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休人員管理辦法

2021-03-03 23:32:38 字數 1182 閱讀 4057

唐山冶金礦山機械廠

關於因病休假人員的管理辦法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勞動用工管理,規範職工休假手續,提高勞動效率,經廠部研究決定,特制訂因病休假人員管理辦法如下:

一、職工因病休假在醫療期以內的,由本人持縣級及以上醫院開具的休假診斷證明,到廠醫院換取《職工因病休假條》,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後作為支付病假工資的依據。《職工因病休假條》每天遞交一次(急診的可先**告知本單位領導,三天內拿急診診斷證明到廠醫院換取《職工因病休假條》),曹妃甸廠區員工須到曹妃甸廠區醫院換取。

二、職工因病休假超過規定醫療期的人員,能夠上崗復工的要立即上崗復工。本人不想上崗復工的可自願辦理退出工作崗位、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

醫療期內的病休職工,也可自願辦理退出工作崗位、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

辦理退出工作崗位、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的人員本人要提出申請,經單位領導同意後,到人勞處簽訂《職工自願退出工作崗位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的協議(見附1,協議一式二份,本人及本人檔案各存乙份),協議期間本人全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企業為其代收代繳。

三、職工因病休假超過規定醫療期的人員,既不上崗復工,也不提出申請簽訂《職工自願退出工作崗位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協議的,企業將按自動離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四、病休職工中患有下列重大疾病的:尿毒症、心臟搭橋術、癌症、精神病、癱瘓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的,本人要提交縣級及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可不按前款辦理,人事關係調入退管會。醫療期內按國家規定支付病假工資,醫療期滿後按唐山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付生活費。

五、勞務派遣人員不享受本企業的醫療期待遇,因病休假兩個月以上時,企業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六、工傷職工醫療終結經市鑑定委員會鑑定停工留薪的,期滿後仍不能上崗復工的,按病休人員辦理請假手續;工傷職工因醫療未終結,不能鑑定傷殘等級的,停工留薪期最長十二個月,工傷停工留薪期期滿後按本規定辦理,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由人勞處負責通知各單位。

七、各單位於5月19日前將因病休假人員情況報人勞處(見附表二)。

從5月20日起醫療期內病休職工要按第一條的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各單位《職工因病休假條》每月與職工考勤一起報人勞處,人勞處負責統一管理並據此審核工資;職工因病休假未能按時遞交假條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按曠工統計,連續曠工15天或累計曠工30天時,人勞處按有關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

從5月20日起,因病休假超過規定醫療期的人員,開始辦理上崗復工或退出工作崗位、與企業保留勞動關係手續。超過15天不辦理的,人勞處按有關規定解除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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