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市律協實習人員管理辦法

2021-03-04 02:45:22 字數 4924 閱讀 1767

深圳市實習人員管理辦法

(2023年11月13日深圳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3年5月22日深圳市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3年9月15日深圳市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23年7月31日深圳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2023年1月17日深圳市律師協會第八屆理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第五次修訂)

(2023年3月11日深圳市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八次會議第六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為了規範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保障實習的質量和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司法部《律師執業證管理辦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廣東省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習人員】本辦法所稱的實習人員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為申請律師執業而依本辦法規定准予實習登記,在本市律師事務所或其他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

第三條【實習管理與監督】深圳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協」)和本市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的實習人員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實習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實習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市律協實習人員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實習委」)負責實習人員考核管理的各項工作,實習委委員的任期直至下一屆委員會成立時止。

實習委可根據本市實際,制定工作指引進行程式化、制度化管理。

實習委由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代表組成。具體從市律協理事、監事、黨委、紀委委員、資深律師、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及社會專業人士中遴選適合人選組成考核評議團。

實習委的各項工作,接受市律協理事會、監事會的監督。

市律協開展實習人員的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實習條件

第四條【申請條件】具備下列條件者,可向符合接收實習人員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事務所」)申請實習: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

(四)品行良好;

(五)能夠專職實習,或符合申請兼職律師的身份條件並能夠保證實習時間;

(六)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七)未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八)沒有實習委認定的其他不適合從事律師職業的情形;

(九)實習委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認為需要具備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條件】具備以下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接收實習人員實習:

(一)設立滿一年;

(二)具備1名以上(含1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指導律師;

(三)已參加年度考核並獲通過且已足額繳納當年度會費;

(四)管理規範,內部規章制度健全,具備供實習人員實習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辦公條件;

(五)能為實習人員提供完備的實習指導計畫和實務訓練;

(六)未受到停業整頓行政處罰;

(七)受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或者行業懲戒已滿一年;

(八)受停業整頓行政處罰,處罰期限屆滿後已滿三年;

(九)實習委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認為需要具備的其他相關條件。

實習律師事務所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實習委可決定暫停或取消其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資格。

實習律師事務所如受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自作出處罰或處分決定之日起至處罰期滿之日止,不能接收實習人員。

屬本市律師事務所在本市設立分所及合夥聯營所的,不受設立滿一年規定的限制。

第六條【實習指導律師的擔任條件】具備以下條件的律師,可擔任實習指導律師:

(一)作風嚴謹、品行端正;

(二)專職執業五年以上,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

(三)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

(四)願意擔任指導老師,富有責任心;

(五)能夠保證有一定的時間指導實習人員;

(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近四年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

(七)近三年參加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稱職;

(八)實習委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認為需要具備的其他相關條件。

實習指導律師如受行政處罰或行業處分,自作出處罰或處分決定之日起至處罰期滿之日止,不能擔任實習指導律師。

第三章實習申請

第七條【實習申請】申請實習人員實習,應向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提出實習申請,並通過律師事務所辦理申請手續。

第八條【接收實習申請】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人員實習,應向實習委申請,經實習委審核登記後可進行本辦法規定的實習。

第九條【實習協議】接收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申請實習的實習人員簽訂實習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以下事項:

(一)申請實習人員姓名;

(二)接收申請實習人員實習的律師事務所名稱、住所;

(三)指導律師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執業年限;

(四)實習起止日期;

(五)申請實習人員和接收實習人員的律師事務所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六)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相關費用約定;

(七)協議自市律協准予實習登記之日起生效。

未經實習委審核登記的實習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不具備界定實習人員實習期間的效力。

第十條【實習申請材料】申請實習,由實習律師事務所向實習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律師協會實習人員審核登記呈報表》乙份;

(二)《深圳市律師協會實習人員實習申請表》乙份;

(三)《深圳市律師協會實習人員實習協議》乙份;

(四)申請實習人員居民身份證(使用過曾用名、有出國記錄的,還須提供戶口本影印件)乙份、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律師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影印件各乙份;

(五)申請實習人員非本市戶籍的,應提交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證或者暫住證影印件乙份;

(六)申請實習人員實習前沒有參加工作的,應提供畢業院校的派遣

證/報到證或勞動部門頒發的待業證影印件乙份;已參加工作的,應提供已參加工作的辭職證明乙份;

除此以外,申請實習人員同時須提交戶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檔案保管合同、交費憑證影印件等證明本人能夠專職從事律師職業的材料影印件乙份;

離退休(離崗退養)人員申請實習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離退休(離崗退養)批准檔案影印件乙份;

(七)申請實習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未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材料原件乙份;

(八)申請實習人員近期大一寸免冠藍色底非**彩照兩張;

(九);

(十) 申請實習人員已通過接收實習人員申請的律師事務所繳交社會保險的清單乙份;

(十一)符合申請兼職律師身份條件人員申請實習,應提交除上述第(六)項、第(十)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材料,並同時提交在通過所在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法學研究單位繳交社會保險的清單乙份及所在高等院校法學院(系)、法學研究單位出具的工作證影印件、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其兼職實習的證明檔案乙份;

(十二)指導律師執業年限證明(包括在深執業年限);

(十三)指導律師的律師執業證影印件;

(十四)實習委根據個案實際情況認為需要增補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影印件的,統一使用a4紙影印,經實習律師事務所核對原件並簽署「影印件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後,由核對人簽名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同時,實習律師事務所須將原件遞交實習委審核。

第四章實習審核

第十一條【實習申請審核】實習委應當自收到實習律師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實習人員、實習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申請條件的審核,並依具體情形作如下處理:

(一)材料不齊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實習律師事務所應補齊的材料內容。補充材料期間,審核時限中止;

(二)符合申請條件的,准予實習登記;

(三)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准予實習登記,並將結果及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實習人員及實習律師事務所。同時,將不准予實習登記的決定報廣東省律師協會(「省律協」)備案,並抄送所在地市級司法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不准予實習登記的情形】除須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外,申請實習人員、實習律師事務所或指導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習委不准予實習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提供材料中存在虛假的;

(五)除符合申請兼職律師的身份條件人員外,在職人員申請實習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請實習的處分,處分期限未滿的;

(七)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

(八)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九)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的;

(十)因涉及道德品行等違法行為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十一)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十二)有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的。

申請實習人員、實習律師事務所或指導律師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的,實習委不應接收其申請材料;已接收的,應暫緩審核,待案件查處結果產生後再進行審核。自接收材料至案件查處結果轉達至實習委期間,審核時限中止。

第十三條【不准予實習的複核】申請實習人員或者實習律師事務所對實習委作出的不准予實習登記的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律協或省律協申請複核;逾期,市律協不再受理。

在上述期限內向市律協申請複核的,實習委應在收到該複核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核決定;向省律協申請複核的,實習委應自收到省律協同意受理複核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有材料移送省律協。

第十四條【實習人員公示】 實習委自完成對實習律師事務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審核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准予實習登記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公示期內,異議人對被准予實習登記人員、實習律師事務所及指導律師資格提出異議的,應就其異議理由提供相應證據材料,並交由實習委審核;僅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材料的,實習委不予受理。

實習委受理異議後,應依照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如確存在不應准予實習登記情形的,由實習委撤銷實習人員的實習,並將決定告知實習人員及實習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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