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教育學院學習積分管理辦法 試行 討論稿

2022-08-27 07:00:05 字數 1107 閱讀 5719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學員的綜合素質,加強對學習過程的控制,科學、有效地評價學員學習行為和職業表現,激勵、激發學生的自我完善、自我參與的意識,培養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能力,通過量化考核方式,對學員學習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和管理,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習積分採用虛擬o幣進行量化統計,乙個學習積分對應乙個o幣。

第三條 o幣由為綠幣、橙幣、藍幣和紅幣四種,分別代表學習幣、榮譽幣、論壇幣(尋夢園論壇)和學期綜合評價。

第四條榮譽幣與論壇幣可以兌換為學習幣,兌換比例分別是2:1和3:1。

第五條學習幣、論壇幣、榮譽幣每期清零,均按每1:1轉為紅幣。

第六條學習幣的主要用途:

1、 學院組織的積分兌換活動(實物、獎金);

2、 各類「評優推先」活動考核指標和重要依據(剛性評選條件除外);

3、折算當期各科平時作業(形成性考核)成績(基於網路考試試點平時成績除外),計算方法:

幣額(超1000按1000計)*0.1*50%+各科平時作業成績*50%

4、超過2000幣,按綜合評價得分可申請1~2科開卷科目免考,計算方法:

幣額*0.5+班主任評價*0.4+教務科評價*0.1

5、超過1500幣,可申請免畢業大作業或相關實踐性環節(畢業**除外);

6、超過1000幣,可申請免社會調查報告;

第七條年度學習積分居前40位的學員,根據學習積分組成情況,分別授予 「獎學金」、「學習標兵」和「工學雙優」等榮譽證書。榮譽證書由學院統一頒發;獲得榮譽稱號的個人同時給與一定金額的物質獎勵。

第八條學習積分管理由學院專人負責,配合「開放教育學院學習積分管理系統」進行量化統計、公布及排名。

第九條學習積分的獲得途徑:

第十條學習積分抵扣類別:

第十一條學習積分描述框架圖。

第五條公務員學習培訓積分管理貫徹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公務員每年參加學習培訓的總積分應不少於72學分,其中參加本單位或本系統組織的學習培訓積分不少於18學分。

第七條公務員在職參加學歷(學位)教育,憑當年度參加學習有效證明,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視為完成當年學分42分(入學半年按21分計算)。

開放教育學院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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