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裝置管理制度

2021-03-04 02:55:42 字數 3309 閱讀 8404

寧波江豐電子材料****

1.目的

為加強公司it裝置的長期有效管理,使it裝置管理更加規範化,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應於公司所有it裝置的管理。

3.it裝置相關定義與分類

3.1 it裝置相關定義

(1) 本制度所稱it裝置主要包括為保證員工正常辦公而配備的個人pc機與筆記本及配套軟體、為構建辦公網路環境而購置的網路裝置、以及為保證辦公網路系統持續管理而購置的相關配件、耗材與工具等。

(2) 本制度所稱責任人主要是指it裝置的實際使用者,通常為員工個人,也可以是多個使用者中的代表,通常為班組長或部門主管,責任人對所使用的辦公it裝置負有直接的保管責任。

(3) 本制度所稱主管部門主要是指由公司授權負責代為管理it裝置的部門。主管部門負責所有庫存it裝置的直接保管和登記以及在使用中的it裝置的維護與使用監督等責任,本制度中規定的主管部門為資訊中心。

3.2 it裝置的分類

4.it裝置管理

4.1. it裝置管理中涉及的相關操作型別

在it裝置管理過程中,不同階段會出現裝置的驗收、庫存管理、使用申請、借用、轉移、報廢等操作。以上所有操作都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方可執行。

4.2. it裝置入庫驗收規定

(1) 本制度中所稱it裝置入庫驗收是指資訊中心接收到採購部按採購申請單採購的個人電腦等it裝置後,辦理入庫前對相關裝置進行的清點、外觀檢查等查點和核實的過程。

(2) 在驗收時如發現裝置與採購要求不符或裝置外形出現嚴重變形等情況,資訊中心負責人有責任將驗收結果反饋給採購部門,由採購部門負責處理退貨或更換等事宜。

4.3. it裝置使用申請規定

(1) it裝置申請由所需使用部門人員在oa系統中填寫《it申請單》,然後由申請部門主管進行審核,然後由資訊中心主管進行審核並提出相關意見,最後由資訊中心進行採購申請並發放。

(2) 如果是報廢後申請的,必須將報廢的it裝置交由資訊中心處理,否則不予申請。

(3) 資訊中心在取得相關it裝置並驗收完之後在發放給使用擔當人之前要依其類別和科目等資訊,製作並貼上裝置編號標籤。

4.4. it裝置的借用、領用規定

(1) 。

(2) 所有借用操作都必須由使用擔當者即責任人向資訊中心提出借用申請並同時在oa《圖書及it裝置管理》中申請,由資訊中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排,借用人在借用期間要妥善保管相應裝置。

(3) 除資訊中心外,任何人員都無權出借it裝置或安排出借it裝置事宜。

(4) 鍵盤、滑鼠、熱敏紙、話機等相關裝置領用時,需要在oa中行政辦公下個人辦公用品管理中登記。

4.5. it裝置的**、轉移與發放規定

(1) 當部門或中心由於員工離職、公升遷、調動或辦公伺服器原有應用需求取消等原因帶來的空閒it裝置時,使用部門需上報資訊中心,由資訊中心進行**。

(2) it裝置**後,資訊中心要對裝置進行評估並記錄,根據以後的需求情況進行再次發放和調控,投入再使用。

(3) 員工由於工作等其他原因轉崗,需要進行it裝置轉移的,先要由人力資源部門在oa系統中,填寫《轉崗申請表》,經過各部門主管確認後,資訊中心根據《轉崗申請表》將it裝置進行轉移並調整相關資訊。

(4) 由於工作等原因,正在使用的it裝置需要轉交給另一部門或另一使用人時,必須經過資訊中心的同意,由資訊中心做好登記後方可進行。

4.6. it裝置報廢規範

4.6.1. 本制度規定辦公it裝置的報廢採用兩種方式,即主動報廢方式和被動報廢方式。

4.6.2.

被動報廢方式是指當it裝置受到嚴重損傷且簡單維修無法恢復使用時,其價值明顯減少的情況下應提交申請報廢。此外這種報廢還包括已經滿折舊年限且無法維持正常工作的it裝置部分。被動報廢方式是通常意義上的報廢方式,相關報廢規定如下:

(1) it裝置報廢時,需交由資訊中心鑑定,確認此裝置是否在規定使用期限內(it裝置規定使用期限見附件),如果是在規定使用期限內的人為損壞,責任人或責任部門負全責,要按it裝置原價賠償;如果在規定使用期限外的人為損壞,責任人或責任部門負部分全責,要進行相應賠償。如果經資訊中心鑑定,非人員損壞的,由資訊中心統一**並做相應處理。

(2) 資訊中心按照規定提交相關報廢申請,由財務或相關部門安排報廢,並由財務作相應的會計處理。

(3) 報廢的發起人為資訊中心,個人無權申請報廢,報廢的it裝置必須交由資訊中心統一處理。

(4) 報廢時資訊中心必須填寫報廢申請單,同時在報廢登記表中進行登記,反映已經報廢的那部分資產。

(5) 報廢的編號不重新使用。

4.6.3.

主動報廢方式是指it裝置由於使用時間的增長,作為辦公平台所能提供的效能、效率、可靠性和穩定等已經很難滿足公司辦公的最低端工作的需要時,由資訊中心根據資產本身的效能指標分析並結合使用部門的意見,提請對it裝置的報廢。

主動報廢方式是從辦公效率和新工作需求等角度去主動地做適當的淘汰。主要操作規範參照被動報廢方式的相關規範。

4.7. it裝置的改造公升級規範

4.7.1. it裝置的改造公升級可分為兩種:主動公升級和被動公升級。

4.7.2. 被動改造公升級適應於涉及面和代價較小的改造公升級部分,主要作如下規定:

(1) 當it裝置原有的配置經資訊中心確定確實不能滿足現有的需求,但僅作少量投入就可以達到需求標準時,則使用人或部門填寫《it申請單》,對相關的it裝置進行改造公升級。

(2) 在it裝置改造公升級過程後,該it裝置的相關配置資訊,資訊中心要做好變更登記。

4.7.3. 主動公升級主要是從公司it裝置管理的整體角度出發,全面調節和配置公司it裝置,達到改造公升級和節省在投入的目的,主要規範如下:

(1) 資訊中心根據掌握的全公司的it裝置的配置、效能和使用時間長度以及使用部門的需求等資訊,從資訊中心的角度在多個部門間安排裝置的轉移,轉移的相關操作見本制度第4.5條中的相關規定。

(2) 在主動公升級過程中,資訊中心的職責是提出主動改造公升級的可行性方案,並提交相關申請,經必要的審批和確認後執行。

(3) 在進行主動公升級過程中,最後被淘汰的it裝置將按報廢方式處理或拆整為零的方式投入在使用

5.罰則

(1) 對所保管的it裝置有盜賣、調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將賠償同等金額並報送人事部門做相應的處理,情節嚴重者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2) 如責任人在未提交以上相關條款規定的申請單並得到必要的確認,擅自轉移、撥借或人為損壞不報而事後被查實者,將視情節嚴重或造成的影響程度做出扣罰不等的獎金相應的處理。

(3) 資訊中心或責任人由於未盡責任或由於過失而導致資產被竊、損壞等情形,將追究責任,並做相應賠償。

(4) 資訊中心在執行it裝置管理制度的過程中,發現任何違反本制度以上條款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對此行為提出警告或將相關人員名單提交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按情節嚴重程度做出相應處罰。

6.附則

以上規定,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附件:《it裝置規定使用期限》

裝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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