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於病假工資待遇的規定

2021-03-03 23:32:38 字數 848 閱讀 5237

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三、關於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關於企業職工病假期間工資待遇,過去凡已實行勞動保險的單位,都已按照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即:職工請病假在六個月以內的,工齡不滿8年者,根據工齡長短發給本人工資60%到90%,工齡滿8年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100%;請病假在6個月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40%到60%。

去年生產大躍進以後,由於形勢的變化,有不少地方和企業自動改變了這種待遇辦法,規定職工請病假,不論時間長短,病情如何,一律照發原工資。據反映,這樣改變之後,不少企業職工的出勤率有所下降,影響了生產。為此,我們的意見,關於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原已實行勞動保險待遇的單位,現在仍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以後對勞動保險條例中有關病假工資待遇作了修訂後,再按新的規定執行;沒有實行勞動保險待遇的單位,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具體情況和適當扣發工資的精神,作出暫行規定並下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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