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管理制度

2021-06-01 09:20:36 字數 3405 閱讀 9666

(一)、目的

通過對裝置的有效管理、使用和維護,使裝置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滿足生產需要。

(二) 、範圍

2.1、適用於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裝置及附屬裝置。

2.2、適用於模具及其附屬裝置。

2.3、適用於儀器儀表試驗、測試、檢測裝置。

2.4、適用於其他有關水、電、氣等裝置。

2.5、適用於與裝置相關的說明書、圖紙等檔案資料。

(三)、責任者

生產裝備部對本制度的貫徹落實負責,各車間班組等使用單位對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等具體執行負責。

(四)、內容

1、裝置的新增或更新(含自製裝置)

1.1裝置新增或更改的原則是擴大產能、提公升勞動力、提公升產品質量、降低勞動強度。

1.2新裝置的申購由使用部門提交《裝置需求申請單》,詳細填寫裝置的名稱、規格、數量、用途、效能要求等。並提交生產裝備部審查,報總經理審批。

完成上述流程後,交由採購部採購或內部相關單位製作。

1.3裝置維修備件的申購,原則上由負責裝置的專職維修員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參照裝置申購流程。

1.3.1為保證裝置正常執行,應保證主要常用備件有適量庫存。裝備部應對易損件、易耗件、難採購件等制定儲備定額明細,交由儲運部參照備料。

2、裝置的安裝除錯

2.1新裝置進廠後由生產裝備部會同儲運部、使用部門共同開箱驗收。

2.2裝置的安裝除錯原則上由裝備部負責,使用部門配合,重點關鍵裝置或特殊裝置由裝備部委託專業安裝單位進行。

2.3.1裝置的安裝定位應符合裝置平面布局圖,並考慮到以後維護、檢修的方便。

2.3.2裝置的安裝定位要預留足夠的空間以滿足工件裝夾、模具拆裝及安全操作的需要。

2.3.2裝置的安裝必須找平以保持裝置穩定性防止震動,避免不合理磨損。安裝墊鐵的選用應符合說明書與設計的要求。

2.4裝置安裝除錯後,經使用部門、裝備部、生產工藝部共同驗收合格後,由裝備部填寫《裝置驗收移交單》,相關備件、圖紙、說明書等移交儲運部專人保管,待使用時再領用。入庫和領用時按儲運部規定流程執行。

2.5完成移交後由裝備部建立生產裝置臺帳,列入日常管理。

2.6自製裝置驗收完成後,製作部門應算出資產價值交由財務部門參考作固定資產核算。

3、裝置的使用

3.1新上崗、轉崗的裝置操作工在使用裝置前,使用單位必須對其進行相關的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裝置的結構效能、技術規範、安全操作規程、維護保養要求。

3.2操作工必須按要求執行本制度相關保養規定。

3.3操作工必須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特殊工種需持國家勞動或安監部門認可的上崗證。

3.4對任何裝置未經批准,不允許超載、超範圍使用,不帶病運轉。有故障及時通知專業維修人員,不允許隱瞞不報或私自處理。

4裝置的維護保養:

4.1一級保養

4.1.1一級保養的目的:保持機器外觀整潔,減少裝置磨損,消除隱患,延長裝置使用壽命。

4.1.2一級保養的內容包括裝置的日常點檢、清潔、潤滑加油、易損件的檢查更換。

4.1.3一級保養由裝置的使用部門負責,以操作工為主,維修人員為輔。操作工保養裝置後必須認真填寫《裝置點檢卡》並定期整理歸檔。

4.1.4一級保養要每天上班前嚴格按照此裝置對應的點檢卡要求逐項進行。

4.2二級保養

4.2.1二級保養的目的:保證機器精度和效能,及早發現問題,減少故障對生產造成的影響。

4.2.2二級保養的內容:在一級保養的基礎上對裝置進行全面檢查。

4.2.2.1清洗潤滑系統和裝置,更換已經使用到期或已變質的潤滑油和冷卻液。

4.2.2.2檢查維修電氣控制系統及安全防護裝置。

4.2.2.3調整恢復裝置的精度和效能。

4.2.3二級保養以裝備部維修人員為主,操作工配合。維修人員須填寫《二級保養驗收單》並存入裝置檔案。

4.2.4二級保養要求自裝置啟用起至少每半年一次,裝置保養日期有具體要求的按要求執行。由裝備部按保養計畫至少提前7天向使用部門發放保養通知單。

4.2.5二級保養原則上要求不能影響正常生產,盡可能利用裝置閒置時間進行。

4.2.6對於必須更換的零部件,應及時更換。沒有備件的要及時提出採購申請。

5裝置的維修

5.1裝置在使用過程中或日常點檢時發現故障,使用部門須填寫《維修通知單》,經部門主管簽字後交由裝備部。

5.2裝備部接到通知,須立即到現場處理,如不能立即修復的,需告知使用部門原因及具體修復時間,以便使用部門及時採取措施。

5.3故障裝置維修完畢,維修人員須通知使用部門班組以上責任人驗收合格並在《維修通知單》上簽字確認後,方能離開。

5.4裝備部維修完畢後需及時將維修內容記錄在裝置卡片上。記錄內容應包含故障原因、維修方法、維修工時等。

6公用裝置歸口管理

6.1為明確公用裝置日常管理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6.2公用裝置的範圍包括:公用行車、砂輪機、叉車、配電箱、照明燈等。

6.3公用裝置的日常管理由生產部指定人員負責。

6.4公用裝置的維修保養由裝備部指定人員負責。

7裝置的封存與啟用管理

7.1.1對長期閒置或預計乙個月以內暫不使用的完好裝置,由使用單位填寫《裝置封存(啟用)申請單》,由裝備部核實,經部門主管批准後方能進行封存。

7.1.2凡申請封存的裝置,必須做到技術狀態良好,附件齊全,並做醒目標識。對於已經損壞的裝置應予以修復並驗收合格後方可封存。

7.1.3對於批准封存的裝置,必須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後方可封存。防護內容包括塗刷防鏽油、加註潤滑油、切斷電源、並做好防潮、防塵、防水等措施。

7.1.4當封存裝置需要啟動時,經裝備部驗收確認狀態良好,方可使用。如有故障應予以修復並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

7.1.5裝置封存期間的維護保養由裝備部負責。

8,裝置報廢管理

8.1裝置報廢標準

8.1.1裝置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精度和效能達不到技術要求或存在安全隱患,無法修復或修理費用過高。

8.1.2技術落後,能耗高,效率低,國家已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裝置。

8.1.3因生產轉型,永不使用且無法改造使用的裝置。

8.1.4經鑑定因質量問題無法修復或修理費用過高的。

8.2報廢裝置的鑑定與批准

8.2.1凡需要報廢的裝置由使用單位填寫《裝置報廢單》經部門主管批准後報送裝備部。

8.2.2由裝備部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技術鑑定並在報廢申請單上簽署意見。

8.2.3經過鑑定確需報廢的裝置由裝備部將《裝置報廢單》報總經理審批。

8.3報廢裝置的處理

8.3.1裝置經批准報廢後,使用單位將此裝置移交裝備部由裝備部辦理報廢手續。

8.3.2報廢裝置一律由裝備部處理。經批准報廢的裝置不得在使用部門暫放,確需暫放的需經使用部門主管同意。

8.3.3為充分利用報廢裝置殘值,可由裝備部拆卸有用部件作為同類裝置的維修備件。

9相關表單

《裝置臺帳》《裝置需求申請單》《裝置驗收移交單》《xx裝置點檢卡》

《二級保養驗收單》《裝置保養通知單》《裝置維修通知單》《裝置封存(啟用)申請單》

《裝置報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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