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022-03-23 04:38:03 字數 1111 閱讀 1410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39、40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除非有證據證明公司的做法存在問題,否則的話,公升遷任免是很正常的事情,今天你工作突出,可以公升職加錢,明天你不適應工作則降職減錢。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只能公升遷或一旦公升遷就不能再降職。

因此,某人在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後,隨公升職為經理而薪水也漲了. 又因可能存在的某些原因,而面臨降職降薪的情況。由於降至將薪並未超過勞動合同的約定,也就無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公司的說法雖然聽著彆扭,但並不違法。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單方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無需對方當事人同意而單方決定解除合同的權利,勞動者可以無條件地辭職,無需徵得用人單位同意,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必須具備法定的解除情形。倍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 勞動合同法 延續了 勞動法 關於用人單位行...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勞動合同的解除案例

問 1 劉某與原國有企業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自己解答,僅供參考 尚未解除,理由 正式合同期間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p148 2 外資企業在本案中是否應承擔責任?不會 3 黃某與某館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有一條款 鑑於賓館服務行業本身的特殊要求,凡在...