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2021-03-04 00:04:49 字數 1142 閱讀 1937

一、機關工作人員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本人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全額計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按90%計發,生活津貼全額計發,工作津貼按5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和生活津貼全額計發,工作津貼按70%計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按70%計發,生活津貼全額計發,不計發工作津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按80%計發,生活津貼全額計發,工作津貼按30%計發。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本人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全額計發。

2.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按90%計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5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基本工資和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70%計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按70%計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計發,不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工作年限滿十年的,本人基本工資按80%計發,基礎性績效工資全額計發,獎勵性績效工資按30%計發。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公)致傷、致殘的,在規定的休養期內其工資待遇不變。

四、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因工(公)負傷或患病**期間請病假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檔案(包括:醫生證明,病歷)作為病假申請憑證,根據醫生建議的休息天數申請病假,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後報單位政工人事部門或辦公室備案;患有癌症的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確實不能堅持上班的,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工資待遇保持不變。

五、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稱號,仍保持榮譽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可在本通知第一條第

一、二款規定的基礎上提高10%,但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待遇。

六、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病經傷病殘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須按相關規定辦理病退手續。

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不得從事有經濟收入的活動。否則,應停止享受病假期間的一切工資福利待遇。

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按比例計發的工資待遇,如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按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數額發放。

各類假期工資待遇規定

為認真貫徹 新勞動合同法 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嚴肅紀律,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促進公司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特制訂本規定。一 員工基本工資 最低工資 工齡工資 職務工資 1 最低工資按每年湖州 檔案確定 2 工齡工資每年按100元計算,10年封頂 3 職務工資 主管級200元 經理級300元 公司層500元。...

病假期間工資的規定

x 檔案 字 2010 第0507號1版本1頁簽發日期2010 05 04 病假期間工資規定 為了保障職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法律 法規,特制定本規定。一 職工因公負傷在醫療 休養期間末能上班,按 規定及 員工守則 相關規定辦理,不在本規定範圍。二 職工因病請假,其缺勤天數可以與...

病假期間工資規定

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 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 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 孕期 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