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關於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2022-04-08 19:15:54 字數 810 閱讀 7483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企業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些糾紛。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簽訂協議,雙方各執乙份。

四、不得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於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

二、三、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婦女特殊時期勞動合同的問題。婦女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其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延長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如果該女工有《勞動法》第24、25條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關於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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