職業技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積分管理是對員工參加教育培訓的量化管理,根據單位和個人確定的教育培訓目標型別,依據學分標準,分別進行學分的登記和累積,從而綜合反映評價單位教育培訓工作的水平和員工技能、素質提高程度。通過積分管理,促進教育培訓計畫的實施,實現員工與企業的共同發展。

第三條學分制管理的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系統規劃面向全員的教育培訓體系;按照省公司、市局(直屬單位)、縣(區)局**管理,分別制定培訓計畫,落實培訓目標。

(二)全員培訓、全面提高的原則。任何郵政員工有權利和義務參加各類教育培訓和以提高自身素質為目標的學習。

(三)教學結合、培考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和精品課程體系建設,構建教育培訓的保障機制;逐步將學分制管理的結果與員工的考核、使用、獎懲、待遇及對領導班子的考核和評價緊密結合起來。

(四)歸口管理、相互協作的原則。人力資源部門是教育培訓計畫制訂和積分歸口管理部門,在各業務部門和省培訓中心相互協作配合下,做好教育培訓各項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教育培訓包括: 各類崗位培訓、職業技能鑑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繼續教育、在職學歷教育、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年度統考與抽考、技能比賽及成果創新、自我學習等七大類。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各級郵政企業及所屬從業人員。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全省郵政員工教育培訓積分管理工作實行在省公司黨組領導下,由省郵政教育培訓管理委員會主管,各單位具體實施。各級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本部門教育培訓學分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教育培訓積分管理負領導責任。

第七條省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教育培訓學分制管理的巨集觀指導、督促檢查、制度規範;負責全省年度培訓計畫的制定和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年度統考與抽考等活動;負責全省各市局、濟南郵區中心局、各直屬單位教育培訓積分審查、考核及獎懲;負責全省各市局和省公司直屬單位班子成員、省公司本部人員教育培訓學分的審核認定工作;負責每季度公布一次各單位的教育培訓學分累積及達標情況。

省郵政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年度統考與抽考等活動;負責對教育培訓積分系統的日常資料統計分析、維護和技術支援;負責對教育培訓記錄內容準確性的審核。按照「培訓需求分析、培訓計畫制定、培訓專案實施和培訓效果評估」的流程規範進行管理,加強對培訓過程的日常管理,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不斷提高教育培訓質量和效益。

第八條各市局、濟南郵區中心局和省公司各直屬單位負責按員工管理許可權,履行積分評定職能,並建立、維護個人教育培訓檔案;負責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提出本單位年度培訓計畫和培訓需求,完成年度相關的培訓任務和組織單位內部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按照辦法規定制定本單位、個人的具體考核辦法並進行考核及獎懲;負責安排專兼職人員擔任單位內部教育培訓的管理和單位部門內部教育培訓學分的登記工作,按月將本單位(含所屬區縣局、直屬單位)舉辦的各類培訓班情況上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將單位班子成員教育培訓檔案和資料按季度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

第九條各類培訓班組織單位負責按照教育培訓計畫組織培訓,注重加強對培訓過程的管理,堅持「凡訓必考」制度,做好考勤、考試及評估工作,為參培個人和單位以書面形式及時反饋培訓積分情況以便存檔,嚴格執行省公司有關教育培訓規章制度,規範培訓管理,確保培訓基礎建設和培訓任務的落實,提高培訓質量。

第三章賦分標準

第十條教育培訓學分分為基本學分和獎罰學分兩部分;學分管理物件分為個人和單位兩類,登記個人學分的同時按相同標準登記所在單位學分,並按年度綜合累計教育培訓學分,用於對單位和個人的考核。

第十一條崗位培訓:分為新進人員培訓(含新招收大中專畢業生和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培訓)、常規業務培訓、專題知識培訓、遠端培訓、轉崗任職培訓(含後備幹部培訓)等。

1.新進人員崗前培訓:參加省公司統一組織的崗前培訓和各市局自行組織的崗前培訓。大中專畢業生和復退轉軍人培訓,由省公司統一組織。

2.常規業務技術培訓:包括集團公司、省公司、市局等各級郵政企業內部組織的管理、經營、技術、業務、營銷、服務等各方面的業務培訓,也包括企業外部組織的與崗位工作、專業技能有關的業務培訓。

3.專業和綜合知識培訓:包括管理人員的工商管理知識培訓;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新的規章制度的專題學習;企業戰略、企業文化、企業形勢分析及企業新改革、新知識、新技術的專題培訓學習等。

4.遠端培訓:主要指由集團公司和省公司統一組織,通過郵政遠端培訓網進行的有關業務技術崗位技能培訓。

5.轉崗任職培訓:主要是指對擬轉崗在轉崗前就相關的崗位知識、崗位技能和管理技能等方面知識進行教育培訓。

崗位培訓的基本學分為:參加集團公司級現場崗位培訓,每參培1天(6個學時)登記為3個學分;參加省公司級的現場崗位培訓,每參培1天(6個學時)登記為2個學分;參加市局組織的崗位培訓,每參培1天(6個學時)登記為1.5個學分;參加**培訓,每參培1天(6個學時)登記為1.

5個學分;一次培訓時間超過5天的最多按5天計算登記學分。

遠端學習:通過網上選修課程、必修課程、互動課程且完成結業設計撰寫的學員,網上課時(含必修課、選修課、互動課)每10個課時記錄乙個學分。

崗位培訓的獎罰學分為:培訓結業成績優秀以上(佔所有參培人員不得超過10%),在基本學分的基礎上再登記2分(不重複登記學分);以培訓組織單位考勤為依據(見附件一),每缺課3個學時扣減參培一天的基本學分;累計缺課時間超過本次培訓全部時間四分之一的,當期培訓不計學分。

第十二條郵政特有工種技能鑑定的培訓工作由各單位根據省職鑑中心職鑑工作安排自行組織為主、個人自學為輔,以是否通過技能鑑定考試為登記學分的標準。

郵政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考試教育培訓的基本學分:通過初級技能鑑定考試一次性登記4個學分,通過中級技能鑑定一次性登記6個學分,通過高技能鑑定一次性登記9個學分,通過技師(業務師)考評一次性登記12個學分,通過高階技師(高階業務師)一次性登記15個學分。通過理論或操作單項的,按照總學分的40%計算登記學分。

郵政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考試教育培訓的獎罰學分:為鼓勵一崗多能,凡在通過乙個職業(工種)技能鑑定的基礎上,再通過另乙個職業(工種)技能鑑定的,在對應登記基本學分的基礎上再登記2個學分。

第十三條專業技術職務及繼續教育的基本學分:全部通過任職資格考試(含英語、計算機知識考試),初級職稱的一次性登記4分,中級職稱的一次性登記6分,高階職稱的一次性登記9分。繼續教育根據教育培訓組織單位提供的《繼續教育登記證書》上登記的成績,合格的每次給予登記3個學分。

第十四條在職學歷教育的基本學分: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的登記24個學分,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的登記20個學分,取得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的登記15個學分,取得專科學歷的登記10個學分,取得中專學歷的登記5個學分。日常管理中按學習進度,憑辦學點出具的考試成績通過證明,按年度登記學分,但總學分不超過以上學分標準。

如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完成學業,對已記錄的學分進行相應扣減。自學考試每通過一門登記1個學分。

研究生進修班根據結業成績,合格的給予登記12個學分。

員工參加學歷教育以工作需要、專業對口為前提,以提高本職工作能力為重點,貫徹學以致用、注重實效的原則。除專職黨務工作者可以參加黨校學歷教育可以積分以外,其他情況不予登記學分。

在職學歷教育的獎罰學分:參加郵政系統組織的各類在職學歷教育,在登記基本學分的基礎上再分別登記2分;在取得學歷的基礎上如同時獲得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在登記基本學分的基礎上再分別登記8分、6分、4分;所取得的學歷或學位如是通過自學考試取得的,在登記基本學分的基礎上,再登記2分。

第十五條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年度統考與抽考:是指為保證郵政企業各類人員的基本素質和基本能力,在進行教育培訓的基礎上對全省所有人員分類進行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年度考試和抽查考核。統考每年舉行一次,抽考儲匯營業員、郵政營業員、投遞員、支局長等工種或崗位根據情況按季度舉行,具體統考和抽考辦法另行規定。

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年度統考基本學分:通過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年度統考的,一次性登記3個學分,通過補考通過年度統考的,給予一次性登記2個學分。

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年度統考獎罰學分:統考成績合格的人員中居所在單位前10%的,在登記基本學分的基礎上,再給予登記2個學分。通不過統考的一次性予以扣減2個學分,補考仍然通不過的,除按照規定予以處罰外,一次性扣減4個學分。

在統考中各單位參考人員及格率必須達到95%以上,方可視為通過統考,單位進行登記學分,否則僅給個人登記學分。

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年度抽考基本學分:通過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年度抽考的,一次性登記4個學分,通過補考通過年度抽考的,給予一次性登記2個學分。

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年度抽考獎罰學分:抽考成績合格的人員中居抽考全部人員前20%的,在登記基本學分的基礎上,再給予登記2個學分。通不過抽考的一次性予以扣減2個學分,補考仍然通不過的,除按照規定予以處罰外,一次性扣減4個學分。

每工種(崗位)每次抽考合格率或由業務技術部門組織的全省性統考抽考居全省前三名單位,一次性獎勵所在單位年度應完成教育培訓總學分的1%。

第十六條技能比賽及成果創新:是指通過教育培訓和學習,在各級技術大比武活動中取得名次或在各類質量管理、科技創新、工程技術成果評比中取得稱號,給予登記學分。

技能比賽及成果創新的基本學分和獎勵學分: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集團公司牽頭組織的競賽獲得名次的登記10分,在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省公司組織的競賽獲得名次的登記6分,在由市局(縣)級組織的競賽獲得名次的登記4分。

在市(省公司)級以上相關報紙或刊物發表對郵政企業發展有價值或獨到見解的**登記5個學分;獲得市(省公司)級以上管理創新專案獎的第一著作人登記8個學分。

第十七條自我學習:是指員工根據所在單位的統一安排或個人根據工作需要,利用業餘時間旨在提高個人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修養、管理(業務)技能和水平等方面的讀書活動或參加社會公認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班的學習。在職學歷教育閱讀的書籍按在職學歷教育部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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